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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名前的节目被制成光盘出版发行,“小沈阳”将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20万元等。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表演者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专辑》的光盘,其中第一张光盘收录的《拯救》等前5首歌曲由原告“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大话西游》等后4个节目由他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光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
被告莎梦公司称,前面的几个节目最早由哈尔滨鹏飞公司录制,该节目经原告许可,最早由斯卡拉录制并出版发行,后转移到莎梦公司。《女驸马》等3个节目是莎梦公司于2000年在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剧场录制的。当时演员同意,事后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光盘早在2002年由辽宁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距今已有8年之久。
“我们有个证据,小沈阳在节目中有台词说我正录像。”被告代理人说,“如果小沈阳知道录像,就说明已经授权录像方出版发行。”
“知道在录像,就意味着授权许可发行了吗?如果没有约定,就是侵犯我方的权利。”原告代理人反问。
莎梦公司经理说,10年前录像时是和剧场的老总签合同,录4天,每天录3场,每对演员给1000元劳务费。小沈阳一次录了两个小时,拿到了500元劳务费。“但当时都是口头协议,我们给的钱,演员理解就是录像的钱。当时演员录像的热情是非常高的,有的不给钱还要录。”经理称。
“当时给了500元,难道就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发行了?为什么光盘第一次出版后7年都没有再出,到2008年才再版?”原告代理人反驳。
法院提出调解建议,小沈阳的代理人点头同意。但被告莎梦公司经理却幽默地来了一句:“如果调解,那我就‘差钱了’。”他说发行该光盘只获利2000多元。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来源: 北京晚报)
原告诉称,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专辑》的光盘,其中第一张光盘收录的《拯救》等前5首歌曲由原告“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大话西游》等后4个节目由他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光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
被告莎梦公司称,前面的几个节目最早由哈尔滨鹏飞公司录制,该节目经原告许可,最早由斯卡拉录制并出版发行,后转移到莎梦公司。《女驸马》等3个节目是莎梦公司于2000年在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剧场录制的。当时演员同意,事后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光盘早在2002年由辽宁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距今已有8年之久。
“我们有个证据,小沈阳在节目中有台词说我正录像。”被告代理人说,“如果小沈阳知道录像,就说明已经授权录像方出版发行。”
“知道在录像,就意味着授权许可发行了吗?如果没有约定,就是侵犯我方的权利。”原告代理人反问。
莎梦公司经理说,10年前录像时是和剧场的老总签合同,录4天,每天录3场,每对演员给1000元劳务费。小沈阳一次录了两个小时,拿到了500元劳务费。“但当时都是口头协议,我们给的钱,演员理解就是录像的钱。当时演员录像的热情是非常高的,有的不给钱还要录。”经理称。
“当时给了500元,难道就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发行了?为什么光盘第一次出版后7年都没有再出,到2008年才再版?”原告代理人反驳。
法院提出调解建议,小沈阳的代理人点头同意。但被告莎梦公司经理却幽默地来了一句:“如果调解,那我就‘差钱了’。”他说发行该光盘只获利2000多元。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来源: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