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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学研究会作为经济法学界的“年度峰会”,其学术前沿性和代表性不言而喻。而年会综述文本是这一前沿性和代表性的集中体现。如果对若干年的年会主题和综述文本进行纵向的系统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窥得这一时间段内经济法研究的行进路径。对2005—2014年十年年会主题和历年年会的综述文本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十年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存在趋政策化的特点,其弊端在于使经济法学研究脱离经济法学之本体,集于社会热点,趋于功利性,沦于碎片化。无体系性本体论的研究,使经济法学研究成为无本之木,难以有新的知识生长。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学;年会主题;年会综述文本;研究路径;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6-0189-03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在中国产生以来,中国经济法研究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漫长历程。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于官方定论,已经不存在争议,然而,由于中国经济法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至今仍面临诸多争议。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三十多年来,经济法学从调整对象的划定到体系的构建,再到原则、本位等诸多方面的研究,至今,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然而,由于起步较晚,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在不同时期形成的诸多经济法学理论,彼此之间存在着竞争和分歧,至今未达成学科共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理論体系有待继续完善。而一个学科的研究路径是该学科研究的方向性因素,路径正确,则事半功倍,有利于学科研究;若是误入歧途,则南辕北辙,不利于学科发展。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进行探究,是有必要的。本文以经济法学研究会十年(2005—2014)年会的主题和年会综述文本(以下简称综述文本)为线索,意图提炼出经济法学十年来的研究路径,进而评价其曲直,以期经济法学宏观上的研究路径之完善。
一、以综述文本为论证依据的说明
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其研究内容与研究路径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表现于外。这些媒介包括学术专著、期刊论文、学者的文献综述等,当然也包括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的综述文本。若要探究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分析论证这些外在的学术载体是必经之路。对这些文本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我们当能看出经济法的研究路径。
在这些学术理论载体中,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综述文本最具权威性、直观性,是经济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和研究动态的集中体现。把每年的年会主题和综述文本单个来看,它们只是对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的客观描述和总结,但若是从纵向的时间角度来看,把这些时间上的点一一连接起来,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一定时间内经济法学研究的路线图。所以,以年会综述文本为分析对象,通过纵向的体系性论证当可以推知在一定时间段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动态和趋向,总结出一个较为清晰的经济法学研究的走向脉络,也就是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以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为研究对象,虽有以管窥豹之嫌,但由于综述文本的权威性和全面性,还不至于过于片面,得出的结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本文选取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及年会主题为分析材料,来探究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趋向,进而分析其曲直,探讨其是否偏离失误,自有论证的合理性以及结论的可靠性。
二、年会综述与主题的梳理
通过对年会综述文本的用词进行直观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自2005年起至2012年(2013—2014年的研究综述尚未公布)八年间的年会综述中,除了一定数量的法言法语在表征着综述文本的经济法属性,充斥其间的大量非法学语词都表现出强烈的“逆法学性”:“和谐社会”“区域经济协调”“科学发展观”“‘十一五’规划”“改革开放”“金融危机”“经济发展方式”“民生”等等,政策性用语已经习惯性地盘踞在经济法学“年度峰会”的综述文本以及与会学者的论文之中。按照一般逻辑这些非法学语词甚至不应当出现在法学论文中,然而,现在这些非法学语词却堂而皇之地出现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的综述文本中,那么必定是基于了一定的正当理由。这个理由就是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网上查阅经济法网,我们可以发现,历年年会都会以《预通知》的方式向与会学者限定年会讨论主题,正是这一主题限定决定了非法学语词出现于年会综述文本的“当然性”。以下通过图表说明(见下表)。
通过上表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年会主题有很强的非法学性,而当年的年会综述中集中出现的非法学语词正是这些主题限定的语词。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正是综述文本用词的走向。另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会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引导作用。由于经济法学年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其综述文本与限定主题往往对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走势有方向性的影响作用。这一旗帜大纛的指向决定着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通过知网查询,可以发现,2004年以前,为CSSCI期刊收录的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经济法学科文章数量分别为零篇和四篇,而2005—2006年年会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之后,两类文章数量在次年就分别上升为20篇和19篇。由此经验性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每年经济法学年会之后必然有对应主题研究热潮的兴起。
