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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曾几度划政府司法行政机关,1982年以后,又回归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深化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基于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和一些国家的惯例,以及对司法行政管理现代的利弊,认为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