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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科技引领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实现智慧法院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融合,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挖掘利用海量案件资源,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评估、诉讼结果预判等服务;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实现纠纷解决的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提升在线纠纷解决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完善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建立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指引、办案要件指引,拓展智能辅助办案功能;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应用;推进大数据语音识别技术广泛应用,在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交流等活动中全程同步记录;升级裁判文书辅助制作和智能分析系统,为法官办案提供更好的智能化辅助服务;健全法官智能移动办案系统,实现非涉密的办文、办事、办会、办案移动端办理,审判过程录音、录像、文书制作、远程电子签章等功能。
第三,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研究开展涉网络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推广远程视频作证,证人、鉴定人隐蔽作证系统;探索推广电子送达方式,试行以网络、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网络公开送达法律文书;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公开,逐步增加庭审直播案件数量与类型;全面推进网上冻结与查封、边控制度;完善网络拍卖工作机制。
第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完善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构建网站、电话、短信、微信、APP、窗口“六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优化服务导引、自助立案、缴费、材料收取、保全、送达、案件查询、文书打印、法律咨询、信访接待等服务功能;建立跨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着力破解异地诉讼难、诉讼累等问题;完善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第五,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判执行监督预警系统,将审判执行风险防控、审务督查、廉政回访和对执法执勤车辆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大数据发现和分析功能;完善审判流程智能管理平台,运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视频识别、动态人脸识别等智能化、可视化手段,及时发现审判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强化立案管理、审限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
第六,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构建公检法司等机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大数据办案统一网络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司法数据资源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社会经济和空间地理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的对接利用;加快与各类社会组织数据资源的互通共享。
第七,建立全媒体舆情智能管理系统。利用舆情智能管理系统,进行舆情采集、分析和预警;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优势,进行舆情导控;建立舆情风险评估、联动协作处置和事后总结评价机制。
智慧法院建设正在全方位推进,从外部功能的运用到内部功能的挖掘、从重管理到重便民,智慧法院建设不断走向深化。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谓智慧法院建设的“集大成者”。“互联网 法院”将侧重点放在法院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将现代科技作为提升法院审判质效和司法行政管理质效的手段,但并不改变法院传统的组织结构、管理原则和诉讼规则;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地将现代科技应用到传统司法模式之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一种新的在线审判模式,优化甚至重塑网络场景下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以便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有道是“技术只是工具,正义才是根本”,智慧法院建设秉持的基本理念是在“变革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从总体上看,智慧法院建设深化了司法公开,提高了司法效率,方便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司法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智慧法院建设对法官运用智能化知识的能力提出了挑战,法官收集大数据的能力、运用大数据减少和消除司法差异的能力、运用大数据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能力有待提高。在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中,只有保障数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才能保障结论的科学性,这不仅需要有标准化的数据目录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技术伦理准则。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使得司法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标准化与个性化、整体公正与个案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应予重视的深层次问题。在信息化时代,司法面临着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的转型,传统司法与智能司法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揚其所长、避其所短,是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摘自2017年12月7日 《光明日报》。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第一,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挖掘利用海量案件资源,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评估、诉讼结果预判等服务;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实现纠纷解决的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提升在线纠纷解决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完善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建立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指引、办案要件指引,拓展智能辅助办案功能;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应用;推进大数据语音识别技术广泛应用,在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交流等活动中全程同步记录;升级裁判文书辅助制作和智能分析系统,为法官办案提供更好的智能化辅助服务;健全法官智能移动办案系统,实现非涉密的办文、办事、办会、办案移动端办理,审判过程录音、录像、文书制作、远程电子签章等功能。
第三,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研究开展涉网络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推广远程视频作证,证人、鉴定人隐蔽作证系统;探索推广电子送达方式,试行以网络、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网络公开送达法律文书;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公开,逐步增加庭审直播案件数量与类型;全面推进网上冻结与查封、边控制度;完善网络拍卖工作机制。
第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完善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构建网站、电话、短信、微信、APP、窗口“六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优化服务导引、自助立案、缴费、材料收取、保全、送达、案件查询、文书打印、法律咨询、信访接待等服务功能;建立跨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着力破解异地诉讼难、诉讼累等问题;完善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第五,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判执行监督预警系统,将审判执行风险防控、审务督查、廉政回访和对执法执勤车辆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大数据发现和分析功能;完善审判流程智能管理平台,运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视频识别、动态人脸识别等智能化、可视化手段,及时发现审判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强化立案管理、审限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
第六,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构建公检法司等机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大数据办案统一网络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司法数据资源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社会经济和空间地理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的对接利用;加快与各类社会组织数据资源的互通共享。
第七,建立全媒体舆情智能管理系统。利用舆情智能管理系统,进行舆情采集、分析和预警;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优势,进行舆情导控;建立舆情风险评估、联动协作处置和事后总结评价机制。
智慧法院建设正在全方位推进,从外部功能的运用到内部功能的挖掘、从重管理到重便民,智慧法院建设不断走向深化。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谓智慧法院建设的“集大成者”。“互联网 法院”将侧重点放在法院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将现代科技作为提升法院审判质效和司法行政管理质效的手段,但并不改变法院传统的组织结构、管理原则和诉讼规则;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地将现代科技应用到传统司法模式之中,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一种新的在线审判模式,优化甚至重塑网络场景下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以便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有道是“技术只是工具,正义才是根本”,智慧法院建设秉持的基本理念是在“变革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从总体上看,智慧法院建设深化了司法公开,提高了司法效率,方便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司法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智慧法院建设对法官运用智能化知识的能力提出了挑战,法官收集大数据的能力、运用大数据减少和消除司法差异的能力、运用大数据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能力有待提高。在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中,只有保障数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才能保障结论的科学性,这不仅需要有标准化的数据目录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技术伦理准则。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使得司法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标准化与个性化、整体公正与个案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应予重视的深层次问题。在信息化时代,司法面临着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的转型,传统司法与智能司法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揚其所长、避其所短,是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摘自2017年12月7日 《光明日报》。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