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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是两种相互独立又关联的行政决定行为。独立性决定二者的边界关系应是清晰明了的,即通过内容的惩罚性(核心)+形式的意思性(补充)+结构的保障性(辅助)的基本模式加以界分,并从解释论与立法论双重路径解决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模糊地带——责令性行政行为立法概念不清、性质难辨之难题。关联性旨在二者衔接关系应是具有先后次序性,即环境行政命令在二者衔接关系中具有优先适用性,处于基础性、主导地位,这是由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基础性与保障性行政行为性质界分及其功能定位所决定的。在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