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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和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天然大树进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