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芳:我是半个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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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一般在涉外、涉及少数民族和涉及聋哑人的案件中出现,被习惯性地称之为“司法翻译”,尽管这个称呼并不完全准确。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非常少,《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和为聋、哑人翻译的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而仅有的这些关于翻译制度的规定,大部分都是附随在其他制度当中的,对于翻译制度本身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应该说,在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占据着必不可少的地位,以手语翻译为例,“如果没有他们,我们根本没法和聋人沟通。”曾接触过聋被告人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婵媛颇有感触。
  但“司法翻译”这个称呼往往容易导致涉案人员混淆翻译人员的身份性质,严格来说,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只是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存在,并不是官方的司法人员,是一种中立者的角色,就像法医、公证员。可是后两者已经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管理和选拔机制,但在刑事诉讼翻译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可是翻译这个工作并不好干,尤其法律讲究精确的概念和表达,不同概念在外语、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手语里可能是同一个表达形式,在法律规范中却可能导致较大判决差异。正如美国法学家瓦尔特·L·莫尔曾说过:“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翻译的准确性,直接引导着司法的准确性。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我国的刑事讼诉中的翻译大都是由公安或司法机关随机从翻译公司、聋哑学校等地方聘请,按次数或时间付费。很多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回避了采访,同样做过手语翻译的北京市第三聋校的王伟杰就说,“司法翻译我们都不愿意去做,做成了可能案件的对方会找你,但做不成了更麻烦。所以只有朋友有事了我才会去。”
  法律的精密性和这种随意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我们碰到的最头疼的问题还是手语翻译。先就手语翻译入手解决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制度问题,应该说还是比较有突破性的。”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
  于是,我们寻找到手语翻译陈世芳。她的经历就是目前“司法翻译”的一个写照。
  
  即使岁月流逝,陈世芳的手依然修长、干净,她的手指上下翻飞给记者比着一个个手语语言,让人想起京剧里的“做功”,一抬、一收、一放都蕴着灵气和历练。
  大概是三十年前了,陈世芳还是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现北京市启喑实验学校)的一名普通教授,公安机关为一起聋哑人涉嫌犯罪的案子找到她的学校,希望找一名手语老师做翻译,陈世芳第一次知道世界上还有这样一种职业。
  “想接触接触社会,也想了解了解这些聋哑犯罪嫌疑人。加之对公安机关比较崇拜,觉得他们有困难了,就去帮帮他们。”陈世芳回忆当时为什么愿意去公安机关做翻译。即便是1998年她从聋校退休之后,仍然会直接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那里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手语翻译。
  
  一字之辨
  陈世芳总结她几十年的翻译经验时说,“做这个翻译要懂得一般的法律常识,因为一个字不对就可能影响量刑的变化。”她回想起一个让她很自豪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她对抢劫、抢夺和盗窃的明确区分让她成功帮一个聋人避免了冤案。
  这是一个聋哑团伙盗窃案,她接手时已经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入预审阶段。接手后,陈世芳一如既往地先看笔录,做到对案件心里有数,知道要问案情的话是从哪方面开始。可是这次细心的她发现笔录中记载着一份基层派出所别人翻译的口供,里面有抢照相机的情节。可是她问的时候却没有。于是陈世芳就照相机来源的问题再特别问了聋嫌疑人。
  虽然陈世芳知道偷、抢、夺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概念,盗窃罪、抢劫罪和抢夺罪“在量刑上就差很远”。可是要通过手语表达这三个概念却是一件难事,陈世芳做了伸手往空中一抓的动作,告诉记者自然手语里面就只有“拿”的表达,统括了法律上盗窃、抢劫和抢夺三个罪名的概念。
  于是,陈世芳只能换问法,通过问相机是怎么来的试着弄清楚这个细节:相机是你自己的吗,还是从家里拿的?是用钱买的吗?还是跟别人借的?
  这下当事人就明白了,他“说”是家里哥哥买完了给他,他放在包里带到北京来的。
  就这样一个疑点就消除了。
  要求翻译人员掌握法律知识并不容易,这也是不少检察官在分析翻译制度时提到的一个问题。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杰在文章中写道,“大多数翻译人员都未接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育……可能会因为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涵义,使办案人员借助翻译进行讯问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对此,洪道德教授则认为是“在推卸责任”。其实像这样的概念并不需要翻译人员明确区分,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不是被告人说了算,“要看客观事实来反映被告的主观形态。”这个时候更需要的是司法人员进一步审查。
  检察官赵一晓在总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的做法时说:“按照无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来审查的。根据其他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定案,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所以在审查这些证据的时候,他们这里也是根据这个原则,对其他证据审查得比较仔细。“我们的审问不可能从他(指聋哑犯罪嫌疑人)这儿突破。”
  
