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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没有住房的“困难户”朱德安住进了政府提供的公租房,那种喜悦朱德安至今仍记忆犹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产权方由国企转制为民营企业,朱德安房子的来源开始变得“模糊”。多年以后,转制为民营企业的产权方不承认朱德安当初取得房屋的合法性,要求他们一家从住了20多年的房子里搬出。一时间天塌地陷,朱德安多方求助无果,不知如何是好。幸而他遇到了“一位负责任的检察官”,不仅还了他“清白”,还让他如愿以偿地拿到了自己的房产证。
说起房子的事,已经70多岁的朱德安依然神情激动。
1998年,从安徽回沪的朱德安一家得到了政府分给他们的一套“解困房”,按当时的规定,朱德安一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房屋产权。
2002年3月,朱德安这套“解困房”的开发商——国有企业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改制为由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民营企业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上海海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海益公司”)。这一转变为此后的一段纷争埋下了伏笔。
2015年,关于“解困房”的政策有了变化,承租人或受配人可以当年房屋的建筑价格把房子买下来。按此规定计算,朱德安仅需再拿出数万元就可以买下上海市区一套近76平米房屋的产权。知道这个消息后,朱德安动心了,想要“买房”。
为了买房,朱德安找到了房屋产权所有方——海益公司。但事情出乎意料,后者不仅不打算把房子卖给他,而且还怀疑他是非法侵占了这套房子,要求他拿出当初合法承租的证据,否则要他“腾房”。
时间已经过去近20年,当初将房屋租给朱德安的职能机构早已撤销,上哪里找“证据”证明自己当初是“困难户”,是通过合法手续租到房子的呢?朱德安想尽了办法,但是海益公司找他要的“证据”,他还是拿不出来。 合法承租、住了20年的房子,朱德安一家岂肯搬走。海益公司为此将朱德安一家告上了法庭。
2019年,海益公司以朱德安拿不出合规入住证据为由,将朱德安告上法庭,要求其一家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和占用费。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海益公司名下,但是房屋性质为系统公房,由其他单位安排居住使用,海益公司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了海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事情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海益公司总经理王海明告诉记者。1996年,上海市房地产局解困会议办公室通过平价征购的方式,从海益公司的前身——原上海市海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征购了251平方米的住房。但251平方米房屋划出去后,无论是原来的海联公司还是现在的海益公司,都没有收到过这251平方米房屋的购房款。加上这些房屋的产权现仍然登记在海益公司名下,王海明认为:海益公司于理于法都是房屋的权利主体,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由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海益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了海益公司的上诉请求。海益公司仍旧不服,又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审,重审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
一而再、再而三地“碰钉子”,并没有使王海明感觉到气馁,他不肯放弃,想着这件事已经兜兜转转折腾了多年,他决心这次一定要把心中的疑惑解决掉。于是,海益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
海益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后,这个案子由二分院第一检察部曹小航检察官承办。面对这样一个时间跨度长、历史关系复杂的陈年旧案,曹小航检察官很快就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也了解到了双方诉求的争议焦点。
查看了诸多资料后,曹检察官发现,海益公司虽然是房屋产权信息登记所有人,但是房屋处分权已经划归当时的职能机构。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朱德安当时是不是按规定取得了这间公租房的承租权?证据又在哪里?
在多次与有关职能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她调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发现在住房调配报批单上,当年的经办人写明:朱德安一家从安徽回沪……实际居住违章搭建属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无房产)……按照5人户口安置75.87平方米房子,按无归属户解困方案,其个人有偿解困出资费为39000余元,费用付清后开具调配单。在陈旧的卷宗里,当年的住房调配单、无归属困难户情况表、看房通知单等等,都证明当年的房屋承租手续是经过层层报批审核的,情况属实,手续完备。她又几次向当年的经办人员核实,退休的经办人记得朱德安的名字,证实了朱德安当初确实是按照解困人员的条件取得了解困房屋,办理了公房租赁凭证,并支付了39000余元无归属房款,当时的发票等凭证都能够证实此事。而且,从1998年开始,朱德安一直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房租至2003年。其后物业公司多次变更,而海益公司均未与这些物业公司达成委托管理协议,导致朱德安没有办法缴纳租金,才出现未缴纳租金的情况。
朱德安的这套公租房位于市中心区域,周边房价均价已经超过6万元每平方米,朱德安承租的房子市场价值已经高达数百万元。如果承认朱德安的“困难户”身份,那么后者将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走海益公司名下的房产。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海益公司会同意吗?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曹检察官耐心地劝说王海明等人,通过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王海明逐渐明白了:尽管房屋登记在海益公司名下,但是朱德安于法于理都具备按解困平价房标准购买该住房的资格。最终,海益公司承认了朱德安的“困难户”身份,并同意卖房。
事后王海明告诉记者,“其实我们也不是为难他(朱德安),就是想要确认他是不是困难户,我们自己也到处找过有关单位查证,但都没有办成”。据王海明介绍,诉诸法律其实也是希望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帮助我们还原事实真相,海益公司也将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配合做好房屋过户的工作。
为彻底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020年12月3日,在检察机关召集下,海益公司、朱德安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在二分院会议室里,共同参加了一场耗时达2个小时的和解调解会。经过反复的论证,职能部门代表作为见证人,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成功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朱德安支付给海益公司购房款和十七年未交的租金和利息,海益公司则配合完成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至此,一起长达十余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其后,曹小航检察官又督促各方尽快帮助朱德安办理房屋交易等手续,几周后,朱德安顺利地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并喜滋滋地向曹检察官报喜。王海明得知后,打电话给朱德安,相约一起给曹检察官送去锦旗,以感谢她的认真负责和不辞辛劳。面对王海明和朱德安的无尽感激,曹小航检察官却说:“我只是多走了一步。”
