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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的深入探讨,分析了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制度,以及有效应对风险管理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风险管理问题;对策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一种新型的公私合作模式,且主要特征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为投融资-管理-治理三模式连通的全新供给制度。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一个典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将其运作过程描述为:政府部门按照实际需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与私人部门相互合作、沟通、甄别,通过达成政府补贴合同或者政府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对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定价方案进行确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计划、可行性、设计以及技术等,展开共同的分析和确立,同时组建项目公司,对建设、运营、退出项目等各项事宜负责,使得整个项目周期都能贯穿双方的互动。具体而言,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全面参与,并全过程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价格,从而保证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但目前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文主要对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展开相关讨论。
一、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缺乏契约精神,易导致信用风险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其面临的风险因素非常多,而首要的因素就是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出现信用风险的几率较高。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者,其管理的对象依然是社会资本以及其他合作对象。考虑到社会、经济以及政府各部门利益等因素,特别是政府面临重大政策调整以及换届时,其就会对基础设施建设中限制的服务价格进行随意更改,或者拒绝或者不履行合同中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补贴的约定,甚至还会出现将原订合同撕毁的现象。
(二)未落实监管职责,易导致寻租风险
政府部门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清、多重监管等,也会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较多的风险因素。目前政府在监管私营企业的过程中,还未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且政府各个部门出现了交叉重叠的监管职责,使得监管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这就造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管效率不断下降。再加上监管职责未得到有效的落实,且监管责任人也未得到明确,导致了项目的准入、建设、服务、价格以及运营等方面,政府实施的监管对于企业来说,都缺乏较强的有效性。另外在地方政府,各个部门之前的监管方法以及准则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导致了监管过程中协调性较差,且难形成合力,这就导致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容易出现寻租风险。
(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易导致法律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尽管政府发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以及政策文件,但是其存在较大的指导性以及框架性,而在法律方面还缺乏较为系统的规定,且对于一些具体的项目缺乏专门的立法项目,这就导致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制度及风险管理对策
(一)政府部门需构建契约机制,增强自身契约精神
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功运作的关键在于契约精神。一般而言,如果政府缺乏一定的契约机制,且相关的政策存在较强的随意性,使得私营企业在参与这种项目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疑虑,且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大受打击。因此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不断增强自身的契约精神,同时坚持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平等协商、重诺履约,要不断转变传统的政府强制主导以及领导权威的垂直思维。而政府还需要制定出相应的信用评价机制,并构建相应的契约机制,以便树立良好的契约意识,使得基础设施建设中,私营企业能够逐渐减少疑虑。另外私营企业自身也需要增强诚实运营的意识,并与政府之间进行良好的互动,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能够对信用管理进行有效的防范。
(二)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制定监管问责制度
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會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制定出对应的监管问责机制。监管机构的设立,能够将政府各部门分散的监管权力有效的集合起来,使得原来监管权力重叠、分散的格局能够有效转变,这样一来私营企业与政府制定决策的部门就能相互独立开来,以便针对性的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同时为了有效应对项目运行中各合作对象的寻租问题,政府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发布项目信息的平台,并向公众定期的发布一些相关信息。例如初期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过程中,其准入标准、原材料成本以及服务定价标准等,这样才能有效的增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透明性以及及时性,从而增强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监管人员制定出一定的考核标准,对追究责任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针对合作项目的各个环节,也需要明确监管责任人,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发生暗箱操作,从而给达到预防寻租风险的目的。
(三)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展的过程中,即需要健全的法律、完善的监管制度,又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项目的运行加以规范和指导,这样才能确保双方有足够的信心合作,从而达到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风险的目的。因此在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过程中,对于其每个环节都应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设立特许经营立法。同时需要有效的梳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现行的法律法规,即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管理合作项目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拟定一套合作各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文件和程序。且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需要对合同上约定的项目和义务加以严格履行,且双方要在合同上将风险分担原则、政策补贴、违约责任界定以及服务价格定价等,进行详细的编写和规范,防止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才有效的完善项目合同管理以及加快相关法律立法等,同时还能有效的完善项目的相关法律体系,从而达到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其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主要为信用风险、寻租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因此針对这些风险,政府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机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能够高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温来成,刘洪芳,彭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2:3-8.
[2]王艳伟,黄宜,李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多目标优化模型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6,01:48-53.
[3]郭建华.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有关税收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6,03:77-90.
[4]崔志娟,韩菲.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的有效路径研究——基于一项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之友,2016,14:54-62.
[5]仇晓光,杨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风险转移的法律实现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8:87-94.
