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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农村地区和一些城乡接合部属于多发、高发案件。办案民警要从证据收集、案件定性、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做好案件的侦办工作,以精准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要注重证据收集的特殊性
入户盗窃不同于普通盗窃案件,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决定了立案不能从简单的数额入手,而要注重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要及时接处警,以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入户盗窃案隐蔽性较强,侦破难度较大。民警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赴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特别是要及时邀请现场勘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提取指纹、脚印等有价值的物证。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覆盖面加大,可以及时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观察进入案发现场人员的行踪、体态、步姿以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先进行踩点,盗窃财物得手后会迅速离开现场,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可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农村地区住户的门锁、窗户等部位一般尘土较多,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留有条件较好的指纹、鞋印。要及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提取,为破案创造条件。如某派出所破获的黄某家现金被盗案,就是通过有效提取房门把手上的指纹,经比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取得突破。
第二,要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法律对入户盗窃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构成入户盗窃,必须要通过现场勘验固定“户”的特征,为立案奠定初步的证据基础。在现场勘验中要着重查看案件发生的场所特征,看是否符合法律上对“户”的要求。在现场勘验中要着重勘验被盗物品所处的位置、被盗财物所处的场所等,尤其要突出案发场所是否具有居民生活的内容,以确定户的功能。对受害人生活的内容如做饭的工具、床铺等部位要重点进行勘验,以突出“户”的功能特征。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韩某现金被盗案,其被盗现金为1500余元,发生的地点为一砖厂的工棚内,但经办案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该工棚为报案人韩某作为砖厂会计的办公场所,但其在工棚内进行做饭,而且工棚内布置床、沙发、洗涮等个人生活用品,表明其尽管属于工棚,但因其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其案件应属于入户盗窃,派出所民警经现场勘验后报立刑事案件进行了查处。
第三,要注意言辞证据的特殊性。尤其是报案笔录对案件定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询问报案人时要着重查清被盗财物的具体位置、被盗财物所处的场所特征、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如某派出所侦办的周某财物被盗案,案发地点为居民拆迁区,周围的平房已经全部拆迁,只有周某因拆迁价格未达成协议而未拆迁,但其已将该房屋当库房使用,并未居住。周某报案时称其屋内存放的其捡拾的一些废旧自行车、轮胎被盗要求查处。该案形式上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但实质上因其所谓的“户”缺乏户的功能性。尽管其有财物在室内被盗,但作为库房使用决定了不应作为入户盗窃立案侦查,而是应作为治安案件的盗窃进行处理。
二、注重案件定性的特殊性
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同时因其户的封闭性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安全的危险,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刑法修正案改变了单纯以数额入罪的要求,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扩大了打击的范围。在办案中,对于发生在户内的、数额未达到普通盗窃标准的盗窃财物的案件,在定性方面要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审查盗窃财物发生的场所是否符合“户”的特征。入户盗窃所谓的“户”通常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两个特征缺一不可。如“前店后厨”的场所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盗窃财物发生在营业时间,则因其场所的开放性不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即使在商店内或后厨内财物被盗也属于普通盗窃;再如对于临时工棚、职工宿舍等场所发生的盗窃案,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供他人生活的功能特征,如发生在职工集体宿舍,但宿舍若为职工起居生活场所则符合户的特征,如若发生盗窃案,即使数额未达到普通盗窃的入罪标准也应按入户盗窃立案查处。
第二,要注意區分“在户内盗窃”和“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如果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是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顺手牵羊盗窃或其他原因进入户内盗窃,则不属于“入户盗窃”。如某派出所办理的学生汤某盗窃案。汤某为某中学学生,其在邻居韩某家玩耍时看见韩某的手机放置在窗子上,趁韩某上厕所之际不注意将手机据为己有。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800元,汤某盗窃手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不应以入户盗窃进行立案侦查,因其数额未达到普通盗窃罪标准,只能按照治安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关于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入户盗窃因其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导致立案标准的降低,但从性质而言仍属于侵犯财产权案件。其既遂应以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有价值的财物为既遂,而不能以入户为既遂。入户与侵犯财产法益尚有一定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入户应属于犯罪预备。如某派出所侦办的王某某系列盗窃案,王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在某村里进行踩点、看谁家的门是否上锁,一旦上锁便会翻墙入户进行盗窃。2018年12月的一天乘方某家锁门之际进入方某家院内盗窃,正好被回家的方某某在院子中发现,遂扭送至派出所要求处理。该案王某某虽已经进入户内欲实施盗窃,但因其盗窃目标不确定,尚未对实际的财产造成紧迫的危险,应当属于盗窃预备,一般情况下盗窃预备因情节轻微不按照犯罪处理。
