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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确定个税800元起征开始,到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税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求继续提高个税免征额、切实降低普通工薪阶层税负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于是,经过3年多的讨论甚至是争论过程,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再次上调了免征额,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变化几何
本次个税调整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调整前后的税率和免征额见表1、2。
本次修改一是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二是将其中第一级税率由5%降到了3%;三是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最低由不超过500元调高到1500元;而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最高由超过10万元降低为8万元;四是除最低税率的速算扣除数0没有变化以外,低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提高了,高税率的速算扣除数降低了,如原来第二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现改为105元。
这些调整使低收入者的纳税额大大降低,甚至不用再纳税,而高收入者的税负则增加,进一步体现了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或者不交税的个税制度原则。
你交税多了还是少了
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这次调整中自己是否受益了,为此,分几种情况来分析各收入阶段的税负变化情况。由于“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某些项目的交费比率各地可能存在差异(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差异较大),为简化计算,在下面的分析中,将收入定义为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并分多个工资档次,分别按税率和免征额调整前后来计算,见表3。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个税调整前后的税负变动额呈现“波浪式”走势。
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均不再交纳个税,而调整前工薪收入在2000元以下才不交税,这使得相当一部分较低收入者将不再纳税,假设“三险一金”合计交费比例为20%(下同),个人月工资总额在4375元以下的,都不再需要交税,也就是说减税额在125元以下。
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调整前后的税负减少额逐步增加,但在工资额到达0.7万~1万元时,税负减少额达到顶峰,即480元左右,即工资收入在这个范围附近的受益于这次个税调整的力度是最大的。
当工资额超过1万元后,调整前后的税负减少额呈逐步降低态势,至3.86万元时,税负减少额降为0,也就是说这次调整对月收入为3.86万元的人群来说没有影响。
当工资额超过3.86万元时,调整前后的税负不再减少,而是开始变为增加,且增加的速度逐步加快,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工薪收入超过3.86万元时,这次个税调整对他来说,所交纳的个税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且工资收入越高,增加额越大。
在这次个税调整后,有两个工资档次对工薪族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可视为“分水岭”:一是3500元,调整前3500元以下(2000元以上),都需要交纳个税,而调整后3500元以下的一律免征个税。另一个是3.86万元,月收入在这以下的,调整后的税负都减少,而一旦超过这个数字,税负开始变为增加。
充分利用小窍门合理避税
此次个税调整可谓几家欢乐几家忧。那么,有没有方法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合理避税。
交纳个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履行交纳个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懂得利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理财活动。对于工资薪金来说,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工资越高,交税就会越多,合理避税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将每月的工资额尽可能地“降低”下来。
利用税前扣除项目避税
例如国家规定,按比例交纳的“三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交纳越多,从工资中扣除越多,相应降低了税基,从而可以少交税。这其中,“三险”的比例基本上是固定的,而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比例范围各地区、各单位可在5%~12%确定。目前许多地区和单位都执行较低的交纳比例,提高公积金交纳的比例还是有较大空间。
“包干制”奖金避税
为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许多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奖金采取包干制,即除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外,再按照其推销产品所回笼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再另行报销,对销售人员来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显然按奖金总额交纳个税是不合适的。可要求将合理额度内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只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奖金处理,并以此交纳个税,这样可以少纳税。
年终奖金的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职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则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交纳个税。为此,建议尽量不要采用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同时在充分考虑边际税率、税后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将全年收入在按月支付固定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便使月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都能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
通常情况下,工资分摊发放和尽量采用年薪制的方式更有利于减税。另外,对于实行“双薪制”的单位(一些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员工多发放1个月工资,作为鼓励工资,一般在最后1个月里发放,所以叫“第13个月”工资,也可以称之为双薪),如果将双薪与年终奖合并发放,会达到减税的效果。举例来说,假设某员工第13个月的工资和当月正常工资均为4000元,可扣除的“三险一金”为800元,年终奖7000元,按照合并计税办法,当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为26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210元,两项合计为475元,但是,如果将4000元的“第13个月”工资并入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30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月实际应纳税额为330元,两者比较后一种方法少纳税145元。
巧用“临界点”避税
在合理避税中,有个节税“临界点”的概念非常重要,即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有时虽发的工资或者奖金多了,但适用了更高税率,实际拿到手的收入反而少了,这也就是现实中一些人所抱怨的“多拿一块钱,却多交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税”的情况。对此,可要求单位对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可采取其他形式发放,如放入工资或报销发票等,以降低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同时,也可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即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公共福利支出,使个人在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这实际上也是利用了临界点来节税。
