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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证机构主要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实行行政管理体制。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之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格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法》已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