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出庭公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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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责所系,对外也是展示检察机关形象与素质的重要窗口。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的重要途径,公诉工作水平高下、质量和效果优劣,事关揭露、证实、打击刑事犯罪,协助法庭予以准确依法判决的质量与速度。出庭诉讼意在呵护法律的尊严,事关检察机关的声誉与形象;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事关依法治国的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就当前我国出庭公诉存在的问题予以探讨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薄看法,希冀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一点理论参考。
  关键词 公诉人 出庭公诉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卢春雨,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11-02
  一、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按此规定即要求在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案件时,检察机关均应派员出席法庭。出庭公诉是对犯罪分子予以指控和证实犯罪,协助法庭进一步阐明和维护公诉意见,查明事实真相并帮助做出公平判决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旨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 民主、生命财产等合法权利,维系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公平性、正义性是保证检察、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即密切合作、又互相制约的必要措施,是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法律正确执行的重要环节。公诉工作的意义在于在开庭审判中,公诉人和刑事犯罪分子嫌疑人的辩护人员进行控与辩的法理交锋,确保审判活动有序进行,保证公诉人的意图实现、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保证庭审质量。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的实际需要。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出庭公诉,首要任务在于支持公诉,在庭审中出示有效证据,参加法庭调查,通过在法庭上与刑事犯罪分子嫌疑人的辩护人辩论来履行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没有出庭辩护检察机关的控诉与举证职能无法予以实现,就不能和被控方进行相互质证、辩论。刑事诉讼效率就难以保障。
  二、当前我国出庭公诉存在的问题
  当前,囿于时代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社会对出庭公诉的要求正在逐步提高。公诉工作特别是具体的公诉人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社会现实的实际需要是公诉人的素质必须大幅提升。但由于多种原因公诉人的素质提升的速度达不到社会对他的期望值。我国公诉队伍的素质普遍不高。公诉人培养的机制尚不完善。公诉人对出庭公诉的意义以及出庭诉讼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理解。对出庭公诉缺少耐心、甚至缺少敬业的精神。特别是基层检察机构的公诉人对出庭公诉工作重视不够、抱着出庭公诉可有可无的心态、有应付差事的心理。其态度冷漠。庭前准备工作不足,不能运用事实证据对犯罪分子予以正确控诉,甚至庭前需要准备的举证、询问等提纲都没有拟写,更没有举证、质证的预案;庭审过程中对被控诉人犯罪事实举证、质证乏力;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法律条款不熟悉乃至不了解,举证、辩论等苍白无力, 出庭公诉只是过场或形式。出庭公诉人有的没有写出公诉意见,着装不正规等问题多多。冷漠的态度、法律素养不高、庭审辩论层次不明、辩证无力等给检察院的出庭公诉工作带来许多负能量,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的危害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出庭公诉人员政治敏感度不够、业务素质不高、培训机制欠缺、导致出庭公诉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出庭公诉队伍稳定程度不够公诉人员的职、责、权、利等没引入竞争机制,有吃“大锅饭”、以及责任不能落实到个人身上的弊端。然而,处于竞争态势的律师队伍在经济、社会、生活等压力下。素质被迫提升、队伍也逐渐发展壮大,优胜劣汰、强者生存的残酷竞争机制,孕育了许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他们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收集、法理判析、庭审辩护等诸多方面有了较高的能力。基层公诉人的法律素养远远跟不上律师进步的节拍。这不得不引起检察机关的思索,公诉人员队伍素质亟待提高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三、出庭公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出庭公诉人员缺少责任意识
  出庭公诉人员因为此项工作的辛苦,且没有什么政绩可言,在检察机关属于费力、费神、又很难得到重视的工作。加上许多公诉人政治觉悟不高、意志不坚强、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感、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一些出庭公诉人员在这项工作上做久了,就产生了厌倦感、消极思想滋生,工作缺乏细心、耐心、错误的以为工作干的优劣一个样。把出庭公诉作用与意义抛之脑后,错误的以为出庭诉讼的案件基本经过了多道“关口”。案件如何判决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无需再“费力不讨好”渐渐的对出庭公诉工作、对法庭公诉程序等产生可以走过场的冷漠心态。
  (二)基层庭审少有律师出现
  基层庭审,很少有为犯罪嫌疑人出庭辩护的律师。出庭公诉人员在没有律师辩护压力的情形下,往往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即使举证、质证环节也不会紧张,基层庭审几乎少有律师为犯罪展嫌疑人出来辩解、辩护。由于基层地方经济不发达反而律师辩护的费用高昂、律师出庭辩护的庭审案件越来越少,更导致了出庭公诉人员懒散与冷漠,出庭公诉人也就几乎“不用”提高自己的业务了。
  (三)出庭公诉工作缺少激励机制
