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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10月,蚂蚁金服旗下支付宝上线“相互保”,广受消费者欢迎。相互保险从此走小众范围走向大众视线。相互保险发展已经走向了快车道。如何使得相互保险产品稳健运行,投保人受益,公众满意是当前我国监管层面对的重要问题。但同时我国对相互保险监管经验少,立法不足的问题就凸显出来。本文对美国纽约相互保险的立法与监管经验进行了介绍和总结,以为我国相互保险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相互保险;纽约保险法案;经验借鉴
2018年10月16日,支付宝上线“相互保”,广受消费者欢迎,两周时间,参与人数已超1400万人,日均增量超过100万。这一由信美相互和蚂蚁金服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一时间成为金融热点。但随后因违规很快被叫停。
相互保险在美国有超过200年的历史,行业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95年,旨在服务投保人和规范行业发展的美国相互保险协会就已经成立,截至目前其拥有超过1400家会员保险公司,为行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选取对美国有代表性的《纽约州金融保险法案》对美国的相互保险立法和监管进行研究,对美国保险立法与监管经验进行研究,并由此对我国相互保险法提出建议。
一、美国相互保险发展概况
1.1 从股份化迈向相互化
早期,美国市场发展混乱,保险公司制度不健全,不仅时常出现恶性竞争,还违规向客户销售产品,同时由于经营不规范,相当多的保险公司面临破产问题。在此情况下,相互保险由于其独特的组织结构推出了终身制寿险,赢得了市场。一时间股份制寿险公司纷纷转制为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市场份额大幅提高。
1.2 相互化转向股份化
上世纪末,保险业监管更加严格,保险业公司治理普遍提高。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逐渐减小,同时由于金融大爆炸后,金融市场扩容,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弱势逐渐凸显。相较股份保险公司可以上市融资而言,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匮乏。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制为股份保险公司的浪潮。
1.3 再相互化
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国际等重要股份制保险公司业绩大幅度下降,同时投资者风险偏好明显下降,全球保险市场呈现出“再相互化”的特征。
二、美国相互保险立法与监管借鉴
美国保险监督协会只颁布一些指导性条例,各个州参考这些条例制定本州的保险法案,纽约保险法案具有一定代表性。纽约保险法案对相互保险的立法主要表现为:
1. 要求相互保险公司向会员充分告知披露本险企情况,并对会员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保单持有人即为会员,具有投票权,并享受分红。法案保证会员能够充分的参与到相互保险的运作之中,提高了运营的透明化程度。
2. 相互保险公司不得与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订立协议,这些协议指的是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同意支付该保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管理费用,作为向该保险公司支付应付保费佣金等的协议。法案规范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权益。
3. 对相互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业务数值上和比率上的明确规定。对开展业务前的保证金,财务要求,盈余,可开展种类,费用,会员评估和资金不足时的情形做出了规制,使得相互保险公司运行有法可依。
各项条例充分说明了对相互保险的监管举措和约束性规定,为相互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各个条例操作性强,是可以借鉴的法案。
三、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
1. 起步晚,发展缓慢。相较于全球和美国相互保险市场而言,我国相互保险发展较迟较慢。2004年,我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立,2005年开业。随后,相互保险发展较慢,相互保险公司规模有限,市场份额较低。我国保险行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从2007年的2.2%迅速提升至2015年的8.5%,但相互保险则呈现出相反的趋势,我国的相互保险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增幅却远低于整体保险行业。
2. 监管经验不足,立法不健全。2015年1月23日,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虽然一系列试行办法和条例有助于进一步监管和规范相互保险公司,但可操作性较差,同时门槛较高。
3. 相互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各相互保险组织结合自身特长不断开发特色保险产品,阳光相互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涉农保险领域,众惠相互在物流、电商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领域,汇友相互在建筑工程保险领域,信美相互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已打造出富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但创新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2018年11月27日,信美相互表示,蚂蚁“相互保”产品因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四、发展我国相互保险的监管建议
