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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政府贸易协定的西方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外交关系以来,两国经贸关系稳步发展;90年代以来,两国经贸合作进入高速发展期,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2009年以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不景气背景下,中芬贸易总额持续滑坡。尽管受危机影响,但芬兰企业看重中国经济发展潜力与市场规模,对华投资信心不减,绝大多数均致力于长期在华发展,中小企业合作热情也较高。中芬双边经贸关系
芬兰是最早与我国签订政府贸易协定的西北欧国家之一(1953年)。2003-2008年,芬兰是我国在北欧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二大技术转让方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地。
双边贸易据中方统计,2008年中芬贸易额达108.6亿美元,芬连续第五年成为我在北欧第一大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是芬兰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七大出口市场。我对芬出口主要商品为移动通信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附件、家用电器及零件、显示器、摄像机、织物制服装等;我自芬进口主要商品为手持(车载)式无线电话机、造纸制浆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附件、钢材、无机物涂布纸等。
双向投资 据中方统计,截至2009年底,芬对华投资项目373个,实际投资累计6.5亿美元。芬在华投资项目主要涉及木材加工、造纸机械制造和移动电话通信设备等领域。另据芬兰工商业联合会统计,芬在华投资企业260多家,累计投资额超过78亿欧元,我已成为芬对外投资重点国家。相对而言,我在芬投资企业数量较少,规模较小,但目前我国内企业对芬投资兴趣日益浓厚,赴芬投资步伐有所加快。
技术引进。据中方统计,2008年我自芬技术引进单项平均合同金额为2095万美元,在欧洲国家中排名第一。我自芬技术引进主要集中于电子通讯、造纸及有色金属等领域,引进方式以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引进为主。
双边联委会 中芬经济、工业和科技合作联委会根据“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于1979年。2005年中芬两国签署了新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联委会更名为“中芬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目前,中芬联委会下设林业、有色金属、中小企业和投资促进等4个工作组。
芬兰的投资环境
芬兰经济开放,倡导自由贸易,欢迎外资进入并为芬兰创造就业机会。其投资环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竞争力强根据近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调查报告,芬兰始终位居全球十大最具竞争力国家行列。2008年年初,欧盟里斯本委员会调查研究表明,芬兰是欧盟内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其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在经济增长及稳定性、研发投入、就业及劳动力水平、投资、教育等方面均名列前茅,充分表明了芬兰强大的综合竞争优势。
技术水平先进 芬兰重视发展高科技,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保持着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芬兰科技发展源于高额研发投入,近年来研发投入保持在GDP的3.5%左右,居各国前列。同时,芬兰也是世界高技术净出口国和人均拥有专利技术最多的国家之一。
劳动力素质高芬兰人普遍受教育水平很高,本科学位十分普遍,超过90%的30岁以下芬兰人精通英语。良好的教育体制为芬培养高素质劳动力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芬兰民族的传统和特点决定了芬员工大多责任感强、积极努力、谨慎且注重实际,劳动力整体素质高。
政府清廉透明 据国际调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全球廉政国家排名显示,芬兰是全球最廉政的国家之一,位列第四。透明与公开是芬政府主要原则之一,公共部门一切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政府服务高效透明也促使芬商业部门效率不断提高。
中企对芬投资时
应注意的问题
在投资方面 因经济发达、社会福利水平高、人口规模小,芬兰存在物价高、人工成本高、税收高及国内市场有限等问题。同时芬兰是一个法制国家,经济秩序规范,国民有着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中国企业到芬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依法经商、照章纳税,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建立和保持良好商业信誉。
二是在核算劳动力成本时,应综合考虑雇主为员工支付的福利成本,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保费,例如,替雇员缴纳意外保险和养老保险;雇员还应获得集团人身保险和与法定意外保险相连的失业保险。
三是尊重和保护雇员正当权益。在就业合同和雇佣关系中,雇主须满足所在行业的全国集体劳动协议所规定的就业最低标准,须安排法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等。
四是中芬关系友好,但也有部分芬兰人对我国不够了解。在投资中应低调、脚踏实地,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税收做出贡献,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贸易方面。芬兰人重信用、讲实效、比较坦诚,中国企业在与当地人做生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应重合同、守信用,一经与芬兰人谈妥,应切实履行承诺,完成合同约定。谈判、交往过程中应尊重对方,注意守时等。
二是避免在洽谈业务中夸大其辞、不切实际,不尊重现实情况和自身能力而好高骛远、急于求成,应做到减实相待、脚踏实地,努力使双方生意往来取得实效。
三是注重自身产品质量。使自己向芬出口产品符合芬及欧盟有关规定,以免产品被芬海关拒绝进口。近年来,包括玩具、蜡烛等不少我出口产品因不符合欧盟有关产品安全规定,而被芬海关拒绝进口。
四是对于我企业新结识的芬兰客户,如不太了解,建议对其资信、信誉等进行调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近年来也发生过个别不法芬商对我企业的欺诈事件。
