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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停产整顿矿井
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 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五是在2005年7月13日前,未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类关闭取缔矿井
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
关闭矿井“六条标准”
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
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 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五是在2005年7月13日前,未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类关闭取缔矿井
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
关闭矿井“六条标准”
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
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