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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相对来说都是一个传来的词汇。在我国发展的速度也比其他发达国家相对来说要晚很多。但是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在我们的生活照中起极其重要的作用,个人认为,行政服务往往偏向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服务行政则往往偏向于理论思想。
【关键词】行政服务机构;服务行政;现代服务行政一、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的概念
(一)行政服务概念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与我国传统概念上的干涉行政方式不同,行政服务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行政方式。
行政服务着重强调行政主体特别是国家政府要充分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给行政相对人,尤其是关系到与人大众息息相关的生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通常情况下国家施行行政服务时,会处于和公民平等相等的地位。当然,国家也可以高权身份来实施某些行政服务,比如说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典型例子,是用公权力来强迫公民接受教育的。(二)行政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如果想把行政服务的事情做的很好,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就必须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想想办法,在我国,我们的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开设了很多行之有效行政服务机构(1)行政中心的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国政府在治理模式上的重要创新。它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发展,对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2)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我国政府一个创举。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上,实行的是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表式办公和一体化管理等创新型的行政服务的方法。(三)服务行政的内容和特点
1.现代服务行政的形成和发展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在行政管理领域发起了一场新的改革运动,其主要内容是把市场作为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标准,并且以其为主导,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将“以管理为中心”的管理型政府转化为“以满足人们需要为主要目的”服务型政府。这场运动直到现在依然持续着并且将继续影响着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在服务行政理论的指导下,政府的具体运作,通常采用市场竞争模式。此种模式下,政府不再是公权力的唯一的拥有者,将市场可以自由调节的公共资源让渡给其他的社会公共组织,赋予他们职权进行公共管理服务活动,从而提高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进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服务行政中公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国家行政经历了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和服务行政自身的演变,以及到最后确立现代服务行政理念过程。这种转变绝不是历史的偶然,促成这种必然转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因素,但更是因为存在有深厚的理念基础。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转变:从抽象方面来说,当代宪政体制下,国家行使公权力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对人性的尊重,行政权力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最能体现人性尊严的一种,就可以把服务行政当作是人性尊严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具体的表现;从具体方面来说,就是要从行政本身的范畴出发,最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民主化的发展。
2.服务行政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如果想更加完善建设服务型政府,我们必须先进行一些调整,尤其是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调整,服务行政的理论提出了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显著成就,为小康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了扎实的基础,当然不可避免的,也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出来,这是需要我们重视的。比如说,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都有明确指出的。正是基于此,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明确目标,实现改革开放的成果为社会公众所享有,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要为人民,不断促进民生的改善。服务行政要求的各种行政活动必须是以人民的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所以我们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二、行政服务与服务行政的区别(一)概念不同
服务行政对与我们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很大区别于干涉的行政方式,和我国传统概念上的行政方式不同,行政服务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是一种具有形成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权利和利益。切身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福利。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都是用人民大众一样的身份地位以实施。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比起来,它是以一种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具体性。这种公共的服务满足了人民大众对于自己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关心。这种行政多元化的模式促进了市场的主体在我们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的发展和长大,这种行政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最基本价值的实现。(二)内容不同
行政服务是一种通过的具体的行政机构来形式行政规则的方法,它是一种服务。它的行为就为具体。服务行政是根据行政法所出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种问题而产生的一种理论,一种思维模式。(三)可诉性不同
行政服务因为有很多的具体行为和机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服务行政更多的是体现一种理论和理想,比如说服务型政府等,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四)调整的关系不同
行政服务调整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很高的实践性。直接面对人民大众,调整的关系和内容较为琐碎。多为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法,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服务行政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理论,没有像行政服务那的具体性,相对来说更加抽象。调整的是行政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在概念,内容,调整的关系等方面有很多的不同,但是行政服务也需要服务行政理论的指导,才在行政服务中发挥更好更优秀的作用。而法务行政理论也需要用行政服务来检验理论的可行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參考文献:
[1]李东明,姬建芳.注意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行中的问题[J].中国监察,2005(6).
