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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不是抽象的存在,公共利益必须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促进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在某些时候,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难免会存在紧张关系,但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体权利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地位.个体权利是公共利益的根源和归宿,公共利益必须以公民权利为本位.明确这一点,在于防范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无限制地干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