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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部分做简单分析,从法律角度,综合考虑,提出个人见解。在参考书目的基础上,进行新旧法条的对比。同时根据个人理解,分别站在消费者与商家的角度,对新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关键词: 消费者;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增保护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
1. 20年后消法修改法条浅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时隔20年,国家对消法进行了修改,除了在对条文顺序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有四方面总共三十一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力度最大,引发网友热议的当属以下几条,接下来,我们便注逐一进行分析:
1.1“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条款对消费者来讲无疑是增加了“后悔权”,可谓在消费者无法触摸事物情况购买商品最大的保障。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为消费者增加使用时间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退货提供了最好的无言理由。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对于多数的消费者来讲,针对购买的真正有质量瑕疵或者缺陷,或者其他等原因促使的商品无法发挥价值的情况来说,这是给消费者二次选择的机会,是对商家的不诚实信用交易的“惩罚”。但同时,我们也不排除少部分消费者,利用法律规定投机取巧,因此,消法中还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便从立法上对部分“心怀不轨”的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进行了限制。
尽管是对消费者有了部分限制,但是对于商家来讲,经营依旧存在风险。1、对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我们不得不说,七天足够我们体验新衣服带来的新鲜喜悦感,消费者大可以在七日接近尾声时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对于此种状况,商家收到的“新衣服”将大打折扣。2、同时,对于有些创意商家来讲,他们出售的“货物”更多是知识产权,在七日内,足以将一件独一无二的衣服从面料到样式,翻版成千上万次后在原样退回,针对此种情况,又是否算是对于商家“知识产权”的侵犯。3、关于“七日” ,新增条款规定为:“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来讲,给予了充分的二次选择时间,但是对于大部分商家来讲,七日有些过长,虽然网络提供的平台相对来说减少了商家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店面费用、员工费等相关费用,但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展示、销售自己的商品还是需要按月缴纳一定的相关费用的。因此,每次销售的商品如果都面临着被退货的风险,那商家的“前途”也将令人堪忧。
1.2 对违法经营“出重拳”
新消法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两条的规定,也是网友们正在热议的话题,对违法经营者“出重拳”,加大对商家知假卖假、销售瑕疵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正所谓:无商不奸,商家的此种行为,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是不讲诚信,不和谐,属于奸商,会受到大家的谴责,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无视,加大处罚力度,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更好保障。与上条相比,对于网购的保护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此条更加体现了对于实际消费的保护,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欺诈的情况,消费者便可要求获取三倍的赔偿,以此维权。但是同样,新消法出台后,对于王海打假的类似事件也要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对商家提出销售真品的同时,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同样要提高警惕,积极维权,防止上当受骗。
1.3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新消法的亮点之一“举证责任倒置”,由原来的消费者举证到经营者举证,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极大保护。
相比王海那种高素质打假选手来说,多数消费者面对“买假问题”往往是无可奈何。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惑,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在交易的同时,潜在的便是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因此,更多的消费者在买假后选择的都是低调处理,属于“哑巴吃黄连”。新消法的出台,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会有专业的队伍带领,消费者不在用无法举证而担心,从而更加放心的购物。
对于经营者来讲,在享受已久“福利”过后,“举证责任的倒置”无疑为他们的“卖假”之路设下了重障。新消法未出台前,商家更多是以消费者寻证、举证难来推卸责任,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会“有备而来”,因此导致大量的消费者无法维权,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因此在商家寻找的漏洞被填补后,售假的道路也将“步履维艰”。
2.法律实施,前路漫漫
从4月28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至征集意见结束,共有1408名网友参与意见征集,提出建议条款共计3240条,遥遥领先人大网站上其他征集意见的法律法规。时至今日,消法的正式颁布,经历了近半年的准备时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不断得到社会上的认可。在修改内容的基础上,还对条款进行了增加,同时也对整体的条文顺序进行了更改。对于其中的诸多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经营者的行为也收到了社会广泛群众的热议。法律的颁布历时悠久,实施的道路将会更加艰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将会更加难以预料。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新法的颁布,我们都是欣喜的。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更是法律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徐海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3-07-10
【2】郝帅。消费者权益法首次修改 消费不在举证难。《农家之友》-2013-06-15
【3】徐生成。對双倍赔偿制度的思考--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角度。《金田》-2013-07-15
