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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合同自由原则仍起着支配性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只对合同自由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时,既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更必须顾及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平衡的结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仅有一般过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