[2]姜晓萍.政府流程再造的基础理论与现实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2006.
【关键词】行政服务机构;服务行政;现代服务行政一、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的概念
(一)行政服务概念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与我国传统概念上的干涉行政方式不同,行政服务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行政方式。
行政服务着重强调行政主体特别是国家政府要充分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给行政相对人,尤其是关系到与人大众息息相关的生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通常情况下国家施行行政服务时,会处于和公民平等相等的地位。当然,国家也可以高权身份来实施某些行政服务,比如说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典型例子,是用公权力来强迫公民接受教育的。(二)行政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如果想把行政服务的事情做的很好,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就必须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想想办法,在我国,我们的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开设了很多行之有效行政服务机构(1)行政中心的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国政府在治理模式上的重要创新。它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发展,对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2)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我国政府一个创举。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上,实行的是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表式办公和一体化管理等创新型的行政服务的方法。(三)服务行政的内容和特点
1.现代服务行政的形成和发展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在行政管理领域发起了一场新的改革运动,其主要内容是把市场作为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标准,并且以其为主导,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将“以管理为中心”的管理型政府转化为“以满足人们需要为主要目的”服务型政府。这场运动直到现在依然持续着并且将继续影响着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在服务行政理论的指导下,政府的具体运作,通常采用市场竞争模式。此种模式下,政府不再是公权力的唯一的拥有者,将市场可以自由调节的公共资源让渡给其他的社会公共组织,赋予他们职权进行公共管理服务活动,从而提高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进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服务行政中公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国家行政经历了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和服务行政自身的演变,以及到最后确立现代服务行政理念过程。这种转变绝不是历史的偶然,促成这种必然转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因素,但更是因为存在有深厚的理念基础。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转变:从抽象方面来说,当代宪政体制下,国家行使公权力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对人性的尊重,行政权力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最能体现人性尊严的一种,就可以把服务行政当作是人性尊严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具体的表现;从具体方面来说,就是要从行政本身的范畴出发,最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民主化的发展。
2.服务行政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如果想更加完善建设服务型政府,我们必须先进行一些调整,尤其是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调整,服务行政的理论提出了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显著成就,为小康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了扎实的基础,当然不可避免的,也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出来,这是需要我们重视的。比如说,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都有明确指出的。正是基于此,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明确目标,实现改革开放的成果为社会公众所享有,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要为人民,不断促进民生的改善。服务行政要求的各种行政活动必须是以人民的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所以我们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二、行政服务与服务行政的区别(一)概念不同
服务行政对与我们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很大区别于干涉的行政方式,和我国传统概念上的行政方式不同,行政服务是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是一种具有形成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权利和利益。切身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福利。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都是用人民大众一样的身份地位以实施。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比起来,它是以一种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具体性。这种公共的服务满足了人民大众对于自己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关心。这种行政多元化的模式促进了市场的主体在我们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的发展和长大,这种行政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最基本价值的实现。(二)内容不同
行政服务是一种通过的具体的行政机构来形式行政规则的方法,它是一种服务。它的行为就为具体。服务行政是根据行政法所出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种问题而产生的一种理论,一种思维模式。(三)可诉性不同
行政服务因为有很多的具体行为和机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服务行政更多的是体现一种理论和理想,比如说服务型政府等,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四)调整的关系不同
行政服务调整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很高的实践性。直接面对人民大众,调整的关系和内容较为琐碎。多为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法,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服务行政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理论,没有像行政服务那的具体性,相对来说更加抽象。调整的是行政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在概念,内容,调整的关系等方面有很多的不同,但是行政服务也需要服务行政理论的指导,才在行政服务中发挥更好更优秀的作用。而法务行政理论也需要用行政服务来检验理论的可行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參考文献:
[1]李东明,姬建芳.注意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行中的问题[J].中国监察,2005(6).
[2]姜晓萍.政府流程再造的基础理论与现实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