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发行的流通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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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春天,笔者在沂南县一位朋友处看到一枚鲁中区工商总局发行的流通券。起初因为对该票认识不足,没有购买。经过了一段时间,逐渐对该票有所了解,才与朋友协商购得此券。
  此券为竖式,票幅长163,宽66mm,正面文字、边框及底纹均为墨绿色。边框四角上端分别有两个大写“伍”字,下端分别是两个大写“佰”。上端边框中横书“山东”两个小字。边框内上端横书“鲁中区工商总局”,其下有横线隔开。票幅中间竖写“公营商店代办流通券本位币五百元整”。左右分列两列小字,右边是“该券发行认人使用,如有遗失准许挂号”,左边是“公私款项一律通用,转手之间商号盖章”。号码为七位红色数码,在左下方。右边下方印有“经发商店”四字。票幅下方左右分别钤盖两红印鉴,右边是“总局长印”,左边是“监事之印”。票幅内最下方横书“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当时山东根据地通用北海币,“本位币”就是指北海币,简称“本币”。插五。
  背面印有一表格。表格外框四角上边分别书写两个“5”,下边分别书写两个“500”。表格内右端是“转手之间在此盖章”,左端是“盖满空白送公营商店兑换”。在正常交易中,此券转手的时间(仅填月和日)填在最上栏,中间填商号住址,下栏为商号盖章。
  从此券的磨损情况看,此券经过多次流通,但是没有经过背书。可见当时此券是作为一般钞票使用的,转手之间并不需要按照背面的说明进行背书。
  从印刷风格及时问看,此券应当系北海银行印钞一厂印制。1945年6月,北海银行滨海、鲁南印钞厂与鲁中印钞厂合并,成立了北海银行总行印钞厂,并编制鲁中印钞厂为北海银行印钞一厂。
  下面本人就此券的发行机关、发行背景、发行及回收时间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此券的发行机关工商管理局
  
  抗战时期,为了统一管理经济、对敌进行经济斗争,山东省各根据地于1943年相继成立了工商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其机构设置是:县一级设工商管理局,滨海、鲁中、鲁南、胶东及渤海(渤海区系由原清河区与冀鲁边区合并而得)五大战略区设工商管理分局,省机关设工商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总局不直接领导各分局,而是进行业务指导与协调工作。各分局受各战略区政府直接领导。早期总局并不是称做“山东省工商管理总局”。抗战时期,省机关在滨海区,当时总局的全称是“滨海区工商管理总局”。1945年8月,总局随省机关迁回鲁中区,更名为“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正式定名为“山东省工商管理总局”应当是1945年冬季以后的事,但是不会晚于1946年5月8日。
  “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虽然冠以“鲁中区”名称,但是它是省机关设置的省一级工商管理总局,负责指导与协调山东境内各根据地的工商管理业务。鲁中区政府的工商管理局,全称是“鲁中区工商管理分局”,它是在吸收合并了鲁中区原来的贸易、税收、纺织及部队机关生产单位与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的。
  工商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贸易政策及税收政策;进行货币斗争、贸易管理、外汇管理、税收管理、生产建设管理、工商贷款、统筹物资、调控物价、代理金库、掌握金融变化、调控本币发行量等。其中货币斗争是当时根据地的经济工作中心。随着形势的变化,货币斗争的内容也在变化。早期货币斗争的核心是停止法币(民国政府货币)、排挤伪币(日伪货币)。其主要目的是对外与敌争夺物资,对内稳定物价。一九四五年以后,货币斗争的主要内容则演变为调剂本币、排挤伪币。其目的是稳定物价、恢复贸易、繁荣市场。工商局调控物价的主要手段是:当物价大幅度下跌的时候,大量购进并贮存重要的生活物资(如粮食、布匹等),当物价大幅度上涨的时候抛出物资以平抑市价。北海银行每年发行的钞票一半以上投入到工商局,用以加强对市场及物资的调控。各工商局下设调查统计室,负责调查各地纸币币值变化、物价变化、市场供求状况及敌伪经济政策。
  工商局与北海银行关系密切。工商局成立后,北海银行部分业务(如代理金库等)直接移交给工商局。北海银行很多业务受工商局指导与调控(如本币发行量等)。一个时期,工商局曾是北海银行的领导机关。各级工商局副局长兼同级北海银行行长。鲁中、渤海等区的北海银行曾一度并入该区的工商局。
  各地工商局自成立以后,为缓解本币之不足,曾先后印发过汇兑券、流通券与期票等。
  
