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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建立四级鉴定机构,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