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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种文化整个价值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具主导作用的价值取向,它集中体现着人们关于个人、家庭、国家乃至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左右着人们在政治、社会、伦理、审美及对于是非、善恶、美丑、正邪的基本判断。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它主导着人们普遍的文化认同倾向,所以,文化的价值观并非只是经典文献中的理论学说,而是绵延在普通百姓世俗生活中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恒久的历史传承性。
和谐,是中国古人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意识到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万物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内在依据。中国文化中,以“和”为本的宇宙观,以“和”为善的伦理观,以“和”为美的艺术观,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以“和”为本的宇宙观
中华文化的和谐理念滥觞于尧舜时代。《尚书》就有“协和万邦”、“燮和天下”的记述,《周易》中也贯穿着“天下和平”的政治理念。先哲的目光遍及万邦,所向天下,反映着中国上古时期人们对普天之下芸芸众生“协和”、“和平”生活的美好憧憬,对国家社稷安定繁荣的无限期望和对万邦归顺、诸侯称臣的和谐天下的向往。时至春秋初期,管仲明确提出“和合故能谐”的和谐观念。他认为只有协调、合作才能达到和顺、和睦、和谐,反之则会失度、失衡、失败。作为农业文明时代的思想家,管仲特别强调“四者俱犯,则阴阳不和,风雨不时”,灾害横生。管仲在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与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他的“察和之道”。他把君臣之间、上下之间、百姓之间的和睦相处看作是国家政令通畅、政治昌明的文化标志。在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的古代社会,《管子》提出的和谐之道不仅具有引导国家政治的社会意义,这种推及家庭伦理,倡导父母、夫妇“不失其常”、“中和慎敬”的和谐思想,在客观上也为中华民族的和谐文化价值观的实现,铺设一条从个人到家庭直至社会的基本架构。
以“和”为善的伦理观
在《管子》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自然观、人际之间和睦相处的伦理观、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观之后,道家哲学以“道生万物”为核心理念,对中国和谐文化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丰富和延展。老子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阴阳两极对立基础上提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等一系列具辩证思想的基本命题,扩充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观,将和谐从一般社会层面提升至哲学高度,赋予和谐理念更为普遍、深邃的哲学内涵。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和谐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儒家的思想体系中,无论是讲人类社会,还是讲客观世界,都是建构在“中”“和”的基础之上。在儒家的自然哲学中,“中”是“天下之大本”;“和”为“天下之达道”,只有“中”“和”一致,才能实现“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天下。在思维方式上,孔子一贯秉承“执两用中”之道,反对偏执、极端的思维方法,倡导在相互对立的两极状态中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间状态,以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并非以取消事物个性差异为前提。实际上,孔子所谓的“和而不同”强调的正是在保持自我个性精神基础上的和谐与统一。《国语》中记载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强调的也是不同事物之间只有在保持多样化前提下,才能生存发展。如果完全趋同,和谐就失去了相互协调、共存的基础。
中国古代哲人还特别善于把精深玄奥的哲学理念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物来进行生动的阐释。如《左传》所说“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这看似讲的是最寻常不过的饮食烹饪,实际上是以烹饪为例,强调众多差异性事物的中和汇聚是和合的基本要义,进而明确了事物之间各自的差异性、个性是和谐共生、相互发展的基础。所以,和谐并非要取消原有事物的自身品格,而是在相互认同基础上中和、融会。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中也认为,君子应当“食和羹以平其气,听和声以平其志,纳和言以平其政,履和行以平其德”。“和”在此讲的并不是二者相加之和,而是和谐、和顺、和美、和睦之和。这表明中国的和谐观念是古代哲人有感于对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而作出的理性升华,是东方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群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亦表明,中华民族的“和谐”观并非局限在国家政治、艺术美学与伦理道德等形而上的观念层面,也体现在普通百姓的世俗生活之中。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价值观本身便是多种观念形态的多元统一,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与生活智慧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中华民族对和谐社会的真诚憧憬和不懈追求,成为中华民族思想宝库中的一笔精神财富,具有传承与弘扬的历史意义与恒久价值。
