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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庭不仅是相伴每个人一生的环境,也是每个人心灵的港湾,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大陆地区尚没有相关立法,台湾地区在此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文章借鉴台湾及海外的一些做法,以期能为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借鉴 完善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沿革
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园地,是我们劳累时最温暖的归宿。近40年来,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影响深远。1989年联合国宣布将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而后又将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由此引起各国政府对于家庭的重视。世界先进各国都已经认识到,一个个充满活力的家庭是国家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03年通过了已经被台湾地区民众倡导十年的家庭教育法。经过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后实施,台湾地区家庭立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国民家庭幸福,促进家庭温暖,以推动社会和谐。家庭教育法的内容包括亲子教育、伦理教育和多元文化教育等。通过家庭教育中心、社会各级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和大众传播机构推进家庭教育法的实施。
我国最早的家庭教育立法始于晚清政府,2019年教育部提出了对于家庭教育需要提高重视,学术界应当加强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转型加快,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这也对家庭教育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尚没有相关家庭教育立法,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可能产生的问题首先是,应该由什么部门为立法主体,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这也为调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了家庭教育立法,势必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考察工作,那么如何尽可能的面面俱到地考虑到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也是个较为困难的问题。然后我国大陆地区幅员辽阔,很难像台湾地区设立覆盖面较广的社会教育机构,城乡发展的不均衡,对于家庭教育的需求也就不同,那么以何种机构推进家庭立法的实施,这也是立法需要明确的地方。从古代的家风家训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的影响下,人们多少都会认为,法律很难进家门,只要没有家暴,一般的情况下法律很难管到家里的事情,因此,如何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也是个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在机关还是基层组织,家庭教育法的推进需要一大批专业人员,如何明确他们的职业资格,以及在家庭教育法中的地位,也是以后立法需要明确的。
三、家庭教育立法相关经验
(一)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主要内容
台湾家庭教育法第一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家庭生活幸福,营造幸福家庭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立法范围上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而后确定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同时也明晰了行政相对人在立法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推进家庭教育法推进的过程中,台湾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建立了咨询委员会,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聘请一些专家学者组成,考核行政机关在推进家庭立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社会各界在家庭立法中产生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咨询。
台湾家庭教育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了台湾各市县的家庭教育中心的职责和人员选聘,通过明确家庭教育中心在家庭教育业务中的地位,促进家庭教育法的专业化进程。同时由主管机关确立家庭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推行相应的培训办法,促进更多的社会有志青年投身于家庭教育这一行业中来。台湾家庭教育法第八条中,明确了学校在家庭教育立法推行过程中的职责,学校伴随我们每个人的青春时代,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教育基地,这一点有利于推进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台湾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高中以下的学校,每学年应当在正式课程以外实施四小时以上的家庭教育活动及课程。通过一定时间段的课程规定,有利于从质量上保证家庭教育法的推行。
在促进家校合作的同时,台湾家庭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在家庭教育法中的地位。学校的教育對于我们每个人都十分重要,在我们走出社会以前,学校对于我们的人生价值观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有利于更好地构建家庭教育法的体系。在走出学校后,台湾社会通过婚前教育,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爱情观,从基础上构建和谐家庭。最后,台湾的家庭教育经费列入教育经费中,专款支出。从根本上保障家庭教育法的推行。客观来说,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体系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以行政机关、社会家庭教育中心、学校构筑了一个较为完善推进体系。
(二)新加坡家庭政策主要内容
