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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这次修订,是对各方长期以来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烈呼吁的回应,也是对新证券法的回应。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显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刑法修正案和新证券法结合,将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罚”的法治供给闭环,对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护航注册制改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市场出清进程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A股上市公司2019年违规961次,违规公司566家,其中136家公司和个人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从处罚的情况来看,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是重灾区。面对日益完善而严格的法治环境,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董监高人员的自律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包括信息披露质量。具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不断健全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首先,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优化内部组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各部门、各机构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协调和制衡;设立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予以分工和制衡;對于独立董事的选拔,应从具备相当专业知识、保护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能够独立于公司经营活动之外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执行;监事会方面,需不断加强其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审查力度,可以考虑增设外部监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次,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应当对潜在风险因素进行深层次分析和挖掘,防患于未然。最后,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对不同的控制对象、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排除盲点,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责任;明确董监高人员对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审议的义务;结合公司实际,细化、量化“重大事项”、“及时”等概念的定义,便于相关责任人掌握披露标准。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媒体重大质疑,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和披露;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沟通机制,当股价异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主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并做好相关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方面还应完善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自律和教育工作,防范内幕交易。作为管理者,董监高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持续稳定发展承担重大职责。因此,对董监高的监督尤为重要,公司应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其行为进行制衡、约束,防范内幕交易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机制,对公司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财务人员参与经济决策、合同谈判、款项支付审批,组织财产清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上市公司还应经常组织董监高参加培训学习活动,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股票增减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强其法治观念和风险意识。在加强高管忠实义务教育、提高使命感、责任感的同时,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上市公司和高管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他们从主观意识上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
目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A股上市公司2019年违规961次,违规公司566家,其中136家公司和个人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从处罚的情况来看,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是重灾区。面对日益完善而严格的法治环境,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董监高人员的自律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包括信息披露质量。具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不断健全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首先,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优化内部组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各部门、各机构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协调和制衡;设立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予以分工和制衡;對于独立董事的选拔,应从具备相当专业知识、保护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能够独立于公司经营活动之外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执行;监事会方面,需不断加强其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审查力度,可以考虑增设外部监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次,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应当对潜在风险因素进行深层次分析和挖掘,防患于未然。最后,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对不同的控制对象、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排除盲点,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责任;明确董监高人员对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审议的义务;结合公司实际,细化、量化“重大事项”、“及时”等概念的定义,便于相关责任人掌握披露标准。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媒体重大质疑,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和披露;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沟通机制,当股价异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主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并做好相关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方面还应完善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自律和教育工作,防范内幕交易。作为管理者,董监高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持续稳定发展承担重大职责。因此,对董监高的监督尤为重要,公司应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其行为进行制衡、约束,防范内幕交易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机制,对公司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财务人员参与经济决策、合同谈判、款项支付审批,组织财产清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上市公司还应经常组织董监高参加培训学习活动,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股票增减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强其法治观念和风险意识。在加强高管忠实义务教育、提高使命感、责任感的同时,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上市公司和高管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他们从主观意识上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