  成了“小半个警察”
  “我几乎就是小半个警察”, 做刑事诉讼中的翻译,陈世芳自认是件值得自豪的事情。
  “我还出去抓过人呢”,陈世芳兴奋地谈及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一个盗窃案。那天晚上,“我坐在一辆警车里”,跟在警察后头带犯罪嫌疑人去指路。打开门发现一大班人在里面,进去之后就得开始问问题,问完之后带回去。“到这种场合也是挺紧张的。”
  多年来的经验,使得陈世芳在见到聋嫌疑人之后,已经不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告诉她需要先问哪些基本情况,她自己发展了一套程序:“要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直系亲属、联系人、有没有前科,怎么到北京来的,几个人来……”她掰起手指认真地数着要问的信息,“这个基本情况要问什么我都特别熟练了,这些不用警察教我都知道。先把这些问出来也省了警察很多事。”
  作为一些法治类节目的忠实观众,陈世芳也懂得很多法律知识。给聋嫌疑人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承认犯的罪行时,她会举例子说如果态度好,可能偷了一百块只判五天,态度不好偷一块钱却判十天。但她也会马上很明确地告诉对方,“我只是在给你讲这个道理,从法律上讲,你得够1000块钱才够刑事(立案标准)。”
  在三十多年的翻译工作中,陈世芳遇到最麻烦的一个案子是强奸案,被害人是一位聋人。这个聋人不怎么会说话,不会打手语。不是所有的聋哑人都会打手语,没有学过标准手语,电视上那些同步手语翻译的天花乱坠的动作对他们来说等于零。
  偏偏强奸案要定罪的话又需要很多细节,时间、地点、位置、情节,是否既遂,都要查清楚。
  最后,陈世芳想出了一个办法。她把警察都叫出讯问室,只剩下她们两个人。
  她们开始模拟当时的场景。
  首先是确定时间,她在一张纸上画了一个钟表,做了两个活的指针,让聋被害人指示,“这样就可以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几点钟嫌疑人来到屋里,几点钟发生的事,几点钟离开。”陈世芳解释。
  因为被害人说不出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陈世芳只能拿照片给她辨认。
  时间、地点、人物齐备,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呢?
  “有了这些案子还是说不清楚,于是我就做那个嫌疑人,做那个男的,她做被害人,我就从头到尾一点点跟她演示。他怎么一点点抱她的,推倒了、脱裤子、怎么起来的。”
  最后陈世芳还得想办法问她是否“既遂”。这更是一个难题。还好这个聋人会说简单的字,“白水”,陈世芳作出粘手的手势问她是不是,才明白是有精液,既遂了。
  这个案子花了陈世芳很多心血。不仅演示的过程很费功夫,她还要四处奔波着陪被害人去医院做司法鉴定,到被害人家中做家属的思想工作。
  后来这个聋被害人一家一直感谢陈世芳,还邀请去他们家吃饭。陈世芳跟他们说,“你们放心吧,司法是公正的。”
  
  不能影响“司法形象”
  司法翻译的工作是辛苦的。
  “到夜里两三点,那是经常的。”她还清楚地记得那次在北京亦庄的一个派出所工作到半夜四点多,“我就在警察宿舍盖着警察大衣就睡了一宿。”不但是工作时间长,她还常常到处跑,只要程序中需要嫌疑人的地方她就得跟着去。比如犯罪嫌疑人要去指认犯罪现场,地点可能在超市、汽车站,她都需要跟着,聋嫌疑人指认时在旁边做翻译。
  像陈世芳这样能工作到深夜、跟着到处跑的翻译人员很少。按陈世芳的话是她现在退休,时间比较好安排,而“身体也还行”。聋校的老师白天有课,或者要开会,抽不开身;晚上又因为要保证第二天的教学质量,根本没法做到派出所十二点钟一个“求救电话”就赶到。
  当然,手语翻译工作并不总是刺激顺利,陈世芳经常遇到聋嫌疑人怎么也不肯回答她的问题。“往往反倒是警察安慰我说,老师您别着急,看您比我们还着急。”
  这时候陈世芳只能设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我就跟他们讲道理,首先是人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可是错误大小不一样,不是偷了一沓钱就判十年二十年;又是第一次犯,又是聋哑人,法律可以从轻。”
  陈世芳工作中的重点之一就是跟聋犯罪嫌疑人讲清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她不会跟对方保证全坦白了就不拘留。“这个我是绝对绝对忌讳的,我特别特别注意这一点。”她明白,骗了他们第一次,下次他再犯案就不会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罪行。但更重要的是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这样影响司法的形象。”
  