三、注重强制措施的适用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但对于实施盗窃犯罪前科较多、多次入户盗窃、累犯等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分子要及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能因为犯罪数额较低而对其宽宥。如某派出所办理的李某入户盗窃案,李某在某新建居民小区趁马某睡觉之际从马某家中床头盗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550元。民警通过马某设置的找回手机软件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到案后遂如实供述本次盗窃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被盗手机被及时追回、马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盗财物价值较小,但经进一步查证李某具有盗窃罪犯罪前科。本案办理中有的民警因犯罪数额较少建议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其实本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继续实施犯罪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较低,而李某具有盗窃前科,在被害人马某睡觉之际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尽管价值较小,但情节恶劣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应及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
四、注重审查犯罪数额
入户盗窃虽然不以犯罪数额作为入罪的标准,但盗窃案中犯罪数额属于主要的量刑情节。在确定犯罪数额时要结合犯罪分子的供述以及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实务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入户盗窃现金的案件中,对盗窃现金的数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如果实在无法查清盗窃数额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原则以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犯罪数额,而不能以受害的报案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要加大打击力度,办案民警要从案件的特殊性入手,及时获取证据材料,以精准打击犯罪,不枉不纵,保障人民财产、人身安全。
一、要注重证据收集的特殊性
入户盗窃不同于普通盗窃案件,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决定了立案不能从简单的数额入手,而要注重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要及时接处警,以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入户盗窃案隐蔽性较强,侦破难度较大。民警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赴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特别是要及时邀请现场勘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提取指纹、脚印等有价值的物证。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覆盖面加大,可以及时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观察进入案发现场人员的行踪、体态、步姿以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先进行踩点,盗窃财物得手后会迅速离开现场,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可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农村地区住户的门锁、窗户等部位一般尘土较多,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留有条件较好的指纹、鞋印。要及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提取,为破案创造条件。如某派出所破获的黄某家现金被盗案,就是通过有效提取房门把手上的指纹,经比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取得突破。
第二,要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法律对入户盗窃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构成入户盗窃,必须要通过现场勘验固定“户”的特征,为立案奠定初步的证据基础。在现场勘验中要着重查看案件发生的场所特征,看是否符合法律上对“户”的要求。在现场勘验中要着重勘验被盗物品所处的位置、被盗财物所处的场所等,尤其要突出案发场所是否具有居民生活的内容,以确定户的功能。对受害人生活的内容如做饭的工具、床铺等部位要重点进行勘验,以突出“户”的功能特征。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韩某现金被盗案,其被盗现金为1500余元,发生的地点为一砖厂的工棚内,但经办案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该工棚为报案人韩某作为砖厂会计的办公场所,但其在工棚内进行做饭,而且工棚内布置床、沙发、洗涮等个人生活用品,表明其尽管属于工棚,但因其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其案件应属于入户盗窃,派出所民警经现场勘验后报立刑事案件进行了查处。