五是尽量避免在7月份做生意。7月是芬夏休时节,所有政府部门、企业基本处于休假状态,当地很看重休假,此期间开展业务联系相对困难。
在承包工程方面目前,中国企业在芬承包工程的很少。根据当地法规政策等方面要求,中国企业在芬承包工程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承揽工程时应注意符合芬有关承包商资质规定,不弄虚作假。
二是施工过程中注重保质保量,特别是要符合当地有关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注意不影响周围居民或商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
三是如有中方人员参与施工,需为其办好有关签证、居留手续和证件等,并加强管理和教育,确保中方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在劳务合作方面 芬鼓励引进外籍劳务,并希外籍劳务在芬长期生活和居留,其实质是劳务移民。如中国劳务个人赴芬求职谋生,须了解芬引进外籍劳务的实质所在,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我国内职业中介机构,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外国人以务工为目的入境,无论逗留时间长短,均需在入境前获得芬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二是因芬兰语言特殊,许多外籍劳工因语言障碍不易融入芬社会,中国劳务应在出境前努力增强自身语言能力。
三是芬对外籍劳工权益同样予以保护,中国劳务应注意了解熟悉芬有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芬兰吸资的优惠政策
芬兰欢迎和鼓励外商投资,并希外资能为芬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可以同芬企业一样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规定的包括现金拨款、贷款、税收优惠、担保、补贴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资助,总体看并无专门针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芬有关资助和鼓励政策主要如下:
行业鼓励政策 业务援助芬全国有15个就业和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向企业提供业务援助的工作,包括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和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援助金、特别产品开发援助金、企业国际化援助金、运输援助金、能源补贴等。以投资援助金为例,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可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当于其资产数额25%-40%的援助资金。
投资贷款和融资担保在芬投资企业可向芬国有融资机构——出口信贷担保公司申请贷款融资担保、出口信贷等。
研发奖励金在芬投资企业可向芬国家技术创新局申请研发奖励金。如果其研发项目符合芬技术发展目标,奖励金总额可达陔企业研发费用的50%。
地区鼓励政策为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芬政府把全国分成北、中、南三个地区,中北部大部分地区为发展或结构稠整地区。政府鼓励企业在中北部的制造、旅游和服务等行业投资,并允诺给予这些企业最大优先权。此外,芬政府还通过运输补贴等手段鼓励外商到巾北部投资,并允许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来减轻税负。
特殊经济区域芬在赫尔辛基和最南部的Hanko各设有一个自由港,还在全国建有21个保税区,保税区内企业享受国际保税区通常的优惠政策,以及保税区当地的一些支持政策。
芬兰是最早与我国签订政府贸易协定的西北欧国家之一(1953年)。2003-2008年,芬兰是我国在北欧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二大技术转让方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地。
双边贸易据中方统计,2008年中芬贸易额达108.6亿美元,芬连续第五年成为我在北欧第一大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是芬兰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七大出口市场。我对芬出口主要商品为移动通信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附件、家用电器及零件、显示器、摄像机、织物制服装等;我自芬进口主要商品为手持(车载)式无线电话机、造纸制浆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附件、钢材、无机物涂布纸等。
双向投资 据中方统计,截至2009年底,芬对华投资项目373个,实际投资累计6.5亿美元。芬在华投资项目主要涉及木材加工、造纸机械制造和移动电话通信设备等领域。另据芬兰工商业联合会统计,芬在华投资企业260多家,累计投资额超过78亿欧元,我已成为芬对外投资重点国家。相对而言,我在芬投资企业数量较少,规模较小,但目前我国内企业对芬投资兴趣日益浓厚,赴芬投资步伐有所加快。
技术引进。据中方统计,2008年我自芬技术引进单项平均合同金额为2095万美元,在欧洲国家中排名第一。我自芬技术引进主要集中于电子通讯、造纸及有色金属等领域,引进方式以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引进为主。
双边联委会 中芬经济、工业和科技合作联委会根据“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于1979年。2005年中芬两国签署了新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联委会更名为“中芬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目前,中芬联委会下设林业、有色金属、中小企业和投资促进等4个工作组。
芬兰的投资环境
芬兰经济开放,倡导自由贸易,欢迎外资进入并为芬兰创造就业机会。其投资环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竞争力强根据近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调查报告,芬兰始终位居全球十大最具竞争力国家行列。2008年年初,欧盟里斯本委员会调查研究表明,芬兰是欧盟内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其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在经济增长及稳定性、研发投入、就业及劳动力水平、投资、教育等方面均名列前茅,充分表明了芬兰强大的综合竞争优势。
技术水平先进 芬兰重视发展高科技,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保持着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芬兰科技发展源于高额研发投入,近年来研发投入保持在GDP的3.5%左右,居各国前列。同时,芬兰也是世界高技术净出口国和人均拥有专利技术最多的国家之一。
