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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美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大多数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特定问题或适应市场需求而制定和修改的。从特点上看,其呈现出很强的应急性,加强了对管制规避行为的反规避,并注重寻求体制和法律的互补与平衡。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应特别注意依据金融实践与市场需求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以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