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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中,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传国拘役五个半月。本案事实显示肖传国基于个人私怨而花钱雇凶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其故意伤害意图非常明显,这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以寻求精神刺激的行为表现并不完全吻合。因而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为什么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是寻衅滋事罪,因为从理论上讲,根据未遂的定义故意伤害罪应该存在未遂情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