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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政府在慈善活动的缺位或越位问题,对政府在慈善活动中应有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对政府适当介入社会募捐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政府对社会募捐活动进行适当地干预势在必行。
关键词 慈善事业 政府角色 社会募捐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政府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角色调适
(一)慈善组织应加快非行政化进程。
在我国,就慈善事业而言,慈善组织的非行政化,即慈善事业中的政府退出问题,在历史上也出现过。民末清初的社会慈善相对于宋代来说就是一个政府退出的过程,至清乾隆年间达到最高峰。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新社会割据的过程中,出现“政府退出”都将是一种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要做到慈善组织的非行政化,前提就必须是发展壮大这些非政府组织,这项工作却需要政府的大力推进和支持才可以完成。政府必须弱化官办非政府组织的官办性质,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职权划分,规定哪些权力和职责由政府行使和承担,哪些权利和职责由非政府组织享有和承担,给予这些非政府组织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还必须降低草根组织的准入门槛,取消或删除非政府组织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其实,在我国除合法登记的组织之外,还存在许多所谓“无权利,有能力”的慈善组织。他们一般不公开募集资金,通过私人渠道或海外资助获得资源。还有些组织是以变通的方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或者挂靠在一些社团组织下面从事自愿性的慈善活动。这些情况其实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潜力还是巨大的,只是由于现在政府的控制过于严格而不能完全发挥其功能。
在非政府组织得到发展壮大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建立和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长久的良性合作机制。作为非政府组织,在保持其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也应该积极参与、协作政府的决策和事实,积极协调其与政府间的关系,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方案,发挥政府部门不能发挥的作用,赢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帮助。
(二)政府应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
政府既不能过多卷入慈善事业,但也不能完全退出,政府的退出只能是有限的。离开了政府支持,尤其是在财政上的支持,现代慈善是难以为继的。对慈善的财政支持事实上具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性质,相较严格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慈善给予转移支付较为灵活的形式。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可以分为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直接支持即对慈善组织的直接拨款进行补贴,使慈善组织能够正常开展慈善救济活动。这一办法的好处是见效快,在短期内让慈善基金的总量增加,但不足之处在于,在政府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化地给予补助。间接支持则是基于税收优惠的基础之上的一种间接的财政转移。其优点是可以提高州门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为慈善组织的有效运行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其缺点是政府的税收总量有所减少。
(三)进一步明晰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监督主体地位。
我们在促使非政府组织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增强非政府组织独立性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监督主体地位。公益慈善活动的特点使其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远非一般的私益活动所能及。一旦因为缺少监控而失范,对整个社会的文化精神、法治环境等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慈善活动的监督,政府必须承担职责。值得说明的是,政府的监督不仅仅是权力,更是一种责任。
二、政府介入社会募捐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政府介入社会募捐活动之必要性分析。
我国政府在社会募捐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就应该是,而且只能是监督管理。而且,这种监督的力度,相对于对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应该相对较弱;这种监督的范围,相对于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也应该较小。
(二)政府介入社会募捐活动之可行性分析。
在慈善事业相当发达的美国,由于慈善活动均被视为一种私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所以没有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募捐之分。美国慈善机构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划良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慈善帮助的人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各个慈善组织来得到慈善捐款。美国的此种模式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这也应该是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模式还不能很快得到建立。首先就在于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不仅没达到这种模式所要求的标准,而且可以说是相差甚远。其次,美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之成熟、社会上捐款额之巨大、志愿者队伍之庞大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以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要达到这种水平是不可能的。但我国经济的落后却造成了大量的需要慈善的弱势群体。再次,我国大量的慈善组织要完全转变为美国的那种基本脱离行政属性的第三部门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面对这样的困难,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大量的私益募捐排除在各慈善团体代为募捐的范围之外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社会募捐作为公益慈善活动的一种必要补充,其存在也有其必然性。在目前既不能将其包容到公益捐赠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又不能简单地依靠私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行的办法只能依靠政府的适当介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之慈善已经进入独立事业的格局,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基础,政府对慈善活动的直接参与或干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已经行不通。但是,并不能因为对政府直接参与或干预的否定,而否定政府对慈善事业进行合法适当的介入。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健全而不过分张扬的负责任的政府。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民政局)