  二、此券的发行背景及性质
  
  1945年,随着战争的不断胜利,根据地迅速扩大,至日本投降前夕,山东境内大部分中小城市已被解放,全省根据地基本上连成一片。在此大好形势下,法币、伪币跌价,本币币值上升,相邻敌占区也开始大量使用本币,部分本币离开流通领域成为贮存工具。所有这些,导致了本币需求的急剧扩大。然而受印刷条件限制,本币发行量一时间跟不上市场流通需求的扩张。恰在此时,为了整顿金融秩序,统一山东货币,山东战时行政委员会不合时宜地发布了通令(1945年8月1日财字第二十二号),“……收回过去各地北海银行及工商管理局所发的本票及流通券,并立即停止在市面流通,确立全省统一使用本币……”。这就更加剧了货币供给之不足。其结果是导致了一些地区未能彻底地停用法币、排挤伪币,市场萧条,人民生活极为不便。尤其是在交纳田赋时期,物价狂跌,人民负担增加,给政府及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从后面的山东省政府布告(1945年8月29日财字第二十四号)看,各地北海银行发行的本票和流通券并未立即停止使用,而是限区流通逐步收回。可见因为本币供给之不足,当时无法贯彻落实上述山东战时行政委员会通令。为了缓解本币之不足,在山东战时行政委员会通令发布后的第十二天,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工字第一号令(1945年8月13日):“……在本币不够流通前可发流通券(每张壹百元至壹千元),以应市场急需……”。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印发此券的。此券的发行对缓解当时本币之不足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此次共印发了多少个券别已无从可考了。可以肯定的是,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仅进行了此次印发。同年九月,总局随省机关它迁,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不复存在。
  根据山东省政府工字第一号令,此券可以定性为流通券。由于它同时具有本票的功能,当时称这种流通券为具有本票性质的流通券。此券由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发行,通过公营商店对外流通。那个时期公营商店不是普通的小卖店。公营商店归工商局直接领导,是工商局的一个重要对外窗口,担负着输入输出物资、调剂外汇、调控物价及收买金银等重任。在货币斗争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各公营商店同时是北海银行的代办所,负责兑换破旧本币,进行反假票斗争。
  
  三、此券的发行及回收时间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前夕,总局随省机关迁回鲁中区临沂,总局更名为“鲁中区工商管理总局”。当月1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工字第一号令。此券应当是在山东省政府工字第一号令之后印发的。综合判断,其发行时间应当在8月13日到28日之间。其停止发行时间应当是在当月的28日以后,但不迟于9月初。
  根据山东省工商管理总局限期收回汇兑券、流通券、期票的紧急启示(1946年8月28日),可以确定此券的最后回收期限是1946年9月底以前。过此期限,所有工商局以前发行的各种票券均作废。此券真正开始回收的时间并不是1946年。根据史料,自山东省政府布告北海币统一流通(1945年8月29日财字第二十四号),各地已经开始大量兑换收回工商局发行的各种流通券。但是上述票券当时并没有停用,未收回的仍然继续在市面上流通使用。其中有一部分甚至退出流通领域成为贮存工具。估计此券当时也在回收之列。也就是说此券自1945年8月29日以后就开始回收了。
  此券从开始印发到停印,历时不足一个月,加之后来回收彻底,其存世量十分稀少。笔者集币多年也仅见此枚,并且没有见过任何相关报道。
  
  责任编辑 高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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