1. 完善相互保险法规,加强监督监管。相较于纽约州保险法案,我国对相互保险的立法有不足与缺失。主要表现在:(1)对相互保险会员权利伸张不足。尽管我国《试行办法》对我国会员权利做出了诸多规定,但是对会员如何施展权利和如何保证权利落实以及充分的意志表达方面出现缺失;(2)对开展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门槛一刀切。对于开展不同相互业务以及业务数量的保险公司理应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一刀切一方面不能体现各个业务的风险程度,另一方面间接提高了门槛,不利于风险监管和行业发展;(3)对相互保险的指标监管規定不足。如何保证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是监管面对的重要问题,但在《试行办法》中规定较少,可操作性差。
2. 科学设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相互保险发展。我国在设定门槛方面天然高于发达国家。但就目前看,相互保险是我国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有力支持力量,有必要降低相互保险门槛,同时分类设定门槛,以支持相互保险发展。此外,因为相互保险的共济属性,我国有必要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优惠,给相互保险从业者和消费者以良好环境。最后,我国监管人员需要加强学习,了解相互保险,从业人员应该深入群众和社区,让民众了解和接收相互保险。
3. 加强产品创新,稳妥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相互保险组织要坚守相互保险互助共济的本源,聚焦特定人群、特定风险和特定地域,在传统股份保险难以覆盖的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方面探寻自己的业务发展空间,在我国亟需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以及特定群体养老健康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基数,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对互联网产品的监管,一方面应考虑保险业的实际,另一方面要考虑到互联网传播迅速,影响面广和道德风险较容易出现的特殊性,探索“互联网模式”,加强互联网与相互保险组织之间的风险隔离,防止风险在两者之间传递与蔓延。
参考文献:
[1] 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及影响因素分析[J].钱志利.中国商论.2017(04)
[2] 保险市场结构对人寿保险规模的影响研究[J].王露,熊晓炼.中国集体经济.2017(22)
[3] 关于相互保升级的辨析[J].常晶,张言.中外企业家.2018(31)
[4] 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的可行性及建议[J].程杰.农家参谋.2017(18)[5]从信美相互看国内相互保险发展[J].蔡彦.上海保险.2018(05)
[6]开启相互保险的理论探索[N].安仁.金融时报.2018-11-09(010)
作者简介:
高孝廉(1990.8-),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关键词:相互保险;纽约保险法案;经验借鉴
2018年10月16日,支付宝上线“相互保”,广受消费者欢迎,两周时间,参与人数已超1400万人,日均增量超过100万。这一由信美相互和蚂蚁金服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一时间成为金融热点。但随后因违规很快被叫停。
相互保险在美国有超过200年的历史,行业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95年,旨在服务投保人和规范行业发展的美国相互保险协会就已经成立,截至目前其拥有超过1400家会员保险公司,为行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选取对美国有代表性的《纽约州金融保险法案》对美国的相互保险立法和监管进行研究,对美国保险立法与监管经验进行研究,并由此对我国相互保险法提出建议。
一、美国相互保险发展概况
1.1 从股份化迈向相互化
早期,美国市场发展混乱,保险公司制度不健全,不仅时常出现恶性竞争,还违规向客户销售产品,同时由于经营不规范,相当多的保险公司面临破产问题。在此情况下,相互保险由于其独特的组织结构推出了终身制寿险,赢得了市场。一时间股份制寿险公司纷纷转制为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市场份额大幅提高。
1.2 相互化转向股份化
上世纪末,保险业监管更加严格,保险业公司治理普遍提高。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逐渐减小,同时由于金融大爆炸后,金融市场扩容,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弱势逐渐凸显。相较股份保险公司可以上市融资而言,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匮乏。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制为股份保险公司的浪潮。
1.3 再相互化
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国际等重要股份制保险公司业绩大幅度下降,同时投资者风险偏好明显下降,全球保险市场呈现出“再相互化”的特征。
二、美国相互保险立法与监管借鉴
美国保险监督协会只颁布一些指导性条例,各个州参考这些条例制定本州的保险法案,纽约保险法案具有一定代表性。纽约保险法案对相互保险的立法主要表现为:
1. 要求相互保险公司向会员充分告知披露本险企情况,并对会员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保单持有人即为会员,具有投票权,并享受分红。法案保证会员能够充分的参与到相互保险的运作之中,提高了运营的透明化程度。
