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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195条提到通过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四种情形,即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对于前三者,比较容易理解掌握,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则法律半径显得过长。其实,“其他方法”在司法金融实践中,主要是指“软条款”信用证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