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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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2年5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为庆祝建校40周年,举办了法人犯罪理论研讨会。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公安大学、武汉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及司法实际部门的40多名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与会者正式提交了五篇论文,其基本观点摘要如下: 何秉松(法大教授)在《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一文中提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法人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的确立和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任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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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2年5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为庆祝建校40周年,举办了法人犯罪理论研讨会。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公安大学、武汉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及司法实际部门的40多名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与会者正式提交了五篇论文,其基本观点摘要如下: 何秉松(法大教授)在《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一文中提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法人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的确立和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任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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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本身的属性,按契约化的要求,推行合同化和标准化。并进一步完善用工、工资、辞退、辞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正>《山东法学》1992年第2期刊登李静的“再论犯罪客体”一文,对传统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质疑,如下:一、传统犯罪客体概念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犯罪客体的概念不能概括我国刑法所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传统观点是把犯罪客体与社会关系等同起来的,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关系。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仅仅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人”的含义不清,从字面上容易理解
<正> 中国法学会于4月10日举行在京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如何在法学界贯彻落实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全会的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会议由会长邹瑜主持,朱剑明、佘孟孝、高西江、王叔文、孙琬钟、王家福、罗豪才、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宋树涛、柴发邦和顾问王仲方、梁文英、甘重斗、曹海波参加了会议。法学会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三月政治局全会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的重要谈话,对于指导全
<正>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2年4月25日在京举行了《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草案)》讨论会。会上,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敖俊德同志首先介绍了这个法的起草过程和草案的主要内容。首都20多位民族法学专家、学者出席了讨论会,并就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草案规定的内容,畅谈了自己的看法、意见的和建议。与会者一致认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制定调整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益,加速其经济和文化的
本文对“定罪情节”的概念、基本特征与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犯罪构成之关系、分类等进行了探析。作者认为,定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以来颁布的四个决定以及环保法、铁路法等20多种其他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法人犯罪和法人的刑事责任,对此,一些学者主张对法人犯罪理论应进行深入研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些决定所确立的是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法人犯罪,单位的内涵大于法人,应深入研究的是单位犯罪理论,法人犯罪问题也自然包括在其中。笔者略陈管见。
今年七月是中国法学会(其前身为中国政法学会)重建十周年。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学研究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本刊特约请部分法学专家学者,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活跃与繁荣法学”为主题,展开笔谈,以纪念中国法
今年七月是中国法学会(其前身为中国政法学会)重建十周年。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学研究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本刊特约请部分法学专家学者,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活跃与繁荣法学”为主题,展开笔谈,以纪念中国法
本文在考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的现状基础上,论述了这种主管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有权规定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主管,法规只能规定选择性主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诉讼不必复议前置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性质认定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的特殊性;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在授权、程序和立法技术上提出立法建议。
<正> 本文所称的经济保证合同,不是指有保证人的经济合同,而是指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为经济合同的履行,主要设定了四种担保方式,即定金、保证、抵押叔、留置权。除此之外,作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之一的违约金,也可起到担保经济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保证因其本身的特点,无疑是其中主要的担保形式。近年在推行经济合同制中,保证确实为不少合同的履行起到了应有的担保作用,但由于保证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