通过经济法年会综述与当年年会主题的语词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学年会综述文本以及年会主题年复一年的指引性研究,经过数年发展,已使经济法学研究形成了“指哪打哪”的无目的研究习惯,形成了一种非规范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这一路径逐政策导向而行,紧密跟随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变革。而规范法学意义上经济法研究路径,即以本体论、方法论、运行论等为研究对象的路径,在这里表现得并不明显,即使有这样的研究路径,它也必须围绕年会《预通知》限定的年会主题——政策性主题来行进。因此,可以有一个结论,2005—2014年经济法学研究路径是一条非规范法学意义的研究路径,这也是这十年年会的宏观走势。经济法学早已无体系性、持续性学术建树,对学科理论成果再生影响极为不利。 三、评价
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及综述文本出发,我们论证出以往十年间(这或许代表的不止这十年,再向前看,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伴生着这样一条研究路径)经济法学研究的大体路径,政策性、时代性是这一研究路径的主要特征。不断变化的热点话题以及施政方针是经济法学在这一时期研究的旗帜大纛。经济法学研究也镀上了鲜明的时代感,显得“与时俱进”。诚然,法学要紧跟时代,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政府和政党提供决策的理论支撑,这种“工具主义”论调也符合大多数研究者的研究习惯,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研究中能否强调或者追随这些“时代主题”已成为经济法学界判别一个研究人员是否具有问题意识的重要标志。
但是,如此紧跟时代主题,对政党政策亦步亦趋真的合理吗?这些“时代主题”很明显属于政党政策,是政治学或是政策学的范畴,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恒定性,也不具有内在逻辑性。如果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一直紧随“时代主题”,这一路径在引导经济法学产生新的知识而且与时俱进的同时,首先于之不利的便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独立与完善,导致经济法学者们的研究脱离经济法理论本身,为了新颖、“切中时弊”,而紧随政策导向,从而伤及经济法理论的长远发展;其次,使学者们的知识再生产成果流于碎片化,学者们逐大政方针而研究的习惯必然产出彼此毫无内在关联的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体系性毫无裨益,宏观来看这并非是科学的研究方法;最后,经济法学研究一味追逐时代主题而行的研究路径必然导致经济法规范中政策性膨胀,而极度短视,缺乏長效,损害经济法作为法天然应该具有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政策权宜性取代经济法的稳定性,最终使经济法学沦为政策之学或者应急之学。
虽然我们这里是从十年年会的梳理中总结出这种研究路径,但是这种路径并非仅存于这十年之间,再往前看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以来,这种路径便已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笔者以为这种路径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式的改革模式(并不是说政府主导的改革模式有何不妥,而是说这种改革模式客观上影响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以及经济法学界研究者整体存在学术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面对强大政府政策的影响,自然难以自持,受之裹挟,处处对政府政策亦步亦趋。经济法学研究如此路径可谓已是风雨飘摇,如果我们对这一潜在根源,不能及时做出改变,必然陷于“路径依赖”。故,如果中国经济法还要称之为法,中国经济法学还要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存在,那么我们必须做出相应的反思,对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予以改变。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学;年会主题;年会综述文本;研究路径;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6-0189-03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在中国产生以来,中国经济法研究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漫长历程。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于官方定论,已经不存在争议,然而,由于中国经济法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至今仍面临诸多争议。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三十多年来,经济法学从调整对象的划定到体系的构建,再到原则、本位等诸多方面的研究,至今,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然而,由于起步较晚,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在不同时期形成的诸多经济法学理论,彼此之间存在着竞争和分歧,至今未达成学科共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理論体系有待继续完善。而一个学科的研究路径是该学科研究的方向性因素,路径正确,则事半功倍,有利于学科研究;若是误入歧途,则南辕北辙,不利于学科发展。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进行探究,是有必要的。本文以经济法学研究会十年(2005—2014)年会的主题和年会综述文本(以下简称综述文本)为线索,意图提炼出经济法学十年来的研究路径,进而评价其曲直,以期经济法学宏观上的研究路径之完善。
一、以综述文本为论证依据的说明
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其研究内容与研究路径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表现于外。这些媒介包括学术专著、期刊论文、学者的文献综述等,当然也包括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的综述文本。若要探究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分析论证这些外在的学术载体是必经之路。对这些文本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我们当能看出经济法的研究路径。
在这些学术理论载体中,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综述文本最具权威性、直观性,是经济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和研究动态的集中体现。把每年的年会主题和综述文本单个来看,它们只是对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的客观描述和总结,但若是从纵向的时间角度来看,把这些时间上的点一一连接起来,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一定时间内经济法学研究的路线图。所以,以年会综述文本为分析对象,通过纵向的体系性论证当可以推知在一定时间段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动态和趋向,总结出一个较为清晰的经济法学研究的走向脉络,也就是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以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为研究对象,虽有以管窥豹之嫌,但由于综述文本的权威性和全面性,还不至于过于片面,得出的结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本文选取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及年会主题为分析材料,来探究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趋向,进而分析其曲直,探讨其是否偏离失误,自有论证的合理性以及结论的可靠性。