以“和”为美的艺术观
通观中国古代美学史,我们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一种一以贯之的审美理想,即以“和”为美。以“和”为美不仅涉及艺术的表现形态与艺术风格,还关涉文艺与自然、社会、政治、伦理等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在《中国美学史》中,李泽厚、刘纲纪曾将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的基本特征概括为高度强调“美与善”、“情与理”、“人与自然”的统一,可以说揭示出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的精神主旨。但是,中国古代美学思想强调的所谓“统一”,并非仅指对应物间的交融、汇合,而是始终强调在对立两极中持不偏不倚的中间取向。由此探寻下去,我们还会发现,以“和”为美的美学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和人生观也翕然相通。《周易》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其“大和”意指和谐的最高境界,正是古人对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的由衷憧憬。荀子曾说:“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西汉哲学家董仲舒亦云:“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他们都把自然万物的兴衰生灭视为“和”的最终结果,认为“和”是整个宇宙发展的根本规律。在古代思想家心目中,“和”已成为一种具普遍意义的本体论命题,是万物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内在依据。
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大自然及人类社会按其本性来说就是和谐的,而最高意义上的美就在这种和谐之中”。在此基础上,古人还推导出一套立身行事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提倡以中庸之道为核心内容的人生哲学,从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中赋予“和”以主体的人格意义。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即成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内在尺度。《论语·述而》中记载“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和”又指通过音乐而达到的人际之间亲善友爱的人伦关系。孙家正部长曾以北京故宫的核心建筑为例,说明它们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核心的价值观。太和殿:天地祥瑞,喻人与自然和谐;中和殿:中庸平和,喻人世和谐;保和殿:心态和顺,身体安适,喻人的身心和谐。这三个大殿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本的价值观。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本的宇宙观,以“和”为善的伦理观,以及以“和”为美的艺术观,在文化精神上一脉相承,在思想方法上相互一致。和谐是以中国哲学观念为支柱、以普遍的社会心理认同为根基的核心价值观。
和谐,是中国古人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意识到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万物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内在依据。中国文化中,以“和”为本的宇宙观,以“和”为善的伦理观,以“和”为美的艺术观,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以“和”为本的宇宙观
中华文化的和谐理念滥觞于尧舜时代。《尚书》就有“协和万邦”、“燮和天下”的记述,《周易》中也贯穿着“天下和平”的政治理念。先哲的目光遍及万邦,所向天下,反映着中国上古时期人们对普天之下芸芸众生“协和”、“和平”生活的美好憧憬,对国家社稷安定繁荣的无限期望和对万邦归顺、诸侯称臣的和谐天下的向往。时至春秋初期,管仲明确提出“和合故能谐”的和谐观念。他认为只有协调、合作才能达到和顺、和睦、和谐,反之则会失度、失衡、失败。作为农业文明时代的思想家,管仲特别强调“四者俱犯,则阴阳不和,风雨不时”,灾害横生。管仲在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与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他的“察和之道”。他把君臣之间、上下之间、百姓之间的和睦相处看作是国家政令通畅、政治昌明的文化标志。在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的古代社会,《管子》提出的和谐之道不仅具有引导国家政治的社会意义,这种推及家庭伦理,倡导父母、夫妇“不失其常”、“中和慎敬”的和谐思想,在客观上也为中华民族的和谐文化价值观的实现,铺设一条从个人到家庭直至社会的基本架构。
以“和”为善的伦理观
在《管子》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自然观、人际之间和睦相处的伦理观、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观之后,道家哲学以“道生万物”为核心理念,对中国和谐文化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丰富和延展。老子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阴阳两极对立基础上提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等一系列具辩证思想的基本命题,扩充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观,将和谐从一般社会层面提升至哲学高度,赋予和谐理念更为普遍、深邃的哲学内涵。