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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主要有两家,即法家和儒家,把这两家的观点用法治与德治来概括是不准确的。法治是近代以后以启蒙思想为基础的法律观念,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中国法家有着木质不同。传统中国法治和西方法治不是法治之间的区别,而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废除官本位的根本在于法治建设。文章认为有必要将中国的传统法治改称为刑治,以区别于近代以来的西方法治,而德治只不过是别治的一种特殊形式。德治的灵魂是官本位。民水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正象官本位是封建法律的灵魂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