【4】殷泓 王逸吟。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光明日报》-2013-04-24
关键词: 消费者;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增保护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
1. 20年后消法修改法条浅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时隔20年,国家对消法进行了修改,除了在对条文顺序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有四方面总共三十一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力度最大,引发网友热议的当属以下几条,接下来,我们便注逐一进行分析:
1.1“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条款对消费者来讲无疑是增加了“后悔权”,可谓在消费者无法触摸事物情况购买商品最大的保障。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为消费者增加使用时间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退货提供了最好的无言理由。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对于多数的消费者来讲,针对购买的真正有质量瑕疵或者缺陷,或者其他等原因促使的商品无法发挥价值的情况来说,这是给消费者二次选择的机会,是对商家的不诚实信用交易的“惩罚”。但同时,我们也不排除少部分消费者,利用法律规定投机取巧,因此,消法中还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便从立法上对部分“心怀不轨”的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进行了限制。
尽管是对消费者有了部分限制,但是对于商家来讲,经营依旧存在风险。1、对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我们不得不说,七天足够我们体验新衣服带来的新鲜喜悦感,消费者大可以在七日接近尾声时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对于此种状况,商家收到的“新衣服”将大打折扣。2、同时,对于有些创意商家来讲,他们出售的“货物”更多是知识产权,在七日内,足以将一件独一无二的衣服从面料到样式,翻版成千上万次后在原样退回,针对此种情况,又是否算是对于商家“知识产权”的侵犯。3、关于“七日” ,新增条款规定为:“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来讲,给予了充分的二次选择时间,但是对于大部分商家来讲,七日有些过长,虽然网络提供的平台相对来说减少了商家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店面费用、员工费等相关费用,但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展示、销售自己的商品还是需要按月缴纳一定的相关费用的。因此,每次销售的商品如果都面临着被退货的风险,那商家的“前途”也将令人堪忧。
1.2 对违法经营“出重拳”
新消法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两条的规定,也是网友们正在热议的话题,对违法经营者“出重拳”,加大对商家知假卖假、销售瑕疵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正所谓:无商不奸,商家的此种行为,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是不讲诚信,不和谐,属于奸商,会受到大家的谴责,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无视,加大处罚力度,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更好保障。与上条相比,对于网购的保护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此条更加体现了对于实际消费的保护,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欺诈的情况,消费者便可要求获取三倍的赔偿,以此维权。但是同样,新消法出台后,对于王海打假的类似事件也要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对商家提出销售真品的同时,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同样要提高警惕,积极维权,防止上当受骗。
1.3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新消法的亮点之一“举证责任倒置”,由原来的消费者举证到经营者举证,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极大保护。
相比王海那种高素质打假选手来说,多数消费者面对“买假问题”往往是无可奈何。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惑,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在交易的同时,潜在的便是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因此,更多的消费者在买假后选择的都是低调处理,属于“哑巴吃黄连”。新消法的出台,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会有专业的队伍带领,消费者不在用无法举证而担心,从而更加放心的购物。
对于经营者来讲,在享受已久“福利”过后,“举证责任的倒置”无疑为他们的“卖假”之路设下了重障。新消法未出台前,商家更多是以消费者寻证、举证难来推卸责任,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会“有备而来”,因此导致大量的消费者无法维权,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因此在商家寻找的漏洞被填补后,售假的道路也将“步履维艰”。
2.法律实施,前路漫漫
从4月28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至征集意见结束,共有1408名网友参与意见征集,提出建议条款共计3240条,遥遥领先人大网站上其他征集意见的法律法规。时至今日,消法的正式颁布,经历了近半年的准备时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不断得到社会上的认可。在修改内容的基础上,还对条款进行了增加,同时也对整体的条文顺序进行了更改。对于其中的诸多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经营者的行为也收到了社会广泛群众的热议。法律的颁布历时悠久,实施的道路将会更加艰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将会更加难以预料。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新法的颁布,我们都是欣喜的。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更是法律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徐海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3-07-10
【2】郝帅。消费者权益法首次修改 消费不在举证难。《农家之友》-2013-06-15
【3】徐生成。對双倍赔偿制度的思考--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角度。《金田》-2013-07-15
【4】殷泓 王逸吟。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光明日报》-201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