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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往往对原下属的小企业进行剥离,使之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分离后,原代扣代交的业务理应不再代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类业务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笔者在对某国有企业审计中发现其代下属企业(现均为独立法人)代扣代交水电费的帐务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国有企业(为方便起见以下称核心企业)和其下属企业(以下称星企业)共用一个水电总表,因此,水电供应企业在进行结算时,只对总表所在的核心企业开发票进行结算,星企业所耗用部分则由核心企业向企业开发票收取。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水电属增值税征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