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草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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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草药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国际上许多国家正加快对传统医药的研究步伐,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关于中草药的立法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以及民众保护我国中草药的意识不够强,致使中草药在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因此,对于中草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加强我国的立法和民众的保护意识。
  关键词 中药 知识产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医药理论和方法是我国人民在长期劳动和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经实践而形成的独特、系统的科学理论和诊疗方法,为人类防病治病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领域之一。然而由于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造成我国大量的中药无形资产流失,致使我国的中药产业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字,到2000年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中有90%来自国外,据不完全统计,传统的中草药由国人研制开发却由外国公司取得专利的项目就有900多项。这种现实与我国作为中药发源地及历史悠久的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1985年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其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按照目前对中草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在制备中草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中草药的药性,往往不仅与配方和制作工艺有关,还与原料的产地有关。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到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可能事实上明明是侵权,而技术上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从而没有办法保护中草药权利人的利益。这种状况大大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草药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草药事业的发展。
  (二)商标保护现状。
  商標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标记,往往具有深刻的内涵。一个知名商标,往往蕴含着企业的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甚至有企业的文化内涵。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例如同仁堂、达仁堂等知名商标,由于在顾客心中有极好的形象,带动了其相应药品的销售。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价值有时远远超过有形资产,在企业的商品销售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许多中草医药企业以前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普遍表现商标意识淡漠。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却很少。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许多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然后再被国内企业斥巨资把商标购回,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近些年来,中草药企业的商标意识有很大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大为高涨,但在运用商标和创建驰名商标等许多方面还很不够。
  中草药企业的商标保护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往往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一些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品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称注册商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药典》,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该名称则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把它用在自己的产品上。拥有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重新注册另一商标。原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资产,也随之逝去。
  (三)民众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许多人将科研成果通过文章公开发表,很少考虑将其课题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并转化为商品。而且由于我国中药科研人员对中药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重视不够,科研过程中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我国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样薄弱,对中药产权的认识不足,不重视用专利方法保护成果,从而丧失了市场。如六神丸是我国很常见的一味中成药,日本公司对其稍加改造和包装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每年销售额达6-7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我国许多中药企业不注重商标的注册,有调查显示: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对商标进行注册,有一些企业商标过期后不续展,致使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再花高价购回的事情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中药知识产权流失必须控制在最小范围。
  加入WTO使我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使我国传统中药产业焕发新的生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就成为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中药大国的时代课题,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二、中草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制定适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
  在现代社会,由于人口的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现代的生活方式以及对使用化学药物的顾虑,引发了人们回归自然的渴望,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对传统药物的大量需求,医药学模式呈多样化的趋势,我国应抓住这一契机,争取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传统药物保护规则,使传统药物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化、合法化。比如,鉴于中药自身的特点和现有的技术水平,在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条约中,如果要求中药品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不仅应包括有效部分,还包括配方、药效,就可能既保留了现有中药品种专利保护的优点,也能克服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不足。
  同时还要创制有利于中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模式。由于在制药技术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是极为悬殊的,如果按照同样的标准予以保护的话,就会以形式上的平等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此,西方学者提出了“双重法律规范”保障的观点,即制定分别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一观点基于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发展上不平等的事实的承认,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照顾,发达国家在全球的发展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负担更多的义务。现在,“双重法律规范”原则已经应用在国际事务中,在技术转让的国际行为守则和规范的谈判中也运用了这一原则。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新成果,在国际医药知识产权立法中使用“双重法律规范”,以实现对传统药物的保护。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
  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难以满足中药保护的实际需要,与形势的发展并不同步,不利于中药的发展。研究制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突出民族利益保护的中药保护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如现行的《专利法》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条款是借鉴了一部分西方国家的专利法规内容,西方国家没有中药,而中药与化学药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理论体系,用化学药的保护方式来保护中药与现实不符,也不适用。虽然一般性原则对中药专利也有约束力,但只根据《专利法》很难对中药实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而且其与《专利法》容易产生冲突。因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当中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地进行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统一,使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规范合理化。
  (三)增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制定知识产权策略。如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因此,中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应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保护申请,此外,中药作为特殊商品,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是使用不同商标,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上享有盛誉,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中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为目标,塑造中药驰名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单位: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袁红梅.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6卷第3期.
  [2]徐晋红.关于中药保护的思考.药业纵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版),2005年第2期.
  [3]袁红梅、庞博.关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法学,2005年第3期.
  [4]王兵、陈维国.我国中草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问题.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1期.
  [5]左岫仙.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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