(文中所涉涉案单位和人物均为化名)
誰能证明他是无房“困难户”
说起房子的事,已经70多岁的朱德安依然神情激动。
1998年,从安徽回沪的朱德安一家得到了政府分给他们的一套“解困房”,按当时的规定,朱德安一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房屋产权。
2002年3月,朱德安这套“解困房”的开发商——国有企业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改制为由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民营企业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上海海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海益公司”)。这一转变为此后的一段纷争埋下了伏笔。
2015年,关于“解困房”的政策有了变化,承租人或受配人可以当年房屋的建筑价格把房子买下来。按此规定计算,朱德安仅需再拿出数万元就可以买下上海市区一套近76平米房屋的产权。知道这个消息后,朱德安动心了,想要“买房”。
为了买房,朱德安找到了房屋产权所有方——海益公司。但事情出乎意料,后者不仅不打算把房子卖给他,而且还怀疑他是非法侵占了这套房子,要求他拿出当初合法承租的证据,否则要他“腾房”。
时间已经过去近20年,当初将房屋租给朱德安的职能机构早已撤销,上哪里找“证据”证明自己当初是“困难户”,是通过合法手续租到房子的呢?朱德安想尽了办法,但是海益公司找他要的“证据”,他还是拿不出来。 合法承租、住了20年的房子,朱德安一家岂肯搬走。海益公司为此将朱德安一家告上了法庭。
历史遗留问题究竟应该如何求解
2019年,海益公司以朱德安拿不出合规入住证据为由,将朱德安告上法庭,要求其一家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和占用费。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海益公司名下,但是房屋性质为系统公房,由其他单位安排居住使用,海益公司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了海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事情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海益公司总经理王海明告诉记者。1996年,上海市房地产局解困会议办公室通过平价征购的方式,从海益公司的前身——原上海市海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征购了251平方米的住房。但251平方米房屋划出去后,无论是原来的海联公司还是现在的海益公司,都没有收到过这251平方米房屋的购房款。加上这些房屋的产权现仍然登记在海益公司名下,王海明认为:海益公司于理于法都是房屋的权利主体,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由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海益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了海益公司的上诉请求。海益公司仍旧不服,又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审,重审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
一而再、再而三地“碰钉子”,并没有使王海明感觉到气馁,他不肯放弃,想着这件事已经兜兜转转折腾了多年,他决心这次一定要把心中的疑惑解决掉。于是,海益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
向前多走了一步
海益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后,这个案子由二分院第一检察部曹小航检察官承办。面对这样一个时间跨度长、历史关系复杂的陈年旧案,曹小航检察官很快就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也了解到了双方诉求的争议焦点。
查看了诸多资料后,曹检察官发现,海益公司虽然是房屋产权信息登记所有人,但是房屋处分权已经划归当时的职能机构。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朱德安当时是不是按规定取得了这间公租房的承租权?证据又在哪里?
在多次与有关职能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她调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发现在住房调配报批单上,当年的经办人写明:朱德安一家从安徽回沪……实际居住违章搭建属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无房产)……按照5人户口安置75.87平方米房子,按无归属户解困方案,其个人有偿解困出资费为39000余元,费用付清后开具调配单。在陈旧的卷宗里,当年的住房调配单、无归属困难户情况表、看房通知单等等,都证明当年的房屋承租手续是经过层层报批审核的,情况属实,手续完备。她又几次向当年的经办人员核实,退休的经办人记得朱德安的名字,证实了朱德安当初确实是按照解困人员的条件取得了解困房屋,办理了公房租赁凭证,并支付了39000余元无归属房款,当时的发票等凭证都能够证实此事。而且,从1998年开始,朱德安一直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房租至2003年。其后物业公司多次变更,而海益公司均未与这些物业公司达成委托管理协议,导致朱德安没有办法缴纳租金,才出现未缴纳租金的情况。
朱德安的这套公租房位于市中心区域,周边房价均价已经超过6万元每平方米,朱德安承租的房子市场价值已经高达数百万元。如果承认朱德安的“困难户”身份,那么后者将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走海益公司名下的房产。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海益公司会同意吗?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曹检察官耐心地劝说王海明等人,通过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王海明逐渐明白了:尽管房屋登记在海益公司名下,但是朱德安于法于理都具备按解困平价房标准购买该住房的资格。最终,海益公司承认了朱德安的“困难户”身份,并同意卖房。
事后王海明告诉记者,“其实我们也不是为难他(朱德安),就是想要确认他是不是困难户,我们自己也到处找过有关单位查证,但都没有办成”。据王海明介绍,诉诸法律其实也是希望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帮助我们还原事实真相,海益公司也将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配合做好房屋过户的工作。
为彻底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020年12月3日,在检察机关召集下,海益公司、朱德安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在二分院会议室里,共同参加了一场耗时达2个小时的和解调解会。经过反复的论证,职能部门代表作为见证人,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成功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朱德安支付给海益公司购房款和十七年未交的租金和利息,海益公司则配合完成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至此,一起长达十余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其后,曹小航检察官又督促各方尽快帮助朱德安办理房屋交易等手续,几周后,朱德安顺利地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并喜滋滋地向曹检察官报喜。王海明得知后,打电话给朱德安,相约一起给曹检察官送去锦旗,以感谢她的认真负责和不辞辛劳。面对王海明和朱德安的无尽感激,曹小航检察官却说:“我只是多走了一步。”
(文中所涉涉案单位和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