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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对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捐赠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改变了之前准则中的处理方式,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而非利润表。本文就以西北轴承为例,对该解释加以分析,探讨该准则对股东和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