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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与1983年7月1日试行的《食品卫生法》相比,在完善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加重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食品卫生标准,加强进口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仍然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对一些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影响了《食品卫生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本文针对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几种违法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