  出庭公诉工作,辛苦异常,有很少有晋升的通道。许多基层检察检察机关因为经费欠缺公诉人员的待遇不能得到很好的提高。公诉人员业务培训的事情往往因此“搁浅”。素质不能提高、业务工作又辛苦、出庭公诉枯燥无味、公诉干好干坏都一样。因此,出庭公诉工作基层检察机关的许多人都不愿意干,主要是没有工作动力、缺乏工作激励机制。这是造成出庭公诉素质低、人员少与应诉能力差的原因所在。
  四、出庭公诉存在问题解决的措施对策
  (一)提高责任意识让公诉人员摒弃冷漠心态
  1.加强对公诉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敏感性、增强出庭公诉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其懂得公诉人的出庭公诉工作践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责任,是建设法治性国家的重要途径,保证犯罪分子得以惩罚的主要措施,是控诉、揭露与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批 驳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无理辩护的重要手段。出庭公诉的任务在于协助法院在庭审时能准确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犯罪事实,提请法庭对其予以依法判决、并对被告人应享有合法正当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公诉工作的目的在于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理念,确保法庭罚当其罪,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公诉人员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们代表了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履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   2.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高公诉人的自信度。检察机关要做好对公诉人员队伍的正面引导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其公诉职责的重要性。使其懂得出庭公诉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伸张正义,是驱逐和惩罚犯罪。要自觉学会并准确掌握出庭公诉的业务知识,用法律的正义性、证据性,用铁的事实去维护法律的公平,对狡辩性的辩护,对些颠倒黑白的错误的辩解观点予以全力反驳。要敢于履行自己的职责,纠察错误的审判。检察机关的领导要努力创造有利于公诉人成长的通道。关心公诉人员的个人成长与进步,对敢于履行责任、兢兢业业参加出庭公诉工作的同志给予无私的帮助,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关心他们的业务素质的培育。检察机关的领导要经常组织出庭公诉的岗位练兵。可以组织公诉人员进行模拟出庭演练、创造“控辩”条件。借以提高公诉人的应变能力,提高其出庭公诉的“经验”和自信。
  (二)培养公诉人才
  人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基层。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窗口单位,是检察机关展示良好形象有效途径。故而,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重视公诉人员的选拔使用,把一些有理想、有文化、有法律功底、口才好、思路清晰、语言逻辑性强、仪表端庄、热爱公诉事业的年轻干警选调到出庭公诉部门。加大出庭公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舍得投入,使其有足够的时间有学习深造的机会,保证诉人员队伍的思想稳定,给以优厚的政治、物质等待遇,使其无后顾之忧,放心、大胆的参与出庭公诉。对爱岗敬业爱岗,乐于奉献、敢于出庭纠偏的公诉人员给以激励、对出庭公诉不积极主动、态度冷漠的公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以处分,实现奖优罚劣等激励措施确保公诉人员干能够献身公诉事业。
  (三)有效培养提高公诉人员的综合能力
  1.业务素质的培养。出庭公诉人员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首先,公诉业务素质是履行公诉职责的基础和必要前提。而,法律知识、语言谋略、法理辩证韬略、心理技巧践行公诉职责的重要手段,良好的心理素质、充分的心理准备,良好的自信度是才能更好的达到公诉目的,才能更好的履行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证实犯罪的责任。其次,语言表达的逻辑性、论辩的口才,明晰的法理是公诉人具备较强的说服力与震撼力的有利条件。为提高其公诉时的应变能力、反驳能力、揭露犯罪事实、提供有利证据的能力,来适应庭审程序、庭审过程、庭审结果,公诉人员要跟庭,并对庭审活动进行评议。当对重大而复杂的案件进行出庭公诉时,庭审时可以组织公诉部门全体人员旁听,对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包括表情神态、神情,辩驳能力,询、讯、举证、答辩等情况仔细观摩。庭后予以评议,好的作法表扬、肯定借以积累经验,对出庭公诉的问题与不足予以指正,探析根本原因所在。讨论出改进措施,以此为戒,使公诉人员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
  2.加强沟通交流处理好各种关系。加强与辩护人以及律师的沟通工作。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要理解辩护人的立场和责任。公诉人的立场与辩护人的立场是对立的,但是都是在维系法律的权威与公平。因此,要与辩护人以及律师进行沟通处理好这种“敌对”关系。既要维护公诉的责任又要辨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工作。公诉人庭前和法官要交换案件意见,检法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分歧的,公诉人可以在庭前和法官予以协商消弭分歧,统一思想认识。虽然,各方追求的侧重点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与神圣、呵护人权,维系公平与正义的胜利。
  出庭公诉是实现庭审程序正确的需要。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控诉、申辩、审判三方处于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边三角架构,是保证诉讼程序正当、确保法庭裁决结果公正的必然条件。没有出庭公诉法官的中立地位就无法立足,我国法律所实现的“控审分离”制度就无法进行,就会导致庭审结构失衡,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就无法保证。没有出庭公诉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职能就难以实现,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法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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