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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在此过程中引发了许多信用社代办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应当明确信用社代办员的性质,即信用社代办员与信用社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