劳动力素质高芬兰人普遍受教育水平很高,本科学位十分普遍,超过90%的30岁以下芬兰人精通英语。良好的教育体制为芬培养高素质劳动力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芬兰民族的传统和特点决定了芬员工大多责任感强、积极努力、谨慎且注重实际,劳动力整体素质高。
政府清廉透明 据国际调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全球廉政国家排名显示,芬兰是全球最廉政的国家之一,位列第四。透明与公开是芬政府主要原则之一,公共部门一切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政府服务高效透明也促使芬商业部门效率不断提高。
中企对芬投资时
应注意的问题
在投资方面 因经济发达、社会福利水平高、人口规模小,芬兰存在物价高、人工成本高、税收高及国内市场有限等问题。同时芬兰是一个法制国家,经济秩序规范,国民有着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中国企业到芬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依法经商、照章纳税,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建立和保持良好商业信誉。
二是在核算劳动力成本时,应综合考虑雇主为员工支付的福利成本,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保费,例如,替雇员缴纳意外保险和养老保险;雇员还应获得集团人身保险和与法定意外保险相连的失业保险。
三是尊重和保护雇员正当权益。在就业合同和雇佣关系中,雇主须满足所在行业的全国集体劳动协议所规定的就业最低标准,须安排法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等。
四是中芬关系友好,但也有部分芬兰人对我国不够了解。在投资中应低调、脚踏实地,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税收做出贡献,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贸易方面。芬兰人重信用、讲实效、比较坦诚,中国企业在与当地人做生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应重合同、守信用,一经与芬兰人谈妥,应切实履行承诺,完成合同约定。谈判、交往过程中应尊重对方,注意守时等。
二是避免在洽谈业务中夸大其辞、不切实际,不尊重现实情况和自身能力而好高骛远、急于求成,应做到减实相待、脚踏实地,努力使双方生意往来取得实效。
三是注重自身产品质量。使自己向芬出口产品符合芬及欧盟有关规定,以免产品被芬海关拒绝进口。近年来,包括玩具、蜡烛等不少我出口产品因不符合欧盟有关产品安全规定,而被芬海关拒绝进口。
四是对于我企业新结识的芬兰客户,如不太了解,建议对其资信、信誉等进行调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近年来也发生过个别不法芬商对我企业的欺诈事件。
五是尽量避免在7月份做生意。7月是芬夏休时节,所有政府部门、企业基本处于休假状态,当地很看重休假,此期间开展业务联系相对困难。
在承包工程方面目前,中国企业在芬承包工程的很少。根据当地法规政策等方面要求,中国企业在芬承包工程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承揽工程时应注意符合芬有关承包商资质规定,不弄虚作假。
二是施工过程中注重保质保量,特别是要符合当地有关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注意不影响周围居民或商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
三是如有中方人员参与施工,需为其办好有关签证、居留手续和证件等,并加强管理和教育,确保中方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在劳务合作方面 芬鼓励引进外籍劳务,并希外籍劳务在芬长期生活和居留,其实质是劳务移民。如中国劳务个人赴芬求职谋生,须了解芬引进外籍劳务的实质所在,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我国内职业中介机构,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外国人以务工为目的入境,无论逗留时间长短,均需在入境前获得芬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二是因芬兰语言特殊,许多外籍劳工因语言障碍不易融入芬社会,中国劳务应在出境前努力增强自身语言能力。
三是芬对外籍劳工权益同样予以保护,中国劳务应注意了解熟悉芬有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芬兰吸资的优惠政策
芬兰欢迎和鼓励外商投资,并希外资能为芬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可以同芬企业一样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规定的包括现金拨款、贷款、税收优惠、担保、补贴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资助,总体看并无专门针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芬有关资助和鼓励政策主要如下:
行业鼓励政策 业务援助芬全国有15个就业和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向企业提供业务援助的工作,包括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和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援助金、特别产品开发援助金、企业国际化援助金、运输援助金、能源补贴等。以投资援助金为例,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可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当于其资产数额25%-40%的援助资金。
投资贷款和融资担保在芬投资企业可向芬国有融资机构——出口信贷担保公司申请贷款融资担保、出口信贷等。
研发奖励金在芬投资企业可向芬国家技术创新局申请研发奖励金。如果其研发项目符合芬技术发展目标,奖励金总额可达陔企业研发费用的50%。
地区鼓励政策为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芬政府把全国分成北、中、南三个地区,中北部大部分地区为发展或结构稠整地区。政府鼓励企业在中北部的制造、旅游和服务等行业投资,并允诺给予这些企业最大优先权。此外,芬政府还通过运输补贴等手段鼓励外商到巾北部投资,并允许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来减轻税负。
特殊经济区域芬在赫尔辛基和最南部的Hanko各设有一个自由港,还在全国建有21个保税区,保税区内企业享受国际保税区通常的优惠政策,以及保税区当地的一些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