2. 相互保险公司不得与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订立协议,这些协议指的是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同意支付该保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管理费用,作为向该保险公司支付应付保费佣金等的协议。法案规范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权益。
3. 对相互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业务数值上和比率上的明确规定。对开展业务前的保证金,财务要求,盈余,可开展种类,费用,会员评估和资金不足时的情形做出了规制,使得相互保险公司运行有法可依。
各项条例充分说明了对相互保险的监管举措和约束性规定,为相互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各个条例操作性强,是可以借鉴的法案。
三、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
1. 起步晚,发展缓慢。相较于全球和美国相互保险市场而言,我国相互保险发展较迟较慢。2004年,我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立,2005年开业。随后,相互保险发展较慢,相互保险公司规模有限,市场份额较低。我国保险行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从2007年的2.2%迅速提升至2015年的8.5%,但相互保险则呈现出相反的趋势,我国的相互保险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增幅却远低于整体保险行业。
2. 监管经验不足,立法不健全。2015年1月23日,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虽然一系列试行办法和条例有助于进一步监管和规范相互保险公司,但可操作性较差,同时门槛较高。
3. 相互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各相互保险组织结合自身特长不断开发特色保险产品,阳光相互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涉农保险领域,众惠相互在物流、电商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领域,汇友相互在建筑工程保险领域,信美相互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已打造出富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但创新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2018年11月27日,信美相互表示,蚂蚁“相互保”产品因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四、发展我国相互保险的监管建议
1. 完善相互保险法规,加强监督监管。相较于纽约州保险法案,我国对相互保险的立法有不足与缺失。主要表现在:(1)对相互保险会员权利伸张不足。尽管我国《试行办法》对我国会员权利做出了诸多规定,但是对会员如何施展权利和如何保证权利落实以及充分的意志表达方面出现缺失;(2)对开展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门槛一刀切。对于开展不同相互业务以及业务数量的保险公司理应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一刀切一方面不能体现各个业务的风险程度,另一方面间接提高了门槛,不利于风险监管和行业发展;(3)对相互保险的指标监管規定不足。如何保证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是监管面对的重要问题,但在《试行办法》中规定较少,可操作性差。
2. 科学设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相互保险发展。我国在设定门槛方面天然高于发达国家。但就目前看,相互保险是我国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有力支持力量,有必要降低相互保险门槛,同时分类设定门槛,以支持相互保险发展。此外,因为相互保险的共济属性,我国有必要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优惠,给相互保险从业者和消费者以良好环境。最后,我国监管人员需要加强学习,了解相互保险,从业人员应该深入群众和社区,让民众了解和接收相互保险。
3. 加强产品创新,稳妥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相互保险组织要坚守相互保险互助共济的本源,聚焦特定人群、特定风险和特定地域,在传统股份保险难以覆盖的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方面探寻自己的业务发展空间,在我国亟需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以及特定群体养老健康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基数,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对互联网产品的监管,一方面应考虑保险业的实际,另一方面要考虑到互联网传播迅速,影响面广和道德风险较容易出现的特殊性,探索“互联网模式”,加强互联网与相互保险组织之间的风险隔离,防止风险在两者之间传递与蔓延。
参考文献:
[1] 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及影响因素分析[J].钱志利.中国商论.2017(04)
[2] 保险市场结构对人寿保险规模的影响研究[J].王露,熊晓炼.中国集体经济.2017(22)
[3] 关于相互保升级的辨析[J].常晶,张言.中外企业家.2018(31)
[4] 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的可行性及建议[J].程杰.农家参谋.2017(18)[5]从信美相互看国内相互保险发展[J].蔡彦.上海保险.2018(05)
[6]开启相互保险的理论探索[N].安仁.金融时报.2018-11-09(010)
作者简介:
高孝廉(1990.8-),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