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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腐败;资金外逃;成因;途径
资金外逃,在国际上又称为资本逃避、资本非法转移等,是衡量一国经济增长稳定状况、反映一国金融体系潜在危机程度的重要指标。腐败资金外逃实质是一种跨境洗钱行为。近些年来,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跨国洗钱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在经济全球化、资金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跨国洗钱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内的传统洗钱方式。追回转至境外的腐败资金往往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因此,相比传统的境内洗钱行为,腐败资金外逃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贪官外逃、巨额腐败资产流向国外等问题已成为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1 掩饰隐瞒腐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1.1 腐败资金的范围
腐败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所获取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刑法中腐败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逃往境外的主要资金,是腐败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司法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另外,还有一些腐败犯罪的具体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里,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成为腐败资金的来源。
1.2 腐败资金具有非法性特征
由于腐败犯罪所得的资金具有非法性的特征,在国内不能合法使用,因而腐败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一系列洗钱活动使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其中有些腐败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将腐败犯罪资金转移至境外,为腐败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使其非法性得以掩饰和隐瞒,逃避国内金融监管和法律制裁。腐败资金经过洗钱活动后进行洗白后,其非法性的很难被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发现,可以在境外公开挥霍和享受,也可以再通过各种渠道转回境内进行消费和使用,甚至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因此,腐败犯罪主体通过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腐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能合法地进入到流通领域,腐败犯罪分子消费和使用腐败犯罪所得的资金产生了困难,腐败犯罪主体千方百计掩饰隐瞒其来源的非法性。
2 逃避法律制裁
目前,将腐败资金转移出境外进行跨国洗钱,已成为腐败分子逃脱国内严厉刑法制裁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关于腐败犯罪及洗钱犯罪的金融法和刑法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我国腐败分子时刻都面临由于腐败犯罪及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挺而走险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逃避国内法律的制约。
第一,对腐败类型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严密。腐败犯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中对腐败犯罪的立法设置比较细致、科学和合理。如前所述,贪污贿赂类腐败犯罪和渎职类的腐败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八章和第九章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他类型的腐败犯罪分散见规定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之中。我国对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的严密性,使腐败犯罪所得打上了非法性的印记,使其难以合法流通和正常使用。腐败犯罪所得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犯罪:
(1)贪污类型的腐败犯罪。如贪污罪等。
(2)贿赂型犯罪腐败犯罪。如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3)私分型的腐败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4)其他类型的腐败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
第二,对腐败类型犯罪进行了双重刑法规制。我国刑法既规定了贪污賄赂犯罪,同时又规定了洗钱罪。我国刑法第191条设置了洗钱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了进一步刑法立法规制。明确规定了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因而,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腐败资金外逃进行跨国洗钱是腐败犯罪的后续行为,是掩饰隐瞒腐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及其来源的重要手段。我国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到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能够以洗钱罪进行定罪处罚。
第三,反洗钱金融立法对腐败类型犯罪的预防。反洗钱金融立法是遏制腐败资金外逃的预防性立法。腐败犯罪分子的腐败犯罪所得受到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严密监控。我国制定了反洗钱的各种金融防范措施,以发现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我国2000年4月1日出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行存款实名制制度,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反洗钱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我国反洗钱金融立法越来越完备,我国对国际收支统计也进行了立法完善,2013年11月对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新增的第十三条对中国居民个人的海外金融资产以及负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腐败资金外逃不仅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制约,也受到我国金融法律的制约,一方面严密的金融立法和刑事立法对控制中国国内犯罪所得资金的外逃起到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使腐败犯罪所获取的资金处于极不安全的状态中,使国内洗钱更加困难,更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追究。因此腐败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选择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以逃避国内法的追究,这成为腐败分子腐败资金外逃的一个重要动因。
3 腐败分子为逃往国外创造经济条件
我国对腐败犯罪进行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大,控制腐败犯罪分子在海外隐藏资产,避免腐败分子在案发之前就外逃至海外。大多数腐败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一般都经过长时间的预谋和策划,由于计划比较周密,司法机关往往不容易发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国内法的制裁,将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跨境洗钱,为出逃海外积极做资金准备,为将来的海外生活创造经济条件。很多腐败分子都会提前将配偶或子女在案发前移民或移居至海外,利用配偶和子女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采用购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开设海外公司等方法进行洗钱活动,将腐败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使犯罪所得的非法性特征得以隐瞒,为自己逃住国外的生活打下良好经济基础。
犯罪的发生总是受到控制犯罪力量的制约。这种控制和制约,可以把犯罪总量和危害压缩到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将某些具体的犯罪活动遏制在犯罪意念、犯罪决意或犯罪行为的实施的过程中。腐败分子需要通过跨国洗钱活动将侵吞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移到对其相对安全的境外,腐败犯罪资金通过周密的洗钱活动链条,大量流入国外而使我国无法追缴。但是如果没有刑法的介入,这些对策对于惩治日益猖獗的跨国洗钱和腐败资金外逃行为还是收效甚微。有力打击和有效遏制跨国洗钱和腐败资金外逃行为,既是中国国内反腐败需要,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控制和预防腐败资金外逃,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控制,查找刑法规制上存在的不足,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扩大的国际司法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参考文献
[1]王明高.贪官资金外逃及惩治机制研究[J].反腐败研究,2006(05):42.
[2]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25.