新加坡的家庭教育由专门的社会福利机关主管,新加坡历来家庭和谐价值,到了2012年的政府部门组改,新加坡设立了社会与家庭发展部,这也是从一个方面回应了联合国以家庭为核心的改革。同时新加坡积极制定相应政策,将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贯穿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新加坡的家庭教育体系有两大方面,一是公民教育体系,以一般公民为教育对象,加强公民对于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更多的和谐家庭建立。另一体系是社会福利体系,对一些社会发展遇到困境的人予以基本生活补助。促进家庭和个人本身度过难关的能力。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落实以家庭为核心的政策,帮助生活困难者,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新加坡的家庭教育政策关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从孩童到婚恋都有相应的政策,以预防教育为主,强化每个家庭对政策的认识,同时使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新加坡重视网络的应用,不同的网站向不同的年龄段人群,网络发达的今天,传递家庭教育法的核心理念是比较方便的,还可以节省很多的普法成本,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四、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构想
(一)确立家庭教育主管机关
家庭教育的推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努力,因此,确立主管机关很有必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家庭教育主管机关,在日后的家庭教育法推行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相关经费到专业人员管理再到家庭教育法推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咨询,主管机关都是“主心骨”。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家庭教育法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
(二)发挥学校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同属于一个国家,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幅员辽阔,很难像台湾地区一样设立覆盖面较广的家庭教育中心。对于我们来说,和我们关系密切的就是学校和社区的居委会,平时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需要和居委会打交道,若有孤儿或者独居老人,那么居委会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居委会大妈作为一个令人尊敬的角色已经深入人心,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社区居委会在日后家庭教育法中的重要地位,日后的立法中不能忽视社区居委会的作用。
学校基本上伴随了我们从孩童到到青年时代,可以说一个人一生中重要的价值观养成都在学校。本科毕业读研读博,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学校在家庭教育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它和学校及社会密不可分,在家庭教育立法中,构筑家庭学校和居委会的联动体系十分必要。
(三)建立专门的人才队伍
家庭教育法的推进离不开专门的人才队伍建设,只有完善的制度建设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家庭教育行业中来,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应的人员任职资格,以学校和社区为主,辅以相应社会机构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人员结构。家庭教育的工作人员需要专门化和制度化建设,一直专门的人才队伍有利于基层普法的宣传,也有利于家庭教育法的更好推行。只有这样,才能构造一个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明珏 张雅淳 黄遒毓《澳洲与新加坡的家庭政策发展与家庭教育策略-经验与启示》,载《台湾人类与发展与家庭学报》2013年第15期。
[2] 蒋帆 董安静:《家庭立法价值:价值、困难与策略》,载《青少年学刊》2019年第4期。
[3] 赵宵冉 李海云:《我国家庭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少年儿童研究》2019年第6期。
[4] 林水木:《家庭教育法对学校教育的冲击》,载《台湾学校行政》2005年第39期。
作者简介:陆俊昊( 1992-) 男,汉, 广西象州人,海南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借鉴 完善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沿革
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园地,是我们劳累时最温暖的归宿。近40年来,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影响深远。1989年联合国宣布将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而后又将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由此引起各国政府对于家庭的重视。世界先进各国都已经认识到,一个个充满活力的家庭是国家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03年通过了已经被台湾地区民众倡导十年的家庭教育法。经过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后实施,台湾地区家庭立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国民家庭幸福,促进家庭温暖,以推动社会和谐。家庭教育法的内容包括亲子教育、伦理教育和多元文化教育等。通过家庭教育中心、社会各级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和大众传播机构推进家庭教育法的实施。
我国最早的家庭教育立法始于晚清政府,2019年教育部提出了对于家庭教育需要提高重视,学术界应当加强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转型加快,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这也对家庭教育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尚没有相关家庭教育立法,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可能产生的问题首先是,应该由什么部门为立法主体,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这也为调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了家庭教育立法,势必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考察工作,那么如何尽可能的面面俱到地考虑到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也是个较为困难的问题。然后我国大陆地区幅员辽阔,很难像台湾地区设立覆盖面较广的社会教育机构,城乡发展的不均衡,对于家庭教育的需求也就不同,那么以何种机构推进家庭立法的实施,这也是立法需要明确的地方。从古代的家风家训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的影响下,人们多少都会认为,法律很难进家门,只要没有家暴,一般的情况下法律很难管到家里的事情,因此,如何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也是个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在机关还是基层组织,家庭教育法的推进需要一大批专业人员,如何明确他们的职业资格,以及在家庭教育法中的地位,也是以后立法需要明确的。
三、家庭教育立法相关经验
(一)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主要内容