[6]盛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制度优化路径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6,18:5-7 10.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风险管理问题;对策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一种新型的公私合作模式,且主要特征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为投融资-管理-治理三模式连通的全新供给制度。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一个典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将其运作过程描述为:政府部门按照实际需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与私人部门相互合作、沟通、甄别,通过达成政府补贴合同或者政府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对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定价方案进行确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计划、可行性、设计以及技术等,展开共同的分析和确立,同时组建项目公司,对建设、运营、退出项目等各项事宜负责,使得整个项目周期都能贯穿双方的互动。具体而言,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全面参与,并全过程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价格,从而保证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但目前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文主要对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展开相关讨论。
一、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缺乏契约精神,易导致信用风险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其面临的风险因素非常多,而首要的因素就是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出现信用风险的几率较高。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者,其管理的对象依然是社会资本以及其他合作对象。考虑到社会、经济以及政府各部门利益等因素,特别是政府面临重大政策调整以及换届时,其就会对基础设施建设中限制的服务价格进行随意更改,或者拒绝或者不履行合同中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补贴的约定,甚至还会出现将原订合同撕毁的现象。
(二)未落实监管职责,易导致寻租风险
政府部门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清、多重监管等,也会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较多的风险因素。目前政府在监管私营企业的过程中,还未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且政府各个部门出现了交叉重叠的监管职责,使得监管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这就造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管效率不断下降。再加上监管职责未得到有效的落实,且监管责任人也未得到明确,导致了项目的准入、建设、服务、价格以及运营等方面,政府实施的监管对于企业来说,都缺乏较强的有效性。另外在地方政府,各个部门之前的监管方法以及准则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导致了监管过程中协调性较差,且难形成合力,这就导致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容易出现寻租风险。
(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易导致法律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尽管政府发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以及政策文件,但是其存在较大的指导性以及框架性,而在法律方面还缺乏较为系统的规定,且对于一些具体的项目缺乏专门的立法项目,这就导致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制度及风险管理对策
(一)政府部门需构建契约机制,增强自身契约精神
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功运作的关键在于契约精神。一般而言,如果政府缺乏一定的契约机制,且相关的政策存在较强的随意性,使得私营企业在参与这种项目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疑虑,且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大受打击。因此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不断增强自身的契约精神,同时坚持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平等协商、重诺履约,要不断转变传统的政府强制主导以及领导权威的垂直思维。而政府还需要制定出相应的信用评价机制,并构建相应的契约机制,以便树立良好的契约意识,使得基础设施建设中,私营企业能够逐渐减少疑虑。另外私营企业自身也需要增强诚实运营的意识,并与政府之间进行良好的互动,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能够对信用管理进行有效的防范。
(二)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制定监管问责制度
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會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制定出对应的监管问责机制。监管机构的设立,能够将政府各部门分散的监管权力有效的集合起来,使得原来监管权力重叠、分散的格局能够有效转变,这样一来私营企业与政府制定决策的部门就能相互独立开来,以便针对性的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同时为了有效应对项目运行中各合作对象的寻租问题,政府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发布项目信息的平台,并向公众定期的发布一些相关信息。例如初期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过程中,其准入标准、原材料成本以及服务定价标准等,这样才能有效的增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透明性以及及时性,从而增强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监管人员制定出一定的考核标准,对追究责任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针对合作项目的各个环节,也需要明确监管责任人,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发生暗箱操作,从而给达到预防寻租风险的目的。
(三)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展的过程中,即需要健全的法律、完善的监管制度,又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项目的运行加以规范和指导,这样才能确保双方有足够的信心合作,从而达到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风险的目的。因此在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过程中,对于其每个环节都应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设立特许经营立法。同时需要有效的梳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现行的法律法规,即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管理合作项目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拟定一套合作各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文件和程序。且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需要对合同上约定的项目和义务加以严格履行,且双方要在合同上将风险分担原则、政策补贴、违约责任界定以及服务价格定价等,进行详细的编写和规范,防止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才有效的完善项目合同管理以及加快相关法律立法等,同时还能有效的完善项目的相关法律体系,从而达到防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其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主要为信用风险、寻租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因此針对这些风险,政府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机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能够高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温来成,刘洪芳,彭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2:3-8.
[2]王艳伟,黄宜,李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多目标优化模型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6,01:48-53.
[3]郭建华.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有关税收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6,03:77-90.
[4]崔志娟,韩菲.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的有效路径研究——基于一项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之友,2016,14:54-62.
[5]仇晓光,杨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风险转移的法律实现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8:87-94.
[6]盛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制度优化路径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6,18:5-7 10.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