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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发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措施。特别是反贪部门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多离不开财务资料,相当多的案件都是从查阅会计资料中发现的。因此会计资料在发现犯罪线索及作为证据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与此相适应的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利用会计资料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活动更为隐蔽,能够证明犯罪的会计资料往往不是暴露在明处,而是淹没于大量的业务帐项中,有的无明显特征,有的经过伪装,有的真中有假、假中有真。如何从这些浩繁的会计资料中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就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笔者在几年的司法会计工作中总结了集中几种简单有效的检查方法,现介绍给大家,谨供参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主体趋向多元化。各种经济主体如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经济个体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频繁和密切,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摩擦、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犯罪便不可避免。这些经济案件的出现,若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将会严重地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缺乏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难以开展财务调查和对经济损失进行科学地量度;在缺乏有力的财务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客观公正地裁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既通晓法律知识,又熟悉会计知识的司法人员来为经济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强有力的财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也就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司法会计的形成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司法会计的内涵
“司法会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法庭会计。“司法会计”一词由“司法”和“会计”组成, “司法”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会计”则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它界定了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能够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是在社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监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而司法会计与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应当符合诉讼程序。因此司法会计可以定义为:司法会计人员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诉讼当事人的要求,在办理经济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进行会计分析,并从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取会计证据,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经济案件提供重要的财务证据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技术知识及其理论,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即查账、提取,发现犯罪线索,搜集、固定、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法律诉讼活动。
二、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
司法会计具有两项基本职能: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检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侦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司法鉴定和协助侦查这两项基本职能分别应用与不同的检察业务环节之中,下面分别从案件的初查、立案和侦查终结等环节分析司法会计工作所起到的作用。
1、在案件举报和初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核实举报内容,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勘验有关物资、发现分析犯罪线索,为立案提供准确、有价值的会计资料证据,为侦查人员提供正确的侦查方向。
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伪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掩饰使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面上消失。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是分析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原理,审查经济业务核算过程,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属性、支取的时间、金额、次数、方式等,使得犯罪分子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理论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由于司法会计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到举报开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搜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无遗漏,从而为初查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 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常常会遇到线索不明,头绪繁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时间跨度大,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侦查工作无从着手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后,可以通过对经济往来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以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索、分析,对不合乎会计原理、会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及时发现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2、在立案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分析会计业务反映的经济内容和账务事实,搜集会计资料证据,确定案件性质,重点完成证据攻坚。由于贪污犯罪反映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在会计资料的勘验中,司法会计可以依据发案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传递,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等,收集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分析涉案会计资料账户设置目的、账务走向动机、账务走向手段,以及反映经济活动事实过程的内在联系;拟出司法会计侦查预案,提交侦查人员。对举报失实的,可以在短时间内澄清,有助于及时结束初查活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的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帐本、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这些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的作用,但财务会计资料的形成要经过凭证、帐本、报表三个阶段,才能连续系统地记录经济业务。因此,具体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范围是有限的。在使用这些财务会计资料时,具体的财务会计资料只能直接地证明某一具体事实情节,但不能反映财务会计事实的全貌,只有将各类财务会计资料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就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证据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确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职务犯罪虽然是一种不法活动的结果,但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过程,也就是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司法会计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对事实过程作整体审查,以进一步提取证据,为证实犯罪提供尽可能齐备的证据材料。? 因此,司法会计人员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勘验以及发现、分析线索,提取、审查证据,能够为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3、在侦查终结环节,司法会计可以通过判断综合的会计资料证据,出具检验鉴定结论,揭露证实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委托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司法会计对证明犯罪事实的会计凭证、与会计凭证有关的会计账页、原始凭证、盘库记录、实物清单、接手时的交接表、离任时的交接表等会计资料证据进行认真、缜密的审查,通过确认各种会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会计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便于将会计资料证据与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诉讼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相互印证,使其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三、司法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司法会计作用认识模糊。
主要表现在: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目前,各级检察院普遍地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他们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但缺乏必要的侦查意识及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学科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很难胜任司法会计的侦查工作。
(二)是司法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
基层院的司法会计兼职居多。本来现有的司法会计基本上都是半路出家,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人员少等现象,所以司法会计在做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其他检察工作,往往忽视本职工作。由于实践机会减少,加之本身业务就不强,必然导致专业知识后退。
(三)鉴定范围不明确、送检资料不齐全。
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充足的资料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送检资料不完备、不充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全面、不真实。其原因一是侦查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不了解,不知道应该送检哪些资料,往往送检的资料不充分、不齐全。二是侦查人员思想上存在的“司法会计”无所不能的错误意识,认为只要涉及财务,就全是司法会计的事,因此,造成了送检材料不齐全。以上所造成的后果是对送检所需要确认的会计事项因没有完整的记录,往往会产生退卷或需要补充鉴定资料,从而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拖延了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解决对策
(一)必须加强宣传与培训。司法会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学科,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完善的理论体系,所以司法会计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已开展了十多年,积累了无数成功的案例,要大力宣传这些案例,尽可能的在组织内部司法会计人员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提高全社会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和扩大司法会计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制定和完善司法会计工作相关制度。