第三,要注意言辞证据的特殊性。尤其是报案笔录对案件定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询问报案人时要着重查清被盗财物的具体位置、被盗财物所处的场所特征、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如某派出所侦办的周某财物被盗案,案发地点为居民拆迁区,周围的平房已经全部拆迁,只有周某因拆迁价格未达成协议而未拆迁,但其已将该房屋当库房使用,并未居住。周某报案时称其屋内存放的其捡拾的一些废旧自行车、轮胎被盗要求查处。该案形式上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但实质上因其所谓的“户”缺乏户的功能性。尽管其有财物在室内被盗,但作为库房使用决定了不应作为入户盗窃立案侦查,而是应作为治安案件的盗窃进行处理。
二、注重案件定性的特殊性
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同时因其户的封闭性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安全的危险,侵犯的法益具有复杂性。刑法修正案改变了单纯以数额入罪的要求,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扩大了打击的范围。在办案中,对于发生在户内的、数额未达到普通盗窃标准的盗窃财物的案件,在定性方面要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审查盗窃财物发生的场所是否符合“户”的特征。入户盗窃所谓的“户”通常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两个特征缺一不可。如“前店后厨”的场所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盗窃财物发生在营业时间,则因其场所的开放性不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即使在商店内或后厨内财物被盗也属于普通盗窃;再如对于临时工棚、职工宿舍等场所发生的盗窃案,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供他人生活的功能特征,如发生在职工集体宿舍,但宿舍若为职工起居生活场所则符合户的特征,如若发生盗窃案,即使数额未达到普通盗窃的入罪标准也应按入户盗窃立案查处。
第二,要注意區分“在户内盗窃”和“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如果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是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顺手牵羊盗窃或其他原因进入户内盗窃,则不属于“入户盗窃”。如某派出所办理的学生汤某盗窃案。汤某为某中学学生,其在邻居韩某家玩耍时看见韩某的手机放置在窗子上,趁韩某上厕所之际不注意将手机据为己有。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800元,汤某盗窃手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不应以入户盗窃进行立案侦查,因其数额未达到普通盗窃罪标准,只能按照治安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关于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入户盗窃因其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导致立案标准的降低,但从性质而言仍属于侵犯财产权案件。其既遂应以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有价值的财物为既遂,而不能以入户为既遂。入户与侵犯财产法益尚有一定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入户应属于犯罪预备。如某派出所侦办的王某某系列盗窃案,王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在某村里进行踩点、看谁家的门是否上锁,一旦上锁便会翻墙入户进行盗窃。2018年12月的一天乘方某家锁门之际进入方某家院内盗窃,正好被回家的方某某在院子中发现,遂扭送至派出所要求处理。该案王某某虽已经进入户内欲实施盗窃,但因其盗窃目标不确定,尚未对实际的财产造成紧迫的危险,应当属于盗窃预备,一般情况下盗窃预备因情节轻微不按照犯罪处理。
三、注重强制措施的适用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但对于实施盗窃犯罪前科较多、多次入户盗窃、累犯等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分子要及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能因为犯罪数额较低而对其宽宥。如某派出所办理的李某入户盗窃案,李某在某新建居民小区趁马某睡觉之际从马某家中床头盗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550元。民警通过马某设置的找回手机软件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到案后遂如实供述本次盗窃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被盗手机被及时追回、马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盗财物价值较小,但经进一步查证李某具有盗窃罪犯罪前科。本案办理中有的民警因犯罪数额较少建议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其实本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继续实施犯罪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较低,而李某具有盗窃前科,在被害人马某睡觉之际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尽管价值较小,但情节恶劣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应及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
四、注重审查犯罪数额
入户盗窃虽然不以犯罪数额作为入罪的标准,但盗窃案中犯罪数额属于主要的量刑情节。在确定犯罪数额时要结合犯罪分子的供述以及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实务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入户盗窃现金的案件中,对盗窃现金的数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如果实在无法查清盗窃数额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原则以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犯罪数额,而不能以受害的报案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要加大打击力度,办案民警要从案件的特殊性入手,及时获取证据材料,以精准打击犯罪,不枉不纵,保障人民财产、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