资金外逃,在国际上又称为资本逃避、资本非法转移等,是衡量一国经济增长稳定状况、反映一国金融体系潜在危机程度的重要指标。腐败资金外逃实质是一种跨境洗钱行为。近些年来,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跨国洗钱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在经济全球化、资金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跨国洗钱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内的传统洗钱方式。追回转至境外的腐败资金往往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因此,相比传统的境内洗钱行为,腐败资金外逃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贪官外逃、巨额腐败资产流向国外等问题已成为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1 掩饰隐瞒腐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1.1 腐败资金的范围
腐败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所获取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刑法中腐败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逃往境外的主要资金,是腐败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司法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另外,还有一些腐败犯罪的具体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里,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成为腐败资金的来源。
1.2 腐败资金具有非法性特征
由于腐败犯罪所得的资金具有非法性的特征,在国内不能合法使用,因而腐败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一系列洗钱活动使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其中有些腐败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将腐败犯罪资金转移至境外,为腐败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使其非法性得以掩饰和隐瞒,逃避国内金融监管和法律制裁。腐败资金经过洗钱活动后进行洗白后,其非法性的很难被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发现,可以在境外公开挥霍和享受,也可以再通过各种渠道转回境内进行消费和使用,甚至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因此,腐败犯罪主体通过实施腐败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腐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能合法地进入到流通领域,腐败犯罪分子消费和使用腐败犯罪所得的资金产生了困难,腐败犯罪主体千方百计掩饰隐瞒其来源的非法性。
2 逃避法律制裁
目前,将腐败资金转移出境外进行跨国洗钱,已成为腐败分子逃脱国内严厉刑法制裁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关于腐败犯罪及洗钱犯罪的金融法和刑法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我国腐败分子时刻都面临由于腐败犯罪及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挺而走险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逃避国内法律的制约。
第一,对腐败类型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严密。腐败犯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中对腐败犯罪的立法设置比较细致、科学和合理。如前所述,贪污贿赂类腐败犯罪和渎职类的腐败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八章和第九章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他类型的腐败犯罪分散见规定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之中。我国对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的严密性,使腐败犯罪所得打上了非法性的印记,使其难以合法流通和正常使用。腐败犯罪所得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犯罪:
(1)贪污类型的腐败犯罪。如贪污罪等。
(2)贿赂型犯罪腐败犯罪。如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3)私分型的腐败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4)其他类型的腐败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
第二,对腐败类型犯罪进行了双重刑法规制。我国刑法既规定了贪污賄赂犯罪,同时又规定了洗钱罪。我国刑法第191条设置了洗钱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了进一步刑法立法规制。明确规定了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因而,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腐败资金外逃进行跨国洗钱是腐败犯罪的后续行为,是掩饰隐瞒腐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及其来源的重要手段。我国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到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能够以洗钱罪进行定罪处罚。
第三,反洗钱金融立法对腐败类型犯罪的预防。反洗钱金融立法是遏制腐败资金外逃的预防性立法。腐败犯罪分子的腐败犯罪所得受到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严密监控。我国制定了反洗钱的各种金融防范措施,以发现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我国2000年4月1日出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行存款实名制制度,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反洗钱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我国反洗钱金融立法越来越完备,我国对国际收支统计也进行了立法完善,2013年11月对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新增的第十三条对中国居民个人的海外金融资产以及负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腐败资金外逃不仅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制约,也受到我国金融法律的制约,一方面严密的金融立法和刑事立法对控制中国国内犯罪所得资金的外逃起到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使腐败犯罪所获取的资金处于极不安全的状态中,使国内洗钱更加困难,更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追究。因此腐败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选择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以逃避国内法的追究,这成为腐败分子腐败资金外逃的一个重要动因。
3 腐败分子为逃往国外创造经济条件
我国对腐败犯罪进行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大,控制腐败犯罪分子在海外隐藏资产,避免腐败分子在案发之前就外逃至海外。大多数腐败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一般都经过长时间的预谋和策划,由于计划比较周密,司法机关往往不容易发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国内法的制裁,将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跨境洗钱,为出逃海外积极做资金准备,为将来的海外生活创造经济条件。很多腐败分子都会提前将配偶或子女在案发前移民或移居至海外,利用配偶和子女将腐败资金转移至境外,采用购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开设海外公司等方法进行洗钱活动,将腐败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使犯罪所得的非法性特征得以隐瞒,为自己逃住国外的生活打下良好经济基础。
犯罪的发生总是受到控制犯罪力量的制约。这种控制和制约,可以把犯罪总量和危害压缩到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将某些具体的犯罪活动遏制在犯罪意念、犯罪决意或犯罪行为的实施的过程中。腐败分子需要通过跨国洗钱活动将侵吞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移到对其相对安全的境外,腐败犯罪资金通过周密的洗钱活动链条,大量流入国外而使我国无法追缴。但是如果没有刑法的介入,这些对策对于惩治日益猖獗的跨国洗钱和腐败资金外逃行为还是收效甚微。有力打击和有效遏制跨国洗钱和腐败资金外逃行为,既是中国国内反腐败需要,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控制和预防腐败资金外逃,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控制,查找刑法规制上存在的不足,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扩大的国际司法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参考文献
[1]王明高.贪官资金外逃及惩治机制研究[J].反腐败研究,2006(05):42.
[2]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