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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侵害更加凸显,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巨大的阻碍。从大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大力加强部门间合作及大力提高弱势群体自身权益保护能力入手,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消费者
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世界上的大国之一,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综合实力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我国的综合实力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但我们不能被取得的成绩蒙蔽了视野,也应该看到社会上的众多不和谐因素仍在危害国家的健康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本文将以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消费者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弱势群体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保护现状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主体之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市场也井然有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够成熟,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迫在眉睫。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蓬勃发展。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昭示着我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诞生,同年 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21世纪我国加入了WTO,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我国得到了更长足的发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出了更大的贡献。二是消費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里重大的意义。
在看到成绩喜人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新特点:一是投诉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诉结构的变化可以概括为生存型消费投诉减少,享受型消费投诉增加。具体而言就是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等的投诉大幅增加,主要体现在垄断性服务业纠纷多,洗染、美容服务投诉多,网上消费损害多三大方面。二是法律法规落实较为乏力。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是——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这种模式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对于一些案件的授权不清晰,有时会出现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局面,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出现共争管辖或是相互推诿的情况,会使一些消费者权益案件不能很好地解决。三是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司法诉讼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现行诉讼制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再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往往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地位[1]。
二、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策略
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现象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特征,对我国现行的弱势群体保护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我们要与时俱进,多方努力提高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大力完善法律法規体系。“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冲突的现象客观存在,法律的冲突必然导致执法无力。我们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与《消法》冲突的地方法律法规给予改变或撤销,使《消法》能够顺利实施。再如针对消费者权益维护难的问题,要从民法上取得较大的改变颇为困难,我们可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使其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在第一时间高效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及时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二是大力加强部门间合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九龙治水”现象客观存在,使得部门权责不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要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并将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同时政府要严把入口关,在对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前,严格进行审核。职能部门要严把流通关,在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后,工商、质检、药监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三是大力提高弱势群体自身权益保护能力。弱势群体自身权益保护能力的提高可以从意识和知识储备两个方面努力。以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为例,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让消费者充分意识到维权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打击不了商贩的有力武器[2]。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消费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力量,将产品质检结果及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对商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其“畏舆守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卫柏江(1986—),男,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事招商引资工作。
参考文献:
[1]俞荣根,陶斯成.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02-106.
[2]李刚,陈旋.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看法[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9):82-86.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消费者
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世界上的大国之一,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综合实力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我国的综合实力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但我们不能被取得的成绩蒙蔽了视野,也应该看到社会上的众多不和谐因素仍在危害国家的健康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本文将以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消费者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弱势群体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保护现状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主体之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市场也井然有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够成熟,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迫在眉睫。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蓬勃发展。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昭示着我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诞生,同年 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21世纪我国加入了WTO,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我国得到了更长足的发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出了更大的贡献。二是消費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里重大的意义。
在看到成绩喜人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新特点:一是投诉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诉结构的变化可以概括为生存型消费投诉减少,享受型消费投诉增加。具体而言就是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等的投诉大幅增加,主要体现在垄断性服务业纠纷多,洗染、美容服务投诉多,网上消费损害多三大方面。二是法律法规落实较为乏力。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是——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这种模式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对于一些案件的授权不清晰,有时会出现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局面,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出现共争管辖或是相互推诿的情况,会使一些消费者权益案件不能很好地解决。三是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司法诉讼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现行诉讼制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再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往往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地位[1]。
二、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策略
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现象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特征,对我国现行的弱势群体保护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我们要与时俱进,多方努力提高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大力完善法律法規体系。“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冲突的现象客观存在,法律的冲突必然导致执法无力。我们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与《消法》冲突的地方法律法规给予改变或撤销,使《消法》能够顺利实施。再如针对消费者权益维护难的问题,要从民法上取得较大的改变颇为困难,我们可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使其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在第一时间高效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及时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二是大力加强部门间合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九龙治水”现象客观存在,使得部门权责不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要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并将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同时政府要严把入口关,在对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前,严格进行审核。职能部门要严把流通关,在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后,工商、质检、药监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三是大力提高弱势群体自身权益保护能力。弱势群体自身权益保护能力的提高可以从意识和知识储备两个方面努力。以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为例,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让消费者充分意识到维权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打击不了商贩的有力武器[2]。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消费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力量,将产品质检结果及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对商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其“畏舆守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卫柏江(1986—),男,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事招商引资工作。
参考文献:
[1]俞荣根,陶斯成.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02-106.
[2]李刚,陈旋.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看法[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9):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