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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