关键词 慈善事业 政府角色 社会募捐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政府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角色调适
(一)慈善组织应加快非行政化进程。
在我国,就慈善事业而言,慈善组织的非行政化,即慈善事业中的政府退出问题,在历史上也出现过。民末清初的社会慈善相对于宋代来说就是一个政府退出的过程,至清乾隆年间达到最高峰。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新社会割据的过程中,出现“政府退出”都将是一种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要做到慈善组织的非行政化,前提就必须是发展壮大这些非政府组织,这项工作却需要政府的大力推进和支持才可以完成。政府必须弱化官办非政府组织的官办性质,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职权划分,规定哪些权力和职责由政府行使和承担,哪些权利和职责由非政府组织享有和承担,给予这些非政府组织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还必须降低草根组织的准入门槛,取消或删除非政府组织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其实,在我国除合法登记的组织之外,还存在许多所谓“无权利,有能力”的慈善组织。他们一般不公开募集资金,通过私人渠道或海外资助获得资源。还有些组织是以变通的方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或者挂靠在一些社团组织下面从事自愿性的慈善活动。这些情况其实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潜力还是巨大的,只是由于现在政府的控制过于严格而不能完全发挥其功能。
在非政府组织得到发展壮大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建立和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长久的良性合作机制。作为非政府组织,在保持其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也应该积极参与、协作政府的决策和事实,积极协调其与政府间的关系,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方案,发挥政府部门不能发挥的作用,赢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帮助。
(二)政府应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
政府既不能过多卷入慈善事业,但也不能完全退出,政府的退出只能是有限的。离开了政府支持,尤其是在财政上的支持,现代慈善是难以为继的。对慈善的财政支持事实上具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性质,相较严格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慈善给予转移支付较为灵活的形式。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可以分为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直接支持即对慈善组织的直接拨款进行补贴,使慈善组织能够正常开展慈善救济活动。这一办法的好处是见效快,在短期内让慈善基金的总量增加,但不足之处在于,在政府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化地给予补助。间接支持则是基于税收优惠的基础之上的一种间接的财政转移。其优点是可以提高州门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为慈善组织的有效运行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其缺点是政府的税收总量有所减少。
(三)进一步明晰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监督主体地位。
我们在促使非政府组织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增强非政府组织独立性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监督主体地位。公益慈善活动的特点使其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远非一般的私益活动所能及。一旦因为缺少监控而失范,对整个社会的文化精神、法治环境等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慈善活动的监督,政府必须承担职责。值得说明的是,政府的监督不仅仅是权力,更是一种责任。
二、政府介入社会募捐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政府介入社会募捐活动之必要性分析。
我国政府在社会募捐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就应该是,而且只能是监督管理。而且,这种监督的力度,相对于对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应该相对较弱;这种监督的范围,相对于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也应该较小。
(二)政府介入社会募捐活动之可行性分析。
在慈善事业相当发达的美国,由于慈善活动均被视为一种私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所以没有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募捐之分。美国慈善机构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划良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慈善帮助的人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各个慈善组织来得到慈善捐款。美国的此种模式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这也应该是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模式还不能很快得到建立。首先就在于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不仅没达到这种模式所要求的标准,而且可以说是相差甚远。其次,美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之成熟、社会上捐款额之巨大、志愿者队伍之庞大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以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要达到这种水平是不可能的。但我国经济的落后却造成了大量的需要慈善的弱势群体。再次,我国大量的慈善组织要完全转变为美国的那种基本脱离行政属性的第三部门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面对这样的困难,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大量的私益募捐排除在各慈善团体代为募捐的范围之外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社会募捐作为公益慈善活动的一种必要补充,其存在也有其必然性。在目前既不能将其包容到公益捐赠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又不能简单地依靠私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行的办法只能依靠政府的适当介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之慈善已经进入独立事业的格局,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基础,政府对慈善活动的直接参与或干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已经行不通。但是,并不能因为对政府直接参与或干预的否定,而否定政府对慈善事业进行合法适当的介入。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健全而不过分张扬的负责任的政府。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