调整后变化几何
本次个税调整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调整前后的税率和免征额见表1、2。
本次修改一是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二是将其中第一级税率由5%降到了3%;三是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最低由不超过500元调高到1500元;而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最高由超过10万元降低为8万元;四是除最低税率的速算扣除数0没有变化以外,低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提高了,高税率的速算扣除数降低了,如原来第二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现改为105元。
这些调整使低收入者的纳税额大大降低,甚至不用再纳税,而高收入者的税负则增加,进一步体现了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或者不交税的个税制度原则。
你交税多了还是少了
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这次调整中自己是否受益了,为此,分几种情况来分析各收入阶段的税负变化情况。由于“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某些项目的交费比率各地可能存在差异(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差异较大),为简化计算,在下面的分析中,将收入定义为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并分多个工资档次,分别按税率和免征额调整前后来计算,见表3。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个税调整前后的税负变动额呈现“波浪式”走势。
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均不再交纳个税,而调整前工薪收入在2000元以下才不交税,这使得相当一部分较低收入者将不再纳税,假设“三险一金”合计交费比例为20%(下同),个人月工资总额在4375元以下的,都不再需要交税,也就是说减税额在125元以下。
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调整前后的税负减少额逐步增加,但在工资额到达0.7万~1万元时,税负减少额达到顶峰,即480元左右,即工资收入在这个范围附近的受益于这次个税调整的力度是最大的。
当工资额超过1万元后,调整前后的税负减少额呈逐步降低态势,至3.86万元时,税负减少额降为0,也就是说这次调整对月收入为3.86万元的人群来说没有影响。
当工资额超过3.86万元时,调整前后的税负不再减少,而是开始变为增加,且增加的速度逐步加快,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工薪收入超过3.86万元时,这次个税调整对他来说,所交纳的个税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且工资收入越高,增加额越大。
在这次个税调整后,有两个工资档次对工薪族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可视为“分水岭”:一是3500元,调整前3500元以下(2000元以上),都需要交纳个税,而调整后3500元以下的一律免征个税。另一个是3.86万元,月收入在这以下的,调整后的税负都减少,而一旦超过这个数字,税负开始变为增加。
充分利用小窍门合理避税
此次个税调整可谓几家欢乐几家忧。那么,有没有方法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合理避税。
交纳个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履行交纳个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懂得利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理财活动。对于工资薪金来说,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工资越高,交税就会越多,合理避税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将每月的工资额尽可能地“降低”下来。
利用税前扣除项目避税
例如国家规定,按比例交纳的“三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交纳越多,从工资中扣除越多,相应降低了税基,从而可以少交税。这其中,“三险”的比例基本上是固定的,而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比例范围各地区、各单位可在5%~12%确定。目前许多地区和单位都执行较低的交纳比例,提高公积金交纳的比例还是有较大空间。
“包干制”奖金避税
为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许多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奖金采取包干制,即除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外,再按照其推销产品所回笼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再另行报销,对销售人员来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显然按奖金总额交纳个税是不合适的。可要求将合理额度内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只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奖金处理,并以此交纳个税,这样可以少纳税。
年终奖金的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职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则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交纳个税。为此,建议尽量不要采用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同时在充分考虑边际税率、税后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将全年收入在按月支付固定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便使月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都能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
通常情况下,工资分摊发放和尽量采用年薪制的方式更有利于减税。另外,对于实行“双薪制”的单位(一些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员工多发放1个月工资,作为鼓励工资,一般在最后1个月里发放,所以叫“第13个月”工资,也可以称之为双薪),如果将双薪与年终奖合并发放,会达到减税的效果。举例来说,假设某员工第13个月的工资和当月正常工资均为4000元,可扣除的“三险一金”为800元,年终奖7000元,按照合并计税办法,当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为26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210元,两项合计为475元,但是,如果将4000元的“第13个月”工资并入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30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月实际应纳税额为330元,两者比较后一种方法少纳税145元。
巧用“临界点”避税
在合理避税中,有个节税“临界点”的概念非常重要,即由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有时虽发的工资或者奖金多了,但适用了更高税率,实际拿到手的收入反而少了,这也就是现实中一些人所抱怨的“多拿一块钱,却多交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税”的情况。对此,可要求单位对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可采取其他形式发放,如放入工资或报销发票等,以降低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同时,也可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即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公共福利支出,使个人在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这实际上也是利用了临界点来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