  翻译立场要中立
  陈世芳认为对待聋人,要从关心、爱护他的角度来做这个工作。“我们跟家长的心是一样的。”她打了个比方,要是自己家里有聋孩子和有健康的孩子,只有一份吃的的时候都给聋孩子。“对聋孩子都会溺爱点,因为他是残疾人。”
  翻译结束,不管是谁,她都会对对方说:“不要再让我看到你。”因为“我再看到你了说明你至少是第二次犯,这样就会被判越来越重。跟我没有关系,我是好心来帮助你的”。
  去见聋犯罪嫌疑人时她都要先检查他们的桌子。她解释为什么嫌疑人抓了之后要后铐,不能前铐。她说她有一次在问一个聋人的时候他一把抓起桌子上的图钉就往嘴里送,因为他觉得他咽下去之后可以逃避犯罪的处罚,那么“后铐他就不会吃东西了”。
  从2003年开始,她下意识地把经手的每一个聋哑被告人的资料收集起来,贴上他们的照片,在旁边附上每个人的基本信息,整理成几十页的资料。“每回跟公安机关去办案,我都揣在身上。”
  每次帮公安机关问完问题,和聋嫌疑人“聊天”是她必做的。 “一边聊天,一边做现实的思想教育。”她常说的是“以后千万别干这样的事了,你回去以后好好工作,慢慢把钱攒起来。你做的工作哪怕钱少,但起码安全”。
  在担任刑事诉讼的翻译人员时,最让陈世芳痛心的是遇到她的学生。她清楚地记得这个学生,这个学生在学校很优秀,“是个班长,还是三好学生。”“在学校我可以护着你点,但在这儿不是儿戏。”
  但是关心爱护聋哑人和翻译过程中保持中立的立场不能有冲突。陈世芳一直努力保持这一点。
  陈世芳说她的角色是中间人,犯罪嫌疑人想着能抵赖就赖、能少判就少判,而警察就想赶快让嫌疑人把事情说清楚了,但“谁我也不向,我是实事求是,给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有时候陈世芳自己有事做不了翻译,她就帮忙找认识的其他手语老师。她也会认真审查这些老师的翻译水平,要是有公安机关跟她说哪一个手语老师翻译得不好,她以后就不会找这个人了。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翻译人员的资质问题,是检察官赵一晓更为关注的。“证据我们不可能全部都了解的,包括鉴定也是,都是专业人员去做,然后我们再采纳。采纳他是因为他有这个资质,他肯定也要为这个事情负责。”
  对于翻译的对错问题,很多人认为要通过监督制约机制来约束。但洪道德教授并不赞同这种侦查阶段请张三、审查起诉阶段请李四、审判阶段请王五,最后看他们三个说得一致不一致的“制约机制”。他说,“那他们三个人要是说的不一致,你说是他们三个人水平有问题呢,还是被告人前后说得不一样?你到哪儿去查这个问题去?问题不在翻译,而在于侦查、审查。”
  
  涉法翻译需要一个专业机构
  做了将近三十年的涉法翻译,这项制度如何改进?陈世芳“也考虑过”。
  “我觉得实务中真正的问题是翻译人员数量不足。”洪道德教授一语点破。这也是许多司法人员的心声。2007年1月,手语翻译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就是因为需要大人才少,为了促进这方面职业的发展。
  事实上,有的小城市根本没有聋哑学校,找不到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了明白聋被告人说什么,公安机关最后只能请被告人的家属担任翻译。而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里,当事人的近亲属是首个需要回避的事项。
  陈世芳想到这些了。
  她想着可以通过组一个机构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老中青结合起来,找那么个十几二十个人,组成这样一个机构”,形成稳定的组织,司法人员遇到需要手语翻译时就找这个机构。
  对于这个提议,洪道德教授说“完全赞成”,但这个机构“一定不能是办案机关来组建”。他认为可以比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鉴定机构的做法,建立专业翻译人员人才库。先将翻译人员的水平制定出标准,“通过人才库规范翻译人员的水平”,只有具备相当资质的人才能进入这个人才库,才能担任司法翻译。而如果这个人才库能做到全国统筹,就能解决各地翻译人才数量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使人才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被利用。最后,人才的聘用、委托“要明码标价”,通过国家拨款,专款专用。“因为这个翻译工作对公检法机关来说是义务,对翻译人员来说就不是义务。”
  当然,案件进行到司法程序的话就已经是“亡羊补牢”的时候了,“我觉得彻底解决问题,光靠翻译不行。”
  “我没办法扭转整个大社会,但我尽我的微薄之力,去对每一个人。”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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