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议婚至订婚过程中的私约和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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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婚姻礼俗是研究唐代社会生活史的一个重要方面,唐代的婚礼一方面传承了周礼时代便定型的婚姻六礼,同时也融入了一些新的因素。尽管研究者对于唐代婚前六礼的叙述已甚为详备,但对于其中存在的小细节多不曾注意到。如议婚到订婚过程中出现的私约和婚书的区别,则较少人予以关注。笔者着重从婚书与私约的形式、时间、性质、功能等角度入手来探讨其不同之处。
  关键词:唐代婚姻;私约;婚书;区别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41-02
  
  一、婚书和私约的概述
  根据《唐律疏议》,婚书和私约均是唐代婚约的成立要项,赵守俨先生在《唐代婚姻礼俗考略》中提到“通婚书不是议婚,而是婚事既定之后的一种形式上的礼节”,即是订婚的仪式。私约问题则在有关婚礼的研究中较少被提到,笔者通过一些史料,认为私约是正式通婚书之前,议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且具有法律效应。
  二、婚书的郑重性和私约的随意性
  据刘复《敦煌掇琐》“婚事程式各件”中说婚书“皆两纸真书”用真书即楷书以表示郑重。第一幅是男方家长给女方的客套短函,语言有固定的模式。另一幅则称为别纸,是婚书的主体。格式如下:厶自第几男(或第或侄,任言之),年已成立,未有婚媾。承贤第厶女(或妹、侄女),令婌有闻,四德兼备,愿结高援。谨同媒人厶氏厶乙,敢以礼请。(脱)若不遗,伫听嘉命。厶白。由此可见婚书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只是一种礼节性质的仪式。但这个仪式却异常郑重,通婚书要放到特制的有象征意义的函里面“切须好纸,谨楷书,紧卷于函中。函用梓木、黄杨木、楠木等为之。函长一尺二寸像八寸弟子,函阔一寸二分像十二时,函板厚二分像二仪,函盖厚三分像三才,函内阔八分像八节”函盖好后,“即于中心解作三道路子,以五色线缚”。其格式为“| 封题函样 | 谨谨上 厶官阁下 | 全 | 厶官卫郡姓名封白”,其中的“全”字只有在婚礼的纳征版和给皇帝的题表函面使用,可见通婚书这个仪式的重要程度。而对于私约,《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中》“许嫁女报婚书”条“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疏议云:“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家答书许讫。及有私约,注云: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疾残、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似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私约被明确地列入到法律之中,但在敦煌书仪,以及唐人笔记小说中均不见私约的记载,据此笔者认为可以做这样的推测:一是私约的不普遍性;二是私约的特殊性;三是私约的随意性。因此私约的书面形式亦无从得知。
  三、婚书和私约的性质区别
  唐代私约和婚书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自身存在的可能会为对方所介意的缺点的一个提前说明以及同对方达成契约,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特殊性,故在传世文献中绝少见私约的名称。而婚书则是婚姻双方所做的正式书面承诺,由敦煌书仪中通婚书的郑重性可窥见婚书的正式性。《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中》“许嫁女报婚书”条疏议云:“问曰:‘有私约者,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冒。’”由疏议中的这段问答可以看出私约中所须要标明的是个人“不可改之事”,即年龄、身体健康方面的不良状况和在家庭中的非亲生或庶出地位。“故须先约,然许为婚”可知私约当在婚书之前对自己的一些可能会被对方介意的缺点所作出的书面说明以及对方所做的承诺。在《白居易全集》中有判词两卷,其中有个案子“得乙以庶男冒婚丁女,事发离之,丁理馈贺衣物,请以所下聘财折之,不伏”,判词有云:“婚以匹成,嫡庶宜别……隐其庶孽,冒乃婚姻……乙则隐欺,在法而聘财宜没;丁非罔冒,原情而馈礼可追。是非足明,取于斯在”,私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而制定的。也正因为私约是对自身“老幼疾残养庶”等缺陷的说明,所以决定了私约的不普遍性和特殊性。
  四、婚书与私约的时间问题
  牛志平《唐代婚丧》中认为,通婚书是和纳征礼同时进行的,“函使”所携之礼即是聘礼。通婚书当在纳征时,即在正式下聘礼后,便做成了正式的婚书。对于双方定私约的时间,笔者认为当在纳吉之后、纳征之前。唐宋沿革,其婚礼风俗虽不同,但存在着明显的沿革关系。似乎发展到后来即是北宋的草帖和细帖,如描述北宋社会生活的《东京梦华录》第五卷“嫁娶”条所言:“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其不再仅仅是将自己的“不良”情况通报给对方,而是一种自身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等各方面情况所做的一个书面介绍。宋代细帖当可作为唐代私约的一个旁证。向淑云在他的著作《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中论及私约问题时,同样认为私约即是后来宋代的定帖子。但他同时根据宋吴自牧《梦梁录》的记载:“婚娶之法,先凭媒氏,以草帖子通于男家,男家以草帖问卜、或祷签,得吉无克,方回草帖,亦卜吉媒氏通音,然后过细帖,又谓‘定帖’”而认为在“唐代私约是在纳吉礼之后,对彼此身份及所列条件的同意书”。总之,唐代私约的订立时间是在正式订婚的通婚书之前的。私约是下聘之前的定帖,婚书是下聘后所作成的证件。
  五、私约和婚书的功能关系
  唐代的私约是对婚书的一种补充,二者同时作为维持婚姻关系的书面文件。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可知,唐代私约和婚书都有订婚的法律效率。违背后都有相应的处罚。但很明显,据其他资料(如敦煌书仪)表明,婚书是订婚方面的主流文书。同时除了私约和婚书外,《唐律》中对于婚约成立的条件还提到了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可见婚书尽管是主要的订婚文书,但仍有特殊情况出现,如《白居易全集》的判词中有个案子“得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而乙悔,丁诉之,云未立婚书”,可见在平民观念中,婚书仍是最为主要的订婚凭证,故以“未立婚书”为借口,但判词有云:“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可知聘财的交付情况也是婚约成立的一个要项。
  六、小结
  婚书和私约既然在《唐律》中分别列出,《疏议》中也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解释。很明显二者是不同的。对于其关系,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对其二者的形式、时间、性质、功能等进行了一些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推断:订私约的时间是在正式的通婚书之前,订私约属于议婚的程序,通婚书不是议婚,而是在婚事既定之后的一种形式上的礼节。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私约、婚书均有订婚的法律效力。婚书是正式的订婚书面凭证,而私约则是对于“老幼疾残养庶”等在通婚书前进行说明的一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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