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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9)
【摘要】:优抚安置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安置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安置对象这类群体的重视关爱,对于目前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内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型,原有的优抚安置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回应优抚安置对象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改革原有的优抚安置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优抚安置工作;问题;社会工作
一、目前优抚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1.普遍适用的政策规定难以顺应退伍军人多元化需求
(1)待遇补助标准与优抚安置对象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从国家层面来看,优抚对象实际上可以视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时常会受到衣食住行各方面问题的困扰,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为解决这类人群的困难制定提供定期或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政策,也在逐年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但从新闻媒体频繁报道的部分优抚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仍然偏低,住房、就业、医疗难问题依然困扰着他们,可以推出目前的资金抚恤标准只是一种象征救济性、低保障性的生活补助,与部分优抚安置对象的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2)医疗保障水平与优抚安置对象追求公正平等的诉求不相适应。优抚安置制度中对1-4级的残疾军人除了提供比其他伤残等级的抚恤金外还额外提供护理费与生活补助,并且规定自然增长补贴只针对在乡残疾军人享受,这对于其他一部分残疾军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性;在医疗保障规定方面,对1-6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支付不足部分。虽然国家医疗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公费医疗体系,原有的医疗减免政策难以实施,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其他伤残军人追求公平性的矛盾,却使得医疗难成为1-6级革命伤残军人目前生活中最大难题。
(3)就业安置能力与优抚安置对象个性化发展追求不相适应。优抚安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来执行,有所补充但却不完整,更没有形成自己的地域法则。所以只能说现行的优抚安置制度基本满足了绝大部分对象的需求,而对于一些特殊对象的特殊需求还不能很好地惠及。现行的优抚安置制度是建立在以前造福服役期限较长的退伍老兵、复员军人和烈士军属之上的,对于年轻的退伍士兵来说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他们的就业扶持上。
2.低社会化服务供给难以回应退伍军人人性化需求
(1)政府工作模式指令性高。制度和法律一样都是国家强制力规定的,对于全体公民来说具有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而需求作为人的意识是带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这就对制度的人性化提出挑战。现行的优抚安置制度作为民政建设的一部分,不会像宪法、刑法制度那样苛刻严酷,但作为制度本身它又要求執行者严格按照规章条文提供服务,所以对于满足服务对象某些人性化的需求有所欠缺,造成了优抚安置制度与服务对象需求的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矛盾的。例如许多优抚安置对象都有获得精神慰藉,渴望公众尊敬,参与社区文化、建立社交关系等情感方面需求,但优抚安置制度在关注服务对象心理情感需要这一块涉及较少,更多地是从基本的衣食住行方面进行补偿和优待。
(2)社区提供支持有限。 社区地理空间和经济物质水平层面的差异和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优抚安置对象所希望得到的参与社区活动、开展拥军爱军活动等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但值得肯定的是社区领导对优抚安置对象给予了格外的关注,认为他们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应当给予更多地关照,但同时社区的工作人员又说出他们的难处,他们认为这些退伍军人的退休待遇相比一般的老年人已经优越很多,再让他们去对这些退伍军人做政策之外的精神和心理关怀实在心有余而力不足。体制上社区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政府之间已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职能上可以看做是应付政府下发的各项任务,因此对于优抚安置工作也只是逢年过节形式上的慰问,并不能真正做到实质上的服务于民。
(3)社会力量参与度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被優抚安置对象的需求只会越来多越来越往高层次发展,针对这种新形势,政府应该转变传统的工作管理模式,变单一负责制为多样统筹制,实现社会组织的有效介入,为开展优抚安置工作注入新的血液,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为民政建设提供有利的条件。例如社区在实施优抚安置政策时除了依靠居委会的力量之外,还可以申请社会工作机构的介入,充分利用社区空间有限的优势,基于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积极宣传拥军爱军政策,形成良好地拥军爱军氛围;链接多方面资源,满足和提高优抚安置对象不同的需求;通过社区、小组、个案活动的方式,改善并丰富社区内优抚安置对象的业余生活,对他们进行居委会不能解决的心理和情感上的辅导。
二、完善优抚安置工作的对策
1、融合社会工作专业化理论范式。目前的优抚安置工作在回应退伍军人的各类需求上仍然有不足之处,社会工作能引导优抚安置在“需求导向”下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优抚安置对象,开展更为高效对口的服务工作。因为社会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原则而不是传统的“服务导向”原则,在给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之前通常会对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前期的摸底调查工作,在清楚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求之后,依据相应的社会工作理论为服务对象开展适合他们的服务。依托社会工作理论,政府既能够更好地把握服务对象的需求动向,为其提供更加周全的服务。
2、引用社会工作本土化工作方法。退伍军人引入社会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方面:一方面是优抚安置工作的社会工作化,即要把社会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专业支持,通过在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使优抚安置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使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其本土化,从而使社会工作更好的发挥其专有优势,为优抚安置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孙绍骋.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国防. 2012(07).
[2]杨珊珊,胡腾.Y市优抚安置工作现状与问题分析[J].学理论.2016(01).
[3]杨蓉.退伍老兵优抚工作中的社工介入[D].苏州大学.2014硕士论文.
