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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降低磋商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和补充合同漏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其事先拟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容易使交易相对人成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欺诈对象。格式条款的价值审视需回归工具本位,通过订入机制、“黑名单”和“灰名单”机制进行多层次的效力重构,在追求“武器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赋予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权,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