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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对非本地居民犯罪采取强制措施时,羁押率明显高于本地人犯罪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这主要系非本地人居所的不固定性、工作的不稳定性及担保的困难、容易脱保等因素所致。但这些均不能成为违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理由,实践中的做法正在制造非本地人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待遇。为此,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流动社会的特点及时修法完善,侦查机关也应与时俱进,应当改变图省事一刀切的做法,改变重控制轻保障的思维,确保非本地居民与本地居民在强制措施面前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