1、要重视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2、制定司法会计行业规范,特别是要在规范中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责任以及要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在确保司法会计人员公平、公正进行司法会计活动的同时,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笔者在几年的司法会计工作中总结了集中几种简单有效的检查方法,现介绍给大家,谨供参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主体趋向多元化。各种经济主体如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经济个体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频繁和密切,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摩擦、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犯罪便不可避免。这些经济案件的出现,若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将会严重地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缺乏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难以开展财务调查和对经济损失进行科学地量度;在缺乏有力的财务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客观公正地裁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既通晓法律知识,又熟悉会计知识的司法人员来为经济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强有力的财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也就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司法会计的形成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司法会计的内涵
“司法会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法庭会计。“司法会计”一词由“司法”和“会计”组成, “司法”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会计”则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它界定了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能够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是在社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监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而司法会计与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应当符合诉讼程序。因此司法会计可以定义为:司法会计人员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诉讼当事人的要求,在办理经济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进行会计分析,并从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取会计证据,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经济案件提供重要的财务证据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技术知识及其理论,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即查账、提取,发现犯罪线索,搜集、固定、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法律诉讼活动。
二、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
司法会计具有两项基本职能: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检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侦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司法鉴定和协助侦查这两项基本职能分别应用与不同的检察业务环节之中,下面分别从案件的初查、立案和侦查终结等环节分析司法会计工作所起到的作用。
1、在案件举报和初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核实举报内容,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勘验有关物资、发现分析犯罪线索,为立案提供准确、有价值的会计资料证据,为侦查人员提供正确的侦查方向。
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伪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掩饰使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面上消失。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是分析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原理,审查经济业务核算过程,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属性、支取的时间、金额、次数、方式等,使得犯罪分子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理论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由于司法会计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到举报开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搜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无遗漏,从而为初查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 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常常会遇到线索不明,头绪繁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时间跨度大,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侦查工作无从着手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后,可以通过对经济往来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以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索、分析,对不合乎会计原理、会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及时发现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2、在立案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分析会计业务反映的经济内容和账务事实,搜集会计资料证据,确定案件性质,重点完成证据攻坚。由于贪污犯罪反映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在会计资料的勘验中,司法会计可以依据发案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传递,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等,收集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分析涉案会计资料账户设置目的、账务走向动机、账务走向手段,以及反映经济活动事实过程的内在联系;拟出司法会计侦查预案,提交侦查人员。对举报失实的,可以在短时间内澄清,有助于及时结束初查活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的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帐本、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这些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的作用,但财务会计资料的形成要经过凭证、帐本、报表三个阶段,才能连续系统地记录经济业务。因此,具体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范围是有限的。在使用这些财务会计资料时,具体的财务会计资料只能直接地证明某一具体事实情节,但不能反映财务会计事实的全貌,只有将各类财务会计资料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就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证据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确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职务犯罪虽然是一种不法活动的结果,但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过程,也就是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司法会计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对事实过程作整体审查,以进一步提取证据,为证实犯罪提供尽可能齐备的证据材料。? 因此,司法会计人员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勘验以及发现、分析线索,提取、审查证据,能够为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3、在侦查终结环节,司法会计可以通过判断综合的会计资料证据,出具检验鉴定结论,揭露证实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委托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司法会计对证明犯罪事实的会计凭证、与会计凭证有关的会计账页、原始凭证、盘库记录、实物清单、接手时的交接表、离任时的交接表等会计资料证据进行认真、缜密的审查,通过确认各种会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会计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便于将会计资料证据与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诉讼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相互印证,使其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三、司法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司法会计作用认识模糊。
主要表现在: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目前,各级检察院普遍地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他们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但缺乏必要的侦查意识及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学科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很难胜任司法会计的侦查工作。
(二)是司法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
基层院的司法会计兼职居多。本来现有的司法会计基本上都是半路出家,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人员少等现象,所以司法会计在做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其他检察工作,往往忽视本职工作。由于实践机会减少,加之本身业务就不强,必然导致专业知识后退。
(三)鉴定范围不明确、送检资料不齐全。
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充足的资料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送检资料不完备、不充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全面、不真实。其原因一是侦查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不了解,不知道应该送检哪些资料,往往送检的资料不充分、不齐全。二是侦查人员思想上存在的“司法会计”无所不能的错误意识,认为只要涉及财务,就全是司法会计的事,因此,造成了送检材料不齐全。以上所造成的后果是对送检所需要确认的会计事项因没有完整的记录,往往会产生退卷或需要补充鉴定资料,从而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拖延了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解决对策
(一)必须加强宣传与培训。司法会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学科,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完善的理论体系,所以司法会计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已开展了十多年,积累了无数成功的案例,要大力宣传这些案例,尽可能的在组织内部司法会计人员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提高全社会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和扩大司法会计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制定和完善司法会计工作相关制度。
1、要重视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2、制定司法会计行业规范,特别是要在规范中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责任以及要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在确保司法会计人员公平、公正进行司法会计活动的同时,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