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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在主体上具有多重属性,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却存在在管理上不到位的现象。为此,要建立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控体系,将行政权力与社会力量有效衔接互动,做到既保障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又能促进其改过自新,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