台湾家庭教育法第一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家庭生活幸福,营造幸福家庭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立法范围上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而后确定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同时也明晰了行政相对人在立法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推进家庭教育法推进的过程中,台湾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建立了咨询委员会,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聘请一些专家学者组成,考核行政机关在推进家庭立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社会各界在家庭立法中产生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咨询。
台湾家庭教育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了台湾各市县的家庭教育中心的职责和人员选聘,通过明确家庭教育中心在家庭教育业务中的地位,促进家庭教育法的专业化进程。同时由主管机关确立家庭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推行相应的培训办法,促进更多的社会有志青年投身于家庭教育这一行业中来。台湾家庭教育法第八条中,明确了学校在家庭教育立法推行过程中的职责,学校伴随我们每个人的青春时代,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教育基地,这一点有利于推进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台湾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高中以下的学校,每学年应当在正式课程以外实施四小时以上的家庭教育活动及课程。通过一定时间段的课程规定,有利于从质量上保证家庭教育法的推行。
在促进家校合作的同时,台湾家庭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在家庭教育法中的地位。学校的教育對于我们每个人都十分重要,在我们走出社会以前,学校对于我们的人生价值观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有利于更好地构建家庭教育法的体系。在走出学校后,台湾社会通过婚前教育,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爱情观,从基础上构建和谐家庭。最后,台湾的家庭教育经费列入教育经费中,专款支出。从根本上保障家庭教育法的推行。客观来说,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体系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以行政机关、社会家庭教育中心、学校构筑了一个较为完善推进体系。
(二)新加坡家庭政策主要内容
新加坡的家庭教育由专门的社会福利机关主管,新加坡历来家庭和谐价值,到了2012年的政府部门组改,新加坡设立了社会与家庭发展部,这也是从一个方面回应了联合国以家庭为核心的改革。同时新加坡积极制定相应政策,将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贯穿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新加坡的家庭教育体系有两大方面,一是公民教育体系,以一般公民为教育对象,加强公民对于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更多的和谐家庭建立。另一体系是社会福利体系,对一些社会发展遇到困境的人予以基本生活补助。促进家庭和个人本身度过难关的能力。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落实以家庭为核心的政策,帮助生活困难者,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新加坡的家庭教育政策关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从孩童到婚恋都有相应的政策,以预防教育为主,强化每个家庭对政策的认识,同时使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新加坡重视网络的应用,不同的网站向不同的年龄段人群,网络发达的今天,传递家庭教育法的核心理念是比较方便的,还可以节省很多的普法成本,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四、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构想
(一)确立家庭教育主管机关
家庭教育的推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努力,因此,确立主管机关很有必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家庭教育主管机关,在日后的家庭教育法推行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相关经费到专业人员管理再到家庭教育法推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咨询,主管机关都是“主心骨”。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家庭教育法的稳定发展十分重要。
(二)发挥学校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同属于一个国家,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幅员辽阔,很难像台湾地区一样设立覆盖面较广的家庭教育中心。对于我们来说,和我们关系密切的就是学校和社区的居委会,平时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需要和居委会打交道,若有孤儿或者独居老人,那么居委会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居委会大妈作为一个令人尊敬的角色已经深入人心,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社区居委会在日后家庭教育法中的重要地位,日后的立法中不能忽视社区居委会的作用。
学校基本上伴随了我们从孩童到到青年时代,可以说一个人一生中重要的价值观养成都在学校。本科毕业读研读博,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学校在家庭教育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它和学校及社会密不可分,在家庭教育立法中,构筑家庭学校和居委会的联动体系十分必要。
(三)建立专门的人才队伍
家庭教育法的推进离不开专门的人才队伍建设,只有完善的制度建设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家庭教育行业中来,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应的人员任职资格,以学校和社区为主,辅以相应社会机构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人员结构。家庭教育的工作人员需要专门化和制度化建设,一直专门的人才队伍有利于基层普法的宣传,也有利于家庭教育法的更好推行。只有这样,才能构造一个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明珏 张雅淳 黄遒毓《澳洲与新加坡的家庭政策发展与家庭教育策略-经验与启示》,载《台湾人类与发展与家庭学报》2013年第15期。
[2] 蒋帆 董安静:《家庭立法价值:价值、困难与策略》,载《青少年学刊》2019年第4期。
[3] 赵宵冉 李海云:《我国家庭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少年儿童研究》2019年第6期。
[4] 林水木:《家庭教育法对学校教育的冲击》,载《台湾学校行政》2005年第39期。
作者简介:陆俊昊( 1992-) 男,汉, 广西象州人,海南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