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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但现实行政执法中违法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在对现行立法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梳理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性适用条件以及建构实体性适用条件,可以明晰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性必要条件和选择条件,并以《行政强制法》第2条作为制度资源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类型重构,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违法制止型、证据保全型、危害防控型三大类型以及细化种类,从而提出各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性必要条件和选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