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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在实施中遭遇了诸多困境,主要有案件涉外因素调查的疏漏影响了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过度本国化销蚀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裁判文书的质量低下动摇了司法权威。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私法理论抽象,传统上专务理论而疏于实践,在我国普及程度不够,而我国亦缺乏司法传统。而且,我国现在的法官遴选机制及司法行政化倾向造成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足,不能胜任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国际私法教学水平,定岗招录涉外法官,改进集中管辖制度,实行专人审理制度,并辅以优秀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发布制度和设立外国法查询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