【摘要】:优抚安置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安置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安置对象这类群体的重视关爱,对于目前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内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型,原有的优抚安置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回应优抚安置对象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改革原有的优抚安置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优抚安置工作;问题;社会工作
一、目前优抚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1.普遍适用的政策规定难以顺应退伍军人多元化需求
(1)待遇补助标准与优抚安置对象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从国家层面来看,优抚对象实际上可以视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时常会受到衣食住行各方面问题的困扰,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为解决这类人群的困难制定提供定期或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政策,也在逐年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但从新闻媒体频繁报道的部分优抚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仍然偏低,住房、就业、医疗难问题依然困扰着他们,可以推出目前的资金抚恤标准只是一种象征救济性、低保障性的生活补助,与部分优抚安置对象的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2)医疗保障水平与优抚安置对象追求公正平等的诉求不相适应。优抚安置制度中对1-4级的残疾军人除了提供比其他伤残等级的抚恤金外还额外提供护理费与生活补助,并且规定自然增长补贴只针对在乡残疾军人享受,这对于其他一部分残疾军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性;在医疗保障规定方面,对1-6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支付不足部分。虽然国家医疗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公费医疗体系,原有的医疗减免政策难以实施,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其他伤残军人追求公平性的矛盾,却使得医疗难成为1-6级革命伤残军人目前生活中最大难题。
(3)就业安置能力与优抚安置对象个性化发展追求不相适应。优抚安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来执行,有所补充但却不完整,更没有形成自己的地域法则。所以只能说现行的优抚安置制度基本满足了绝大部分对象的需求,而对于一些特殊对象的特殊需求还不能很好地惠及。现行的优抚安置制度是建立在以前造福服役期限较长的退伍老兵、复员军人和烈士军属之上的,对于年轻的退伍士兵来说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他们的就业扶持上。
2.低社会化服务供给难以回应退伍军人人性化需求
(1)政府工作模式指令性高。制度和法律一样都是国家强制力规定的,对于全体公民来说具有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而需求作为人的意识是带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这就对制度的人性化提出挑战。现行的优抚安置制度作为民政建设的一部分,不会像宪法、刑法制度那样苛刻严酷,但作为制度本身它又要求執行者严格按照规章条文提供服务,所以对于满足服务对象某些人性化的需求有所欠缺,造成了优抚安置制度与服务对象需求的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矛盾的。例如许多优抚安置对象都有获得精神慰藉,渴望公众尊敬,参与社区文化、建立社交关系等情感方面需求,但优抚安置制度在关注服务对象心理情感需要这一块涉及较少,更多地是从基本的衣食住行方面进行补偿和优待。
(2)社区提供支持有限。 社区地理空间和经济物质水平层面的差异和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优抚安置对象所希望得到的参与社区活动、开展拥军爱军活动等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但值得肯定的是社区领导对优抚安置对象给予了格外的关注,认为他们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应当给予更多地关照,但同时社区的工作人员又说出他们的难处,他们认为这些退伍军人的退休待遇相比一般的老年人已经优越很多,再让他们去对这些退伍军人做政策之外的精神和心理关怀实在心有余而力不足。体制上社区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政府之间已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职能上可以看做是应付政府下发的各项任务,因此对于优抚安置工作也只是逢年过节形式上的慰问,并不能真正做到实质上的服务于民。
(3)社会力量参与度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被優抚安置对象的需求只会越来多越来越往高层次发展,针对这种新形势,政府应该转变传统的工作管理模式,变单一负责制为多样统筹制,实现社会组织的有效介入,为开展优抚安置工作注入新的血液,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为民政建设提供有利的条件。例如社区在实施优抚安置政策时除了依靠居委会的力量之外,还可以申请社会工作机构的介入,充分利用社区空间有限的优势,基于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积极宣传拥军爱军政策,形成良好地拥军爱军氛围;链接多方面资源,满足和提高优抚安置对象不同的需求;通过社区、小组、个案活动的方式,改善并丰富社区内优抚安置对象的业余生活,对他们进行居委会不能解决的心理和情感上的辅导。
二、完善优抚安置工作的对策
1、融合社会工作专业化理论范式。目前的优抚安置工作在回应退伍军人的各类需求上仍然有不足之处,社会工作能引导优抚安置在“需求导向”下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优抚安置对象,开展更为高效对口的服务工作。因为社会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原则而不是传统的“服务导向”原则,在给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之前通常会对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前期的摸底调查工作,在清楚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求之后,依据相应的社会工作理论为服务对象开展适合他们的服务。依托社会工作理论,政府既能够更好地把握服务对象的需求动向,为其提供更加周全的服务。
2、引用社会工作本土化工作方法。退伍军人引入社会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方面:一方面是优抚安置工作的社会工作化,即要把社会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专业支持,通过在退伍军人优抚安置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使优抚安置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使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其本土化,从而使社会工作更好的发挥其专有优势,为优抚安置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孙绍骋.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国防. 2012(07).
[2]杨珊珊,胡腾.Y市优抚安置工作现状与问题分析[J].学理论.2016(01).
[3]杨蓉.退伍老兵优抚工作中的社工介入[D].苏州大学.2014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