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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2010年录用员工王某,在注塑车间担任操作工劳动合同为3年。2013年3月下旬,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向王某发出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支付了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工某向公司提出为其安排体检,但公司每年10月都安排所有职工参加例行的健康体检,现王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无需进行专门的前健康体检。王某认为他的工作环境涉嫌有毒有害,在离开之前,公司应该为他进行一次体检,对他有一“交待”.请问这一要求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