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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是一个各有其内涵而又互为补充,相辅相承的有机整体。但从根本上讲,审计工作法制化是“三化”的核心。它既包括制度化的因素,又是规范化的内容,而且在调整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审计关系方面具有能够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同时审计法规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因而又是建立审计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的法津依据。所以审计工作“三化”中法制化处于统领地位。