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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雄厚资金实力,而暂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自然人,是否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先办工商执照,取得房屋土地开发资格的,才准予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定势是否可以突破?资格与信用,是否可以等同看待?只要信用度高,暂时没有资格的可否先凭信用取得土地开发权,然后再在限期内办理有关开发执照.让我们看看杭州的做法,听听作者的见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