二、年会综述与主题的梳理
通过对年会综述文本的用词进行直观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自2005年起至2012年(2013—2014年的研究综述尚未公布)八年间的年会综述中,除了一定数量的法言法语在表征着综述文本的经济法属性,充斥其间的大量非法学语词都表现出强烈的“逆法学性”:“和谐社会”“区域经济协调”“科学发展观”“‘十一五’规划”“改革开放”“金融危机”“经济发展方式”“民生”等等,政策性用语已经习惯性地盘踞在经济法学“年度峰会”的综述文本以及与会学者的论文之中。按照一般逻辑这些非法学语词甚至不应当出现在法学论文中,然而,现在这些非法学语词却堂而皇之地出现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的综述文本中,那么必定是基于了一定的正当理由。这个理由就是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网上查阅经济法网,我们可以发现,历年年会都会以《预通知》的方式向与会学者限定年会讨论主题,正是这一主题限定决定了非法学语词出现于年会综述文本的“当然性”。以下通过图表说明(见下表)。
通过上表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年会主题有很强的非法学性,而当年的年会综述中集中出现的非法学语词正是这些主题限定的语词。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正是综述文本用词的走向。另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会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引导作用。由于经济法学年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其综述文本与限定主题往往对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走势有方向性的影响作用。这一旗帜大纛的指向决定着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通过知网查询,可以发现,2004年以前,为CSSCI期刊收录的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经济法学科文章数量分别为零篇和四篇,而2005—2006年年会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之后,两类文章数量在次年就分别上升为20篇和19篇。由此经验性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每年经济法学年会之后必然有对应主题研究热潮的兴起。
通过经济法年会综述与当年年会主题的语词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学年会综述文本以及年会主题年复一年的指引性研究,经过数年发展,已使经济法学研究形成了“指哪打哪”的无目的研究习惯,形成了一种非规范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这一路径逐政策导向而行,紧密跟随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变革。而规范法学意义上经济法研究路径,即以本体论、方法论、运行论等为研究对象的路径,在这里表现得并不明显,即使有这样的研究路径,它也必须围绕年会《预通知》限定的年会主题——政策性主题来行进。因此,可以有一个结论,2005—2014年经济法学研究路径是一条非规范法学意义的研究路径,这也是这十年年会的宏观走势。经济法学早已无体系性、持续性学术建树,对学科理论成果再生影响极为不利。 三、评价
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及综述文本出发,我们论证出以往十年间(这或许代表的不止这十年,再向前看,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伴生着这样一条研究路径)经济法学研究的大体路径,政策性、时代性是这一研究路径的主要特征。不断变化的热点话题以及施政方针是经济法学在这一时期研究的旗帜大纛。经济法学研究也镀上了鲜明的时代感,显得“与时俱进”。诚然,法学要紧跟时代,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政府和政党提供决策的理论支撑,这种“工具主义”论调也符合大多数研究者的研究习惯,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研究中能否强调或者追随这些“时代主题”已成为经济法学界判别一个研究人员是否具有问题意识的重要标志。
但是,如此紧跟时代主题,对政党政策亦步亦趋真的合理吗?这些“时代主题”很明显属于政党政策,是政治学或是政策学的范畴,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恒定性,也不具有内在逻辑性。如果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一直紧随“时代主题”,这一路径在引导经济法学产生新的知识而且与时俱进的同时,首先于之不利的便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独立与完善,导致经济法学者们的研究脱离经济法理论本身,为了新颖、“切中时弊”,而紧随政策导向,从而伤及经济法理论的长远发展;其次,使学者们的知识再生产成果流于碎片化,学者们逐大政方针而研究的习惯必然产出彼此毫无内在关联的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体系性毫无裨益,宏观来看这并非是科学的研究方法;最后,经济法学研究一味追逐时代主题而行的研究路径必然导致经济法规范中政策性膨胀,而极度短视,缺乏長效,损害经济法作为法天然应该具有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政策权宜性取代经济法的稳定性,最终使经济法学沦为政策之学或者应急之学。
虽然我们这里是从十年年会的梳理中总结出这种研究路径,但是这种路径并非仅存于这十年之间,再往前看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以来,这种路径便已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笔者以为这种路径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式的改革模式(并不是说政府主导的改革模式有何不妥,而是说这种改革模式客观上影响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以及经济法学界研究者整体存在学术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面对强大政府政策的影响,自然难以自持,受之裹挟,处处对政府政策亦步亦趋。经济法学研究如此路径可谓已是风雨飘摇,如果我们对这一潜在根源,不能及时做出改变,必然陷于“路径依赖”。故,如果中国经济法还要称之为法,中国经济法学还要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存在,那么我们必须做出相应的反思,对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予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