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和谐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儒家的思想体系中,无论是讲人类社会,还是讲客观世界,都是建构在“中”“和”的基础之上。在儒家的自然哲学中,“中”是“天下之大本”;“和”为“天下之达道”,只有“中”“和”一致,才能实现“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天下。在思维方式上,孔子一贯秉承“执两用中”之道,反对偏执、极端的思维方法,倡导在相互对立的两极状态中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间状态,以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并非以取消事物个性差异为前提。实际上,孔子所谓的“和而不同”强调的正是在保持自我个性精神基础上的和谐与统一。《国语》中记载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强调的也是不同事物之间只有在保持多样化前提下,才能生存发展。如果完全趋同,和谐就失去了相互协调、共存的基础。
中国古代哲人还特别善于把精深玄奥的哲学理念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物来进行生动的阐释。如《左传》所说“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这看似讲的是最寻常不过的饮食烹饪,实际上是以烹饪为例,强调众多差异性事物的中和汇聚是和合的基本要义,进而明确了事物之间各自的差异性、个性是和谐共生、相互发展的基础。所以,和谐并非要取消原有事物的自身品格,而是在相互认同基础上中和、融会。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中也认为,君子应当“食和羹以平其气,听和声以平其志,纳和言以平其政,履和行以平其德”。“和”在此讲的并不是二者相加之和,而是和谐、和顺、和美、和睦之和。这表明中国的和谐观念是古代哲人有感于对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而作出的理性升华,是东方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群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亦表明,中华民族的“和谐”观并非局限在国家政治、艺术美学与伦理道德等形而上的观念层面,也体现在普通百姓的世俗生活之中。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价值观本身便是多种观念形态的多元统一,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与生活智慧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中华民族对和谐社会的真诚憧憬和不懈追求,成为中华民族思想宝库中的一笔精神财富,具有传承与弘扬的历史意义与恒久价值。
以“和”为美的艺术观
通观中国古代美学史,我们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一种一以贯之的审美理想,即以“和”为美。以“和”为美不仅涉及艺术的表现形态与艺术风格,还关涉文艺与自然、社会、政治、伦理等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在《中国美学史》中,李泽厚、刘纲纪曾将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的基本特征概括为高度强调“美与善”、“情与理”、“人与自然”的统一,可以说揭示出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的精神主旨。但是,中国古代美学思想强调的所谓“统一”,并非仅指对应物间的交融、汇合,而是始终强调在对立两极中持不偏不倚的中间取向。由此探寻下去,我们还会发现,以“和”为美的美学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和人生观也翕然相通。《周易》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其“大和”意指和谐的最高境界,正是古人对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的由衷憧憬。荀子曾说:“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西汉哲学家董仲舒亦云:“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他们都把自然万物的兴衰生灭视为“和”的最终结果,认为“和”是整个宇宙发展的根本规律。在古代思想家心目中,“和”已成为一种具普遍意义的本体论命题,是万物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内在依据。
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大自然及人类社会按其本性来说就是和谐的,而最高意义上的美就在这种和谐之中”。在此基础上,古人还推导出一套立身行事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提倡以中庸之道为核心内容的人生哲学,从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中赋予“和”以主体的人格意义。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即成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内在尺度。《论语·述而》中记载“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和”又指通过音乐而达到的人际之间亲善友爱的人伦关系。孙家正部长曾以北京故宫的核心建筑为例,说明它们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核心的价值观。太和殿:天地祥瑞,喻人与自然和谐;中和殿:中庸平和,喻人世和谐;保和殿:心态和顺,身体安适,喻人的身心和谐。这三个大殿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本的价值观。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本的宇宙观,以“和”为善的伦理观,以及以“和”为美的艺术观,在文化精神上一脉相承,在思想方法上相互一致。和谐是以中国哲学观念为支